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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wacat 2004-06-07 02:02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這好像涉及到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改作,
而改作侵害到的是著作人格權,


改作的目的
是純粹組合好玩,抒發創作理念
或是炒熱某產品

應該很容易從內容分辨
兩種改作,也應該差異甚大
出發點就差很多!

JAKESHEN 2004-06-07 02:13 PM

面對於這樣事。真的只有長嘆一句"無言"

strong 2004-06-07 02:3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awacat
改作的目的
是純粹組合好玩,抒發創作理念
或是炒熱某產品

應該很容易從內容分辨
兩種改作,也應該差異甚大
出發點就差很多!


私底下練習, 無可厚非~

但是, 貼在網路上, 造成流行風潮, 那麼, 基本的法律常識還是必須遵守, 算是對原創作者權益的基本尊重吧!!

jackcpc 2004-06-07 02:34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hangbsd
群體將布袋戲未發行的外流
這件事情還沒有好好善了,還敢警告別人
將人家未到發行日期的外流又該怎樣處理:tu:

這...這...只許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tu: * 9

sophistai 2004-06-07 02:42 PM

我們來看一下著作權法的規定: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一一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三節 著作人格權
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修改他人的影片是涉及到著作人格權的侵害,
如果發行商擁有著作人資格,
那麼他就有權主張他人除去侵害,
如果沒有,那麼他就不應該越俎代庖,
何況他們好像是別具用心?
而且,CDPR2有損害著作人之名譽嗎?

(著作權法第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sire 2004-06-07 03:07 PM

有無損害著作人之名譽
是著作人或發行商的感受,
旁人無法得知,
況且,發行商很明顯,覺得不好受!

今天如果你是大明星,
一個涼麵婆婆的孫女,為了練習美工名義,
把你的明星照片美化印製在涼麵盒子上,
說是為了業餘練習,
卻公開販賣,大家也以為是你代言的!
而且把你的照片弄得很漂亮,
你也不會覺得受損嗎?


馬路消息:
聽說:改編CD-PRO2的劉先生,與賣套件的老闆
原本就是老朋友了!

sophistai 2004-06-07 04:15 PM

我搞錯了,
改作權也是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87年台上字第1413號:
查現今各國對於著作權之取得,多採創作保護主義,我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亦同,
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應受法律之保護,不以登記或註冊完成為必要
,亦不因登記或註冊而推定著作權存在。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
利,為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所明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
協定第十一條亦規定:「受本協定保護之文學或藝術著作之著作人,享有授權改作、
改編及其他改變其著作之專有權利。」,故倘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
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


著作權法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第一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所以當事人應當得以請求除去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wawacat 2004-06-08 06:09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我搞錯了,
改作權也是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不然,可以任意改作就天下大亂了!

我把A級豬肉的第一句音樂,改一下,
若合法的話,豈不是就可以發行販賣了

ghostman 2004-06-08 11:50 PM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sire
恕刪.......
如果消息屬實..CD-PRO2作者太可惡:o
這也間接證實偶當初猜想~有某種利益
不遵守著作權就告到他破產:)
想賣CD-PRO2不是這樣亂搞的:p

chj8818717 2004-06-09 02:43 AM

希望雙方能溝通
達成好的協議
創作應無罪
方法有錯誤
達成好共識
創造三贏面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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