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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急救 病人活 施救人被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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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 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 臨時施行急救。 看來記者的28條 跟司法院的28條有所差距....... |
救人一命 恐有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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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意思,原來法律中已經有明文規定了。 是我疏忽,沒有先找法條來看。 謝謝您的指教。 |
一般的cpr跟急救,應該不會犯法吧。
被告的小姐,應該是用了電擊或一些侵入性的急救器材… 這些東西,在紅會上課時就講過,台灣環境沒有醫師資格,動用的話,一定是犯法的。 不過以前在參加研習時,曾聽伙伴說過,他們路見車禍,急救穩定之後,民營救護車來,就是直接把人拖上車…之前的努力全部泡湯。唉~~台灣的急救環境。 |
法律教室: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Title=發燒頭條 我厭倦了跟你這個不學無術的人討論任何東西 所以請你不要回應我任何文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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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gh: :laugh: :laugh:
那以後CPR是不是不能做了??? |
引用:
你既然有看 就應該知道有差別 沒想到還說出如此的話 對政府社會國家不滿 也要有點道理吧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
CPR可以做啦!!
但是因為口臭把患者臭死 會因為過失殺人罪坐牢的 |
引用:
仔細想想....應該是地點在醫院也有關.... |
引用:
他說的又沒錯。 見死不救,用法律術語來講,可以稱為不作為犯,其中又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跟不純正不作為犯,其中都有相關的要件限制。 而就以遺棄罪來講,無義務之遺棄與有義務之遺棄要件上也有不同,不是每個案子都可以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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