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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急!請問這邊有律師朋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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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神容易送神難.... :ase |
依照你的簡述來判斷,大致上應該是該筆土地的其他地主欲以土地法34-1來處分共有土地
如果你要找律師代理土地訴訟案件,建議你要找對土地相關法規有比較專業深入研究的律師比較妥當 因為土地糾紛所牽涉的相關法規多如牛毛,而且有許多很關鍵的資格、程序、函令、辦法、細則等都不是一般律師的專業領域 |
引用:
由您的簽名檔來看,您也是高級知識份子,法律的事法律解決,建議您先看完法條 土地法34-1的規定是必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且須對價補償,不是地主持分比例超過2/3就可以胡搞瞎搞,逕為分割就算有法院命令只要不是政府徵收做公共用途一樣要所有地主同意,否則地政機關是不會受理的,樓主您爸爸如果沒簽同意書,當初怎麼能分割 偽造文書是刑事案件,建議您先確定是不是事實,如果是就去報案,這個就有國家幫您打官司,至少可以用刑事暫緩民事作為 您PO上來的疑點重重,建議您不要只聽老爸的一面之詞,由事證跟第3方面下去查證,小弟碰過老人家死要面子,一開始都說自己是對的,等到事實被抓出來弄大條了才承認 |
先把事情弄清楚會比較好,也有可能是老人家沒弄清楚過去簽的契約具有什麼法律效力而引起的誤會
如真是偽造的,那事情會很好處理,但要先知道該分是否真是偽造的才行 |
引用:
小弟書念的不多, 大學都沒畢業... :D 法律法條已經查詢, 現在努力階段...有一點可能小弟沒說清楚.... 就是現在處於協商分割階段, 而非已經分割... 至於偽造文書部分, 正在想說要不要提告(家父比較怕打官司, 觀感不好) 但是第一次答辯書已經清清楚楚寫明並具名簽字, 該契約家父從未參與或知情, 建請法官送字跡鑑定以釐清真相了... 所以有網友猜測家父有做, 不敢說這件事情有點... :think: 另外一位契約書上有簽名的叔叔也公開表明他當初也沒參與, 字跡與印章都不對.... 那是民國75年的契約了... 昨天台北市府律師是主張要我方強力提出過15年的抗告, 完全不用理這份契約, ... 而且土地買賣契約以登記為原則, 就算就算這份契約真的不能提抗告, 有效力, 土地從未過戶, 那也應該是買賣契約的未履行, 是賠錢, 而非一定是賠土地才對.... 至於是否提出偽造私文書的刑事告訴, 這點還在猶豫, 因為尚不清楚我方該準備怎樣足夠的證據才行, 以免證據不夠充分反被控誣告... :think: |
引用:
:jolin: :jolin: :jolin: 這種看起來類似開發案 你覺得對方會沒有"背景"嗎? |
蠻奇怪的....
既然土地買賣契約是偽造.... 何來據以抗告?何來契約不履行? |
引用:
法官說, 我們有何證據證明這份契約是偽造的?!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
引用:
這部份有點錯誤。 土地買賣契約並非以登記為原則,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並以書面為之,契約便成立有效。以登記為原則是不動產物權移轉,例如說,甲跟乙簽訂買賣契約,將甲所有的A地售讓予乙,當甲乙簽訂契約時,該契約便有效。只是在雙方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前,土地所有人仍然是甲,而非乙。 再來,抗告是針對法院裁定,法院沒有裁定,何來抗告?消滅時效期間超過,契約並非無效,只是當事人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罷了。而如果對方請求履行契約,如果契約有效,你們又未主張拒絕履行抗辯權,那麼如果法院判決對方勝訴,當然可以依判決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只有在給付不能的情況下,才會以金錢賠償代替。 所以目前最好的方法為,向法院主張: 1.契約上簽名為偽造,主張契約無效。 2.超過請求權時效,主張拒絕履行。 針對前項請求,最好還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至於需要的證據,當然是該契約正本,加上令尊的親筆簽名,以供檢察官送鑑定。 最後要強調一點,時效期間經過,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是要當事人主動主張。法院不會主動認定是否有抗辯權存在,因此當事人不主張時,法院會認為當事人放棄抗辯權,而判決要求當事人履行契約。這點是要特別注意的。 |
引用:
感激...果然專業人士一出手, 便是一針見血! :cry: 小弟馬上照此執行... 不過有一點小困難, 該七月另一方自始至終都只提供我方模糊的影印本, 正本他都堅決不提出! 有辦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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