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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警察攻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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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我要幫EMT說一下話
引用:
有關國情部份的 上次看了一部美國片,說美國警察不能對傷者救援的 至於為何不行,這我就不了解 那群警察(他們是SWAT)因為對司法無法盡到除惡的功能 結果自己來替天行道… 這片有關攻堅的部份相當精彩,小組走位及戰鬥姿勢皆堪稱精典 台譯「快速獵殺部隊」 相信有在玩生存遊戲的朋友應該都看過…(快變成教材啦:D) |
ya...
我看過最爆笑的就是,
刑警要破門而入, 是木門, 然後那位形警pose很帥,在原地以右腳為支撐旋轉360度, 以左腳踢門(是不是電影看太多?),....................結果................................... 軟趴趴的樣子,門跟本沒事, 為什麼我能看的到??? 要感謝那些不怕死的記者們,現場live, 後來就又有兩位警察一起踹門,才踹開.......................... 噗..... |
回覆: 我要幫EMT說一下話
引用:
別以訛傳訛, 什麼不可以破門, 再緊急的時候照樣破門, 並且以緊急避難為理由排除責任, 除非有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發生, 如果, EMT在緊急狀態下因為害怕撞門造成損害而遭到告訴而不敢採取必要的手段, 那麼相關人等就準備吃牢飯! 領隊的欠缺基本法律常識,也不應該繼續當米蟲,免得害人害己! 中華民國刑法 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民法第150條第1項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
回覆: 回覆: 我要幫EMT說一下話
引用:
大大之言 讓小弟受益良多 但是我問大家一個問題 就大家所知 救人不只是緊急狀態 是一個必須採取緊急避難的情況 然而我們辛苦的EMT大哥們接獲報案趕往現場 據報案資料 該址住著一位體弱多病的獨居老人 報案人說已經好幾日都沒見到他 有可能發生意外? 當到達現場 無論打電話或敲門都一直無人回應 如果你是EMT救護人員 你會怎麼做? 你會破門嗎? 你會爬進去看看嗎? 還是你有其他的想法和做法呢? |
回覆: 回覆: 我要幫EMT說一下話
引用:
片名是MAD HACKER 好看阿 :D :D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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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抱歉,那片不叫MAD HACKER 不然可以試試在IMDB用這個名字搜尋,保證找不到 台版的發行公司為「三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封面是寫MAD HACKER沒錯 但片子主目錄的英文名是顯示「ROUGE FORCE」 更扯的是,用「ROUGE FORCE」在IMDB搜尋 可以搜尋的到,結果一點進去,英文名又改了 變成「Renegade Force 」 而封面圖示的英文名還是「ROUGE FORCE」 很難得看到一部外國片有三個英文名…:jolin: IMDB的連結 P.S:壞人男主角就是我們熟知的T-1000:D |
Also Known As:
CounterForce (1998) (UK) (USA) (working title) Force CounterForce (1998) (USA) (working title) Rogue Force (1998) (USA) Six Angry Men (1998) (UK) (video title) 一部片有這麼多名字也算厲害阿 :jolin: 片子介紹 http://www.geocities.com/newdsf2002/movie/mad.htm |
台灣什麼都有啦
槍戰時 記者還在旁邊採訪咧 還以為歹徒不會攻擊記者 那以後記者都用警察偽裝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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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該址住著一位體弱多病的獨居老人,但是報案人說已經好幾日都沒見到他,這只是一種懷疑, 而非確信存在一個十分緊急,且必須要採取具有破壞性的手段, 那麼他可以考慮採取各種方式以及手段, 比如說打電話,通知家屬等等, 當其他方式與手段無法奏效時, 也是採取非破壞性毀損性的, 如請鎖匠開門, 只有在連鎖匠試過各種不同的方法之後依然無法開門的情況之下, 基於避免可能出現的危難(獨居老人陷於困境且無力求助), 才不得以採取破壞性的侵入方式. 但是如果出現急迫情況, 而且必須當機立斷不容許遲疑的時候, 就不存在容許一個方法一個方法慢慢試, 而必須採取絕對有效且迅速生效的方法. 依據您所說會被告到死, 通常會涉及到的法律條文如: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第1項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問題是,在基於救助他人的情況下,欠缺犯罪故意,且是公務員依法令所為之行為 (災害防救法第31條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處分或強制措施: 一 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二 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或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三 徵用民間搜救犬、救災器具、車、船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 四 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五 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六 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依據刑法第第21條 (依法令之行為)第1項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另外,受損財產的所有人可不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請求EMT賠償? 首先,EMT不是故意不法侵害,所以只能討論事不是具有過失,如果過失責任不在EMT身上 (他們是依據民眾報案而且經過調查判斷而高度地懷疑存在災害發生的可能), 則財產所有人不能依據同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賠償. 此外,EMT的救援行動也不會是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所以也不能依據民法第184條該條第1項後段請求賠償.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只要EMT能證明自己不具有過失, 想要把EMT告到死是有困難的. 不過,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33條 人民因第三十一條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該管政府應補償之。 損失發生後,經過四年者,不得提出請求。 所以,通常是訴請國家賠償比較簡便有效. |
因為國外的是向內開,主攻一個鎖頭而已,而臺灣的大門外家的鋁鐵門是向外開,整個門有門框撐著,要撞凹到破還不如拿乙炔來燒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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