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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外成為肇事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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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到這條實在是生氣,再怎麼注意, 總是會有沒注意到的地方, 身上又沒雷達, 這算是引人犯罪吧, 自己的不注意還要別人負責, 不該出現在那的東西卻出現了, 真莫名其妙 !! |
今天若換成一台機車因撞到他, 導致滑倒出車禍, 骨折, 或更慘的往生了, 那是誰的責任, 狗屁不通的 "應注意,未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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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還是法官的心証,
過失的法律定義,正確的說法是,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理論來說,既然是刑法, 應該要充份滿足過失要件才能定罪, 很多這類交通案件即使很難符合"能注意"的要件, 台灣法官似乎還是不管, 應該多少有死(傷)者為大的觀念作祟~ |
引用:
我也覺得做個模擬,按錄影帶中重複一次現場,看看有無辦法閃過.如果以一般人反應很難閃過,就不應該有此罪名. 因為新聞說前面有公車突然閃過醉鬼,後面小轎車才撞上.小轎車視野被公車擋住,是有可能措手不及. |
很衰小沒錯啦
但是畢竟他不是突然衝出來,已經躺很久了 且已經有幾十台車都有看到閃過他了,表示 現場光線應該還ok 說應注意而未注意還說得通,但是車主真的就是很倒楣沒錯 追根究柢的是社會險惡跟貪杯誤事 |
引用:
你仔細看一下新聞,一開始他是喝醉酒在馬路上走來走去,所以大家都看得到他並閃過.後來倒下來躺在馬路當中,才被撞到. |
引用:
完全同意。 |
據說 "車禍是一級謀殺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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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就算是喝醉酒在路上晃被撞到,也不應該判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 一個醉漢在馬路上晃,車子能閃過是阿彌陀佛,閃不過是駕駛衰。 總而言之,在這案件中,無論甚麼狀況,駕駛都是無辜的。 |
引用:
+1 看完影片 我覺得那個駕駛真的很倒楣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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