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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暗陰陽~~碰到腦殘法官了!!馬的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43513)

Dragon cat 2007-09-07 11:12 AM

引用:
作者foxtm
恩..
兩件事情..

其一
理想上法官可以飭回檢察官錯誤的法條要求重來沒錯..
但實務上如果給檢察官錯了在來的機會..
難保不演變成罪刑偏向兩極化的情況..
檢察官可以隨自己喜好改用或追加較嚴厲的法條求刑..碰碰運氣跟法官心情..
或是為了省事而用較輕的法條..等到被飭回的時候已經錯失蒐證的機會或人事已非..

從社會資源的角度看來..我並不認為這樣靈活的制度會是好事..
畢竟是可以仔細一次做好的事情..加倍冗長的訴訟過程對被告原告也都是折磨..

其二
個人看法..把騎車的同夥給一個前科真的是好的嗎?
如果該員沒有前科..鬧著不負責的玩玩態度被慫恿夥同搶劫..
判刑確定..或許就是要進監獄這個大染缸"學習""見識"..
而且背著一個前科..宛如一座檔在正道的大山..
乾脆直接往黑道面沈淪..
判無罪是看到當初慫恿自己的人..逃亡的既辛苦且膽戰心驚..

以長遠的社會...

以這樣說法很難令人認同,也有失公平性
就像結夥搶銀行,一個進去搶一個開車接應,搶到了上車離去
那不就可以串通說他是去領錢,不知他要搶銀行,這樣罪也較輕..
很多時候要看法官的個人認定,就像上個月的政治案件,各界法官認定並不相同,這樣會不會造成遺憾誰知道,而且那種重罪一進去就是十年

群德 2007-09-07 11:20 AM

引用:
作者joe6611
沒錯,現行法律制度就是這樣
所以警察作的筆錄和檢查官的起訴書很重要,
其內容要符合法條中所述的犯罪構成要件,
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法官也沒辦法判有罪 :think:

foxtm兄說的沒錯,等看過起訴書內容,如果有錯再來罵吧。


學法的就是如此,常人很難理解的...

上次才有個律師教授上法律概論...跟學商的學生衝突還真不小啊...

foxtm 2007-09-07 11:24 AM

引用:
作者qafail
科技.網路的發達,民智不像以前那樣容易被矇蔽了!
掌權者.執司法者想唬弄百姓,不是那麼簡單了!

科技網路的發達一方面帶來了資訊的透明化..
的確減少了一些偷雞摸狗的黑洞...

但同時也有 片面不加求證 的資訊到處流竄..
網路上看到的東西..可別盡信呀...
光是東森的網路追追追單元上..
就不知道有多少網路流言被求證是假的 :p ...

網路可還真是一把雙面刃呢

引用:
作者浪人-心太
感覺法官是不是該好好整肅一下 有些判決都判的超離譜 :jolin:

兄台再提出整肅法官的同時...
確定你哪些所謂的 "判決都判的超離譜" 的範例..
有花功夫全面性的下去瞭解...
或是如同十秒襲胸新聞一樣..記者僅憑著事件的片面就灑出了篇篇的超離譜消息?..

不知道兄台可以提供幾件參照判決書之後的"超離譜"判決..
來供大家留意一下..以免日後訴訟時碰到那些法官 @_@ ~~

foxtm 2007-09-07 11:50 AM

引用:
作者Dragon cat
以這樣說法很難令人認同,也有失公平性
就像結夥搶銀行,一個進去搶一個開車接應,搶到了上車離去
那不就可以串通說他是去領錢,不知他要搶銀行,這樣罪也較輕..
很多時候要看法官的個人認定,就像上個月的政治案件,各界法官認定並不相同,這樣會不會造成遺憾誰知道,而且那種重罪一進去就是十年


所以希望樓主提供判決書..來佐證他認為法官亂判腦殘的看法壓 :) ..

