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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來博優有著作權法這支尚方寶劍可以拿來對付水貨W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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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根據過去任社的主機跟博優的表現... 博優引進的公司貨,應該只是多一張"博優的貼紙" + "中文說明書" :laugh: 所以答案是"沒有隱藏功能" :D 想玩就去買吧..... 日規水貨 = 日本公司貨 :D :D :D :D |
引用:
說穿了就是金錢與選票的考量。 當老百姓還沒感覺時,廠商的錢當然不收白不收,於是立個法給廠商交代。 等到老百姓怒吼時,再以民意難違改變立場修法。 |
引用:
這裡所說的隱藏功能,應該是說把功能隱藏起來吧? :D |
主要也不是說功能隱藏
是代理商在上網功能並沒有這個心與力去推動在地化服務 所以所謂台灣專用機變得沒有意義 |
出了也不想買,博優會有什麼有誠意的服務我可不信....
大部分的台灣代理商根本就沒有心想要搞... |
引用:
呵呵呵~同意+中肯... :cool: |
引用:
(一)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是"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消基會的著眼點是"未經授權輸入wii裡面的電腦程式著作" 違反著作權。 但是第八十七條之一其實列舉了4款例外的規定,其中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由於wii裡面的程式並非原件,而是屬於複製到每台wii裡面的重製物(母版外的軟體屬重製物),根據第三款可以輸入一定的數量而不受第八十七條的限制。 再者wii裡面的程式屬於第四款的"附含於機器的重製物",只要使用或操作時沒有重製的行為,也沒有第八十七條違反著作權的行為。 綜上所述,單以消基會文中"wii裡面的程式"來說,如果wii的水貨是跑單幫隨著行李帶回的,加上沒有散佈(wii的作業軟體無法散佈),其實是可以允許輸入一定的數量,而此數量由主管機關訂之。 (二)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之ㄧ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賣wii的水貨又沒有重製,用這條擺明就是單純拿來嚇人罷了∼ :jolin: 水貨輸入的管道我是不清楚 這部份可能還有疑義 不過單以wii裡面的電腦程式來說 告起來誰輸誰贏還不知道 :flash: 但是一般人總是不想跟官司扯上關係… 所以像xx國際的作法還是會有可趁之機… :jolin: (三) 如果對著作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下面兩篇文章,以防範法律蟑螂… :)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1116&from=board http://epaper.hrd.gov.tw/65/EDM65-07.htm |
沒吧...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第八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 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如果只進口軟體,需著作權人同意 (87條四項) 但是如果自己帶回自用...在一定數量內也算合法(87條之1三項) 跟硬體一同進口...也是合法...因為wii的遊戲光碟並不能在別台遊戲機上使用(ps3) (87條之1四項) 硬體沒有著作權...有專利權... 要不然...網路上一堆水貨相機賣家...都死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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