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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奇摩新聞轉載] P2P下載音樂 證明違法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276524)

the_yongching 2003-12-05 08:47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hiuitsao
檢方也特別起訴一名下載九百七十首歌曲的會員陳佳惠,因於她重製超過五份,且其侵害總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已涉違反著作權法。
超過刑事處罰最高門檻,那意思是說不超過30000元 就不違反著作權法?

  


不是,
違法就是違法,不會因為侵害額度多少而改變。
但是…
一般而言,檢察官除了對刑事犯罪者提起公訴之外,尚有緩起訴及微罪不舉兩種處理方式。

GT500 2003-12-05 09:00 PM

沒差 又不是只有KURO 和 EZPEER2種P2P

還有 驢子 騾子 BT KAZAA WINMX 等著大家無痛加入

bubufirecar 2003-12-05 09:29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eff641125
重點是...怎麼知道她 重製超過5份 ???
難道有啥軟體可以知道你燒錄機燒過啥檔案嗎???
好厲害啊~~~


新聞內容並不是說5份這點
而是它所下載重製的盜版歌曲數量價值已經超過三萬元的刑事處罰門檻。

jeff641125 2003-12-05 09:31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ppsa
確實是很多工具可以加密
不過有誰會做這種事情的??
頂多在上傳檔案分享給別人的時候才會分割加密而已
燒錄收藏MP3還要分割加密只是在給自己找麻煩


說說而已~~我想也沒人會這樣做吧~~:D
除非有特殊用途~~:p

chargechen 2003-12-06 11:12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GT500
沒差 又不是只有KURO 和 EZPEER2種P2P

還有 驢子 騾子 BT KAZAA WINMX 等著大家無痛加入


還有請愛用大陸網站.
www.chinamp3.com

JoyFan 2003-12-06 02:35 PM

真是 .......... IFPI 老愛玩這套,到底煩不煩啊 :mad:

一看就知道這是 IFPI 自己放出來的消息,要想唬人多少也玩點新花樣吧 ....... :jolin:

jackyiou 2003-12-07 01:08 AM

對阿.. IFPI 真的很無聊,看就知道是貪圖錢,自己唱片爛裡面只有一.兩首能聽還強迫人家買一整片,而且還那麼貴@@
那麼有時間倒不如去做好音樂出來,真正好的音樂不用宣導大家也會買正版...
我記得陶吉吉說唱片賣的爛不能怪盜版,要怪歌手跟唱片公司,因為爛歌沒人買...所以才抓回來聽聽不好聽殺掉∼

PPPPP 2003-12-24 05:34 PM

IFPI秘書長李瑞斌在中華民國法院審理案件期間開記者會心態可議,
中華民國法院審理案件應獨立審判不受外界干擾,在美國,法院陪審
團成員應拒絕媒體採訪,以免某一陪審員個人意見透過媒體影響到
另一陪審員,法院審理案件應獨立審判不受外界干擾這才是在國際
上有共識

至於IFPI秘書長李瑞斌所謂在國際上對P2P為侵權有共識,亂七八糟,
那是美國,中華民國不是美國的一個州

KURO飛行網被台北地檢署以違反著作權起訴一事,可能判無罪,
IFPI秘書長李瑞斌在中華民國法院審理案件期間開記者會心態可議

















Yahoo!奇摩新聞-(路透社) (2003-12-22 20:23)

http://tw.news.yahoo.com/2003/12/22...rs/4438192.html

[路透阿姆斯特丹/倫敦電]荷蘭最高法院周五否決了一家音樂版權代理商的要求,拒絕對廣受歡迎的互聯網(網際網路)檔案交換軟體系統Kazaa加以控制。對此判決,音樂產業方面認為大有瑕疵。



長久以來,媒體產業人士一直試圖使檔案分享網路關門大吉,他們認為,這些網路已成免費音樂、電影和電玩遊戲在互聯網上的龐大黑市。因此,荷蘭法院做出這個判決,對媒體產業來說,是一個新的打擊。

「Kazaa的勝利為對等共享(peer-to-peer)軟體交換的合法性創下一個重要的先例,在歐盟和其它地方都是如此,」Kazaa的法律代表Bird&Bird公司在一份聲明中表示。

荷蘭最高法院是歐洲迄今對檔案共享軟體做出裁決的最高權力機構,它的裁決意味著,這種軟體的開發者無需為個人如何使用它承擔法律責任。裁決並沒有觸及個人使用這些網路的問題。

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批評說,這個裁決是「片面的」,它表示,要繼續在其它地區採取法律攻勢。(完)

--翻譯黃建松;審校張敏惠

yider 2003-12-24 08:14 PM

再加一篇好了
http://taiwan.cnet.com/news/ce/0,20...20086408,00.htm
CNET新聞專區:John Borland  15/12/2003




加拿大版權執法單位上週五判決,從點對點(P2P)網路下載版權音樂合法,不過上載檔案則屬非法。


在同一起判決中,加拿大版權局也強制規定iPode這類MP3播放器必須每台課徵25美元稅收,將這類器材歸類於與音樂錄音帶或空白CD同屬一類。這些課徵的稅額會統一納入一個專門給付音樂人或詞曲製作人的基金中,藉以彌補他們因消費者個人拷貝而損失的營收。

此一判決可能引起各方爭議,不管是消費電子業者擔心銷售下滑或國際娛樂公司憂慮P2P網路大肆流行。

版權所有人組織RIAA(美國錄影產業協會)對加拿大的版權法令已經頗有微詞,因為該國沒有制訂類似於美國的數位千禧年版權法。該法中特別將破壞版權保護機制(或散播破解工具)認定為非法行為。

不過一位代表加拿大錄音產業協會的律師還是堅持下載也屬非法。

「依據加拿大法令,下載也是非法的,版權局只是提出見解,但法庭還是會做出有效的裁決。」Richard Pfohl說。

版權局則表示,依據現行加拿大法令,下載或散佈版權作法都屬非法行為。不過,該國的版權法中另外允許以個人使用名義製作備份版本,不管原作品是否有版權與否。

依據加國法令,部分媒體可允許用來製作個人備用,但廠商必須繳付每台稅金,補償演藝人員的損失。多數錄音帶、CD與MP3播放器皆屬於此類,但DVD則非屬個人拷貝媒體之列。

不過硬體究竟符不符合這項規定則一直有爭議。版權局週五裁決在硬碟上製作個人備份也在允許之列,至於如何向廠商收費或法院另有不同看法則需留待未來另行解決。

「在其他判決出爐之前,我們傾向支持消費者權利,認定硬體也屬合法拷貝媒體。」

週五的判例也首度裁定含有儲存硬碟的音樂播放器,如蘋果的iPod或Samsung的Napster必須課徵稅款。超過10GB記憶體每台課徵15美元,容量更大的則需在批發價之外徵收25美元。記憶體容量小於1GB的音樂播放器則是每台2美元賦稅。(陳奭璁)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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