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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騷擾認定變嚴 北市社會局:看看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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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重點在"長期".
短期,高強度的騷擾, 肯定被罰. 長期, 低強度的騷擾, 也會被罰. 至於街上看看,就不是長期, 所以沒問題. |
我要有度數的墨鏡
最好是像startrek的鷹眼那種 |
這是自由時報的報導
拋媚眼 也算性騷擾 〔記者邱紹雯/台北報導〕性騷擾防治法上路3年,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統計,因證據不足未成案比例高達56%,且最常發生性騷擾的地點為公共場所與大眾交通工具。社會局提醒,遇上性騷擾時,第一時間最好立刻反應,保留證據,才能有效懲治騷擾者,市府性騷擾申訴專線:1999轉4553、3365。 性騷擾的樣態多元,不限開黃腔或肢體觸碰,只要足以讓人感受不舒服、甚至影響生活,皆足以構成性騷擾行為。 隔壁老闆示愛 員工噁心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廖蕙芳律師說,當事人若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或搭配動作,當然涉及性騷擾。不僅如此,色眼瞇瞇、眉目傳情讓人感受不舒服,皆可能構成性騷擾行為。 廖蕙芳舉例,曾經有一名上班女子遭同層樓的隔壁公司老闆連番跟蹤,無論她到茶水間、送公文還是上廁所,對方都跟在身後,以眼神示愛,讓她極為受辱,甚至心生恐懼,案件最後申訴至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因事證明確,因而成案。 -- 就個案而論, 我覺得這樣成立性騷擾並不算太誇張. 另外要成案要有證據, 路上看一兩眼哪來的證據? 這案子因為經常在跟在身後, 可能其他員工或有監視器佐證. 另外看性騷擾防治法, 如果沒有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部位, 那罰則只有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鍰. 這個行為跟這種處罰, 我覺得也還好, 又不是抓去關. |
可能藝人比較貴...
反觀那個檢察官趕下班的新聞,炒兩天就沒了 明明性侵害的迫害程度比性騷擾高... 我想一般人看看就好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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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學去聯誼機遊,抽到恐龍妹,
還沒停紅燈他就故意用胸頂我, 請問我可不可以告他性騷擾∼ :cry: :laugh: |
你不看怎麼知道我看你?
--- 包龍星:你叫我不叫! 方唐鏡:你不叫我怎麼知道我叫你? 包龍星:我大人叫你賤人可以,你賤人叫我就不行 方唐鏡:我堂堂一名舉人,你敢叫我賤人?我要告上朝廷 包龍星:賤人!賤人!賤人~~ 常昆:大人這樣就不對了,他是朝廷欽點的...... 包龍星:欽你老母! 常昆:你不可以在公堂之上...... 包龍星:公你老母! 尚書大人:唉,用不著一開口就提老母吧? |
重點在於讓對方不舒服吧,
別人反感就停止啦,還是要看被告活該 |
引用:
這樣你靠進銀行的時候警衛就已經在警戒了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警衛不能性騷擾顧客! 我要告他∼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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