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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路罵人就算沒指名道姓也會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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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重點還是法官,只是你覺不覺得上法院羞不羞恥爾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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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沒有"人身攻擊"這條罪..... :jolin: 人身攻擊是無罪的.... 只有毀謗或公然侮辱,至於怎麼成立,依事實漫罵算不算? 我只能說法條上寫如果是事實就不算,在法庭上要怎麼辯,就看你律師高不高明了 |
引用:
重點... 相關原則是【只要你有所本,那你的言論就不會有問題】 |
如果單純是批評醜 沒有其他辱罵之詞 基本上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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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閣下真的很愛玩文字遊戲,法律也沒有砍人罪和雞**罪,所以說呢? 依事實謾罵算不算?? 有謾罵字眼就已經算了,外遇又如何? 老實說,人家外遇、劈腿、嫖妓沒有一樣和你有關係,謾罵不是替自己找麻煩? 那群婆婆媽媽真吃飽太閒.....收傳票也是剛好而已。 |
引用:
法律就是在玩文字遊戲... |
法條還是別看一半比較好.... :jolin: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310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引用:
外遇、劈腿在台灣社會文化乃不見容之事,並不符於道德,人人得而罵之,因此不屬於私德;公開其外遇行為,有助其他認知此人之外遇行徑,以免與之交往受害,此乃為公共利益而為之 好了,我的論述結束,換你了... :laugh: |
引用:
做賊的喊抓賊,外遇還告人?她告贏的機率很低啦,三十人還怕她一個,大家湊一湊律師費跟她幹,一人提一次誣告給她,讓她跑死法庭.....想告人被反整也是剛好而已.... |
這根本不會進展到哪裡去。
說人醜...是個人主觀看法﹐不該有罪。 說別人看起來就像特種行業﹐也是主觀看法。 只要請到好律師﹐罵人賤﹐廢物等都不會有罪﹐因為這些詞語沒有公認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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