法官資格裡面沒有要求會天眼通..
所以一般情況下法官也只能於"呈上來的證據"及"法庭上的情況"..
對案件進行認識及判斷..
所以判決書有益於瞭解如此的判決的源由..

還有...
搶銀行判刑的輕重..及前科有無造成在社會上生存的難易..
好像是兩個層次的問題喔?..

當你面試應徵者時..兩位能力態度相近的入選者..
被查出一位有搶劫前科一位沒有..
你願意幫公司賭一下選擇有前科那位..
而放棄沒前科那位嗎 :)?

Rainwen 2007-09-07 12:05 PM

現行制度有許多漏洞,令大家很不滿意
也會提出許多看法與建議,希望能彌補漏洞
不過改善方案雖然補了現在的漏洞
卻可能造成其他更大的漏洞......這就是改革的隱憂

改革,真的能變得更好?
很多政策漏洞往往是在紙上談兵階段所無法察覺的
更別提人性所產生的弊端

就像寫程式一樣,要寫出一個完美無bug的程式是幾乎不可能的
還不包含本身的設計是否符合需求

但是現階段的狀態又讓人十分不滿意......真是苦惱啊~

惡蟲 2007-09-07 01:10 PM

引用:
作者foxtm
恩..
兩件事情..

其一
理想上法官可以飭回檢察官錯誤的法條要求重來沒錯..
但實務上如果給檢察官錯了在來的機會..
難保不演變成罪刑偏向兩極化的情況..
檢察官可以隨自己喜好改用或追加較嚴厲的法條求刑..碰碰運氣跟法官心情..
或是為了省事而用較輕的法條..等到被飭回的時候已經錯失蒐證的機會或人事已非..

從社會資源的角度看來..我並不認為這樣靈活的制度會是好事..
畢竟是可以仔細一次做好的事情..加倍冗長的訴訟過程對被告原告也都是折磨..



事實上是可以的。

另外,「飭回」在這裡用錯了吧。

albion 2007-09-07 01:21 PM

小弟比較好奇的是那個天殺的減刑條例適用期間是到啥時啊?
關進去一半時間就又通通放出來逍遙,真是好個德政

1256 2007-09-07 01:59 PM

隔行如隔山,有時候事情不是想當然爾;
特別是法律,當事人有二造,一定有一造會輸,會不服,
而且法律是抽象的,適用到具體的個案,有時不盡如人意,
我覺得要批評一個判決,至少要看過原文比較好,
當然,有些判決是比較誇張的,我不否認這點。

