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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關於凶宅認定與賣家告知義務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99115)

senyu 2010-07-08 01:32 PM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九十七、七、二十四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七○○四八一九○號
主 旨:函詢有關「凶宅」之認定標準及資料如何查詢,以便明示於不動產說明
     書內一案,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會97年7月22日房仲全聯字第97115號函。
   二、查本部訂頒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尚無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非為法律名詞。惟按本部92年6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11內容,
「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
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
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另「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未納入「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尚無強制性,一併敘明。.

參考資料:
凶宅向來被房屋市場視為是燙手山芋,一般民眾接受程度非常低,有意購屋者大都不願意買到凶宅,但如何認定房子是不是「凶宅」呢?

內政部訂頒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中並沒有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也不是法律的名詞,目前民間對「凶宅」的認定,是指屋內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外,如果從屋內跳樓自殺,人雖然沒有死在屋內,但這種從屋內求死的行為,也讓房子成為「凶宅」。而一般的壽終正寢或病故在家等因素,則不能算是「凶宅」。

參考資料:
「凶宅」的認定範圍是什麼?
通常民眾在購屋時,賣方都要提出一份「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明確說明賣方所售的房子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如果賣方故意有所隱瞞,一旦查出來,買方可以解約要求賣方還款。

在司法實務上,解釋所謂「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放在死亡原因之限定,而是著重在死亡事件是否足以影響住戶心理或房屋交易之價值。如果足以影響,應即屬於「凶宅」。

另一篇參考資料:
一、甚麼叫作「凶宅」?「凶宅」如何認定?

按照目前房屋買賣與仲介實務上來講,仲介公司會在請屋主簽訂不動產專屬委託契約書時,一起請屋主填具(勾選)一份「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其中一項即記載(勾選)「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換言之,目前俗稱之「凶宅」可以歸納為三種態樣,曾發生過刑事兇殺案件,自殺致死案件,及意外死亡等3種情形。

前2種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態樣應屬所謂的凶宅,買賣、仲介,主管機關、及法院實務上的認定應該都有相同的共識,並無爭議。但是第3種意外死亡的情形,例如:因病猝死,一氧化碳中毒,服藥過量導致意外死亡的情形,是否屬於俗稱之「凶宅」則有爭議。

不過,筆者認為這樣粗糙的形式判定是否屬於「凶宅」,頗有疑問,應該還是要回歸是否善盡注意或告知義務為斷。此另有法院判決認為:「(前略)又現今大眾媒體蓬勃發展,『凶宅』訊息如經媒體披露,一般人即得以輕易知悉,而不動產經紀業者又多屬區域商圈經營,對於區域內之不動產概況均有深入之掌握,故仲介業者應竭盡所知向消費者誠實揭露足以影響購買意願之一切重要訊息,至於買賣之標的物是否屬凶宅,如委賣方未誠實告知,一般而言應以該凶宅事件是否已為大眾傳播媒體揭露為據,作為不動產經紀業者是否善盡查知義務之判斷標準。」值得參考。

結論:
很亂,接鄰凶宅,要不要告知?
接鄰凶宅,足不足以影響購買意願?

josetsun 2010-07-08 02:31 PM

樓上的阿公歲睡在沙發上就掛了,這樣算不算凶宅...

A.M.D.X.P. 2010-07-08 02:42 PM

引用:
作者josetsun
樓上的阿公歲睡在沙發上就掛了,這樣算不算凶宅...


如果是自然死亡就不算...

除非是他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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