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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IMO NEWS: 撿到狗被當賊 舉重好手受委屈-好心被人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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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狗是錢嘛... 不知道是誰價值觀混淆 :jolin: 狗都不想認主人了.這主人該檢討 :laugh: |
換成是錢的話,放進自己口袋,也沒任何要還錢的動作,等失主來要了,才肯拿出來.
也是有無罪的判例. 更何況這個案例中的情況,就看法官怎麼判了. |
引用:
個人不認為法官會判有罪 因為沒有犯罪的惡意 不過這些學生還是要上法院走走 算是補修法律常識學分吧 :laugh: :laugh: :laugh: |
這個標題不錯
隱然有世風日下 人不如狗之慨 法律也是要講人情的... 蓄意將狗帶走而後被發現 和好心代養一陣子卻被誤會 當然要有差別 動機在法律上常常是重要的判斷依據不是嗎 |
引用:
你如果養過狗 應該就可以體會狗主人的心情 那隻狗對其主人的重要性與情感 不是錢可以代替的 況且這種狗一隻可不便宜 請搞清楚 :jolin: :jolin: :jolin: |
引用:
你私底下人緣好不好? 這樣問應該不犯法吧! |
引用:
請問這法是您訂的嗎? 一般拾獲"遺失物"才是送交警局/派出所 現在內政部警政署網站上有拾獲遺失物的公告 網路公告6個月後無人認領由拾獲人領回。 依照 動物保護法 第 21 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 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 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撿到寵物應該先帶去刷刷看有沒有植入晶片.查飼主資料 同樣~有植晶片的寵物遺失了.也要趕快去登記 不然在收容所待久沒人領就會被....X掉..... :fear: |
引用:
狗主人的心情.對他的重要性跟情感 跟這狗便不便宜一點關係都沒有 難道走失的是米克斯就可以不管了嗎 請不要用金錢來衡量一個生命 |
狗怎麼可以拿來跟錢類比?
狗還得每天買飼料來養,照顧他。錢可不必。 引用:
這個狗主人,可真失敗....難怪會有這怪行為 |
引用:
狗: 你叫錯名字了... :unbelief: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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