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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費出借一, 二區及港版dvd在台灣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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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全不全區不重要,就算你賣的是三區的港版韓版泰版菲律賓版都一樣違反目前的著作權保護法:think: 唯一合法的只有台版,就算DVD區碼是一區二區亦然:shock: 所以又稱"代理商著作權保護法":tu: |
可是全區的dvd, 不是可以在世界各地皆可以合法
播放嗎?否則何必設計全區的dvd, 一樣分1,2,3,4,5,6 區就好? |
引用:
全不全區跟台灣的著作權保護法一點關係都沒有:think: 當初DVD並沒有分區,是美國八大影業公司強制加入的,對於這點歐盟與日本也是非常反感(像法國只有禁止即將上映電影的美國DVD在半年內不得買賣,之後就不禁止)。 但這些都跟台灣的著作權法無關,例如哥倫比亞在美國賣的Superbits DVD都是一三區的,直接買進來賣或出租,你以為台灣哥倫比亞不會敲你一筆嗎:think: DVD六分區不是任何一國的法律,在台灣你就活在台灣的著作權法之下:cry: 照這法律的條文,就算你赴國外購買台灣沒有代理的三萬元以上正版軟體,回國時海關是可以把你直接法辦的。 不過政府機關知道這法的立法精神,牠們不會去為難沒有代理商的商品,以免民眾反彈修法。牠們真正想要的是代理商勒索商家的和解金。 不過,綜觀台灣著作權法,我倒是對出租業只敢出租出租版很不解,因為台灣著作權法有所謂一次權利耗盡原則,就是當你的著作權商品是以合法程序取得時,你就擁有合理的支配權,像書籍/CD/DVD等就可以販賣出租,而軟體則可以販賣但不可出租。 也就是說,合法購得之零售版DVD是可以拿來出租的,這點在著作權法內是保障的,只是很多出租店不知道罷了:shock: (只是可能要跑跑法院:jolin: ) |
引用:
最後這句最令人玩味∼ 為啥既然在著作權法內是保障的,還得跑跑法院呢?:p |
引用:
因為台灣的法律會因人(包括立法委員和法官)不同造成解釋不同,當然得跑法院,看誰說服得了法官自己是對的呀!:nonono: |
還是有點搞不清楚?
1.那我在香港, 美國買的"全區片"只能在當地 看或出租?在台灣出租就是違法嗎?那它何必 發行全區片呢?直接就一, 三區分清楚就好? 2.那像ps2電玩片, 是否可以出租?買下它的所 有權, 不是可以自由買賣及出租嗎?這二樣不 是都是營利行為嗎? 3.ps2在早期發行時, 台灣並沒有代理商, 那早 期發行的一些"日本正版電玩軟體",是否就沒 有違反著作權, 因為台灣並沒有代理這幾款電 玩, 而購買正版台灣正版ps2電玩是否可以出租? |
引用:
請參閱案例: http://iip.nccu.edu.tw/iip/NEW-iip/...06/transfer.htm http://www.rdec.gov.tw/misgw/law/j3.html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第八十七條之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 管機關另定之。 |
引用:
相關資料可以看這裡 :agr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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