foxtm 2007-09-07 02:06 PM

引用:
作者惡蟲
事實上是可以的。
另外,「飭回」在這裡用錯了吧。


因為小弟本來就不是法律專業人 ^^|| ...
就我知道的詞彙裡面就"飭回"最符合我想表達的意思...
感謝指正~~

其實小弟找到判決書了..
根據比對樓主之前提供的案發經過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96281
應該是該份判決書無誤..但因未得到樓主的同意公布..
僅節錄事實部分及部分無罪的理由..而不公布該判決書文號等..
引用:
作者判決書 事實
一、甲○○因需款花用,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十四時十五分許,乘坐由乙○○所駕駛向友人黃柏強借用之車牌號碼P七九─八八六號機車,行經臺北縣板橋市縣○○道○段二七○巷口附近之便利商店前時,見丙○○獨自坐在該店前方之機車上,並將其所有之黃色手提包懸掛於機車把手,認有機可乘,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向不知情之乙○○佯稱要購物而囑其停車後,即單獨一人進入便利商店,於店內觀察確認丙○○對懸掛於機車把手上之手提包未加注意後,即走出該店而趁丙○○不備之際,快速出手搶奪該手提包(內有現款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國民身分證、機車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學生證、玉山銀行信用卡、悠遊卡、便利商店i-cash卡、中油加油卡、零錢包、數位相機等物),得手後迅即跳上乙○○所騎乘之重型機車並命之加速逃離現場。其後甲○○將所搶之現款六百元分予乙○○,餘款六百元及國民身分證、機車駕駛執照與全民健康保險卡自己留用,其他物品則丟棄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六號後方之防火巷內(乙○○所涉隱蔽犯人與收受贓物罪嫌部分未經追訴)。嗣警依丙○○所記下之車牌號碼循線查得騎乘該車之人為乙○○,而於同日二十二時十分許通知乙○○到案,由乙○○自行交出六百元之贓款,並依乙○○之供述於同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八巷附近查獲甲○○,當場自其身上起獲丙○○之國民身分證、
機車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剩餘之贓款二百七十元,甲○○另帶同警方至位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六號後方之防火巷內,起獲其所棄置之手提包及學生證等物。
二、案經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引用:
作者判決書 無罪理由一部份
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丙○○之指訴、被告甲○○、乙○○有關搶奪及分贓情節之自白,與卷附相片二十二幀、扣押物品目錄表四紙及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為其論據。訊之被告乙○○固坦認騎乘機車附載甲○○至上開便利商店,嗣於甲○○行搶後亦駕車搭載甲○○逃逸,其後並由甲○○分予搶得贓款中之六百元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搶奪犯行,辯以當時甲○○係稱欲為購物而囑伊停車,甲○○即單獨進入店內,伊則在外等候,當時甲○○並未告知將行搶他人財物之計劃,直至甲○○突為衝上機車並為被害人在後追呼搶劫之時,斯時伊始知甲○○搶奪他人財物,然仍依甲○○之指示迅為駛離現場,其後並分得六
百元之贓款,惟事先確不知甲○○有搶奪他人財物之圖或與之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約定等語。

引用:
作者判決書 無罪理由一部份
稽;衡情苟被告乙○○有飾卸之圖謀,就此可能被認為係共犯搶奪所得而不利於己之分贓情節大可隱匿不報,又何有明白供承其事並提出贓款扣案之可能?此益可認其辯解應係據實以陳,並足為甲○○上開有利被告乙○○證述真實性之旁證。綜上,被告乙○○雖有駕車協助甲○○逃逸與事後分贓之行為,然依卷存事證,尚不能遽行排除其係在不知情之狀況下,見甲○○驟為搶奪行為後始起意為上述協助逃匿與收受贓物行為之可能性。從而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就公訴人起訴被告乙○○所涉搶奪犯罪部分,其證明程度仍未達於可排除合理之懷疑而形成被告有罪之法律上確信之程度,循據前開之說明,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本院認被告乙○○之搶奪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基本上跟小弟個人猜想的差不多..
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證明乙嫌事前知情..所以搶奪犯罪不能成立..
不過那個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是啥東西壓 =_=||| ....

我愛E奶 2007-09-07 02:21 PM

引用:
作者foxtm
因為小弟本來就不是法律專業人 ^^|| ...
就我知道的詞彙裡面就"飭回"最符合我想表達的意思...
感謝指正~~

其實小弟找到判決書了..
根據比對樓主之前提供的案發經過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96281
應該是該份判決書無誤..但因未得到樓主的同意公布..
僅節錄事實部分及部分無罪的理由..而不公布該判決書文號等..



基本上跟小弟個人猜想的差不多..
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證明乙嫌事前知情..所以搶奪犯罪不能成立..
不過那個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是啥東西壓 =_=||| ....



是的~就是這個判決書

剛剛正要貼~~你幫貼那我就不貼了~

好笑吧~

兩個人搶劫~~搶到手後騎車的猛吹油跑~~還被我馬子拉倒~~

然後又很緊張的牽車勞跑~~最好是法官認為他不知道~~暗暗暗!!! :tu:


他私下打電話來想民事和解~~問他們為什麼搶~就是缺錢玩~他也承認知情+臨時起意

全世界只有法官不知道啦~~暗陰陽勒!!


被告乙○○雖有駕車協助甲○○逃逸與事後分贓之行為 <<<< 我靠....那要怎樣才能確定是知情 拜託請法官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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