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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貼]奇摩新聞:無間道 無厘頭e版 小心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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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改作的目的 是純粹組合好玩,抒發創作理念 或是炒熱某產品 應該很容易從內容分辨 兩種改作,也應該差異甚大 出發點就差很多! |
面對於這樣事。真的只有長嘆一句"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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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私底下練習, 無可厚非~ 但是, 貼在網路上, 造成流行風潮, 那麼, 基本的法律常識還是必須遵守, 算是對原創作者權益的基本尊重吧!! |
引用:
這...這...只許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tu: * 9 |
我們來看一下著作權法的規定: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一一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三節 著作人格權 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修改他人的影片是涉及到著作人格權的侵害, 如果發行商擁有著作人資格, 那麼他就有權主張他人除去侵害, 如果沒有,那麼他就不應該越俎代庖, 何況他們好像是別具用心? 而且,CDPR2有損害著作人之名譽嗎? (著作權法第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有無損害著作人之名譽
是著作人或發行商的感受, 旁人無法得知, 況且,發行商很明顯,覺得不好受! 今天如果你是大明星, 一個涼麵婆婆的孫女,為了練習美工名義, 把你的明星照片美化印製在涼麵盒子上, 說是為了業餘練習, 卻公開販賣,大家也以為是你代言的! 而且把你的照片弄得很漂亮, 你也不會覺得受損嗎? 馬路消息: 聽說:改編CD-PRO2的劉先生,與賣套件的老闆 原本就是老朋友了! |
我搞錯了,
改作權也是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87年台上字第1413號: 查現今各國對於著作權之取得,多採創作保護主義,我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亦同, 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應受法律之保護,不以登記或註冊完成為必要 ,亦不因登記或註冊而推定著作權存在。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 利,為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所明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 協定第十一條亦規定:「受本協定保護之文學或藝術著作之著作人,享有授權改作、 改編及其他改變其著作之專有權利。」,故倘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 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 另 著作權法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第一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所以當事人應當得以請求除去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
引用:
不然,可以任意改作就天下大亂了! 我把A級豬肉的第一句音樂,改一下, 若合法的話,豈不是就可以發行販賣了 |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sire
恕刪....... 如果消息屬實..CD-PRO2作者太可惡:o 這也間接證實偶當初猜想~有某種利益 不遵守著作權就告到他破產:) 想賣CD-PRO2不是這樣亂搞的:p |
希望雙方能溝通
達成好的協議 創作應無罪 方法有錯誤 達成好共識 創造三贏面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1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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