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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自己出國帶回來不能超過5片
郵寄不能超過3萬元 這樣才對吧?... |
各位這是什麼世界
91條之1: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如上,若我未經國外出版社同意,而在我的店面陳列販賣同一種雜誌,超過5份或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時,是否即觸犯法律? 或者是說未超過5份或市價計算,也未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雖無刑事責任,但若是國外出版社要告我民事賠償,依然可以成立? ( 這是著財局的解釋 ) 第九十一條之一對於意圖營利而侵害散布權之處罰,沒有五份或三萬元之限制。店面陳列販賣是意圖營利,一份就是侵害,有民事賠償責任,也可以刑事處罰。 本文出處 http://www.tipo.gov.tw/news/ShowTal...m=3104&dep=本局 |
指的是盜版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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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並不是 而是指由國外帶回的正版產品不能在國內出售,連上網二手拍賣也不行 這條法令也就是所謂的代理商條款 http://www.ettoday.com/2003/06/06/91-1465252.htm 充分體現了我國政府重商愛商甚至可以棄人民自由權利於不顧 將代理商的權利提到了人民追求知識自由的權利之上 感覺真是幸福啊 要是以後不能住在這麼愛護人民的地方該怎麼辦:( :tu: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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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著作權法中 針對"盜版"只有"重製"一條法案 其於皆是屬於版權人版權商與各發行商及利用人<零售商.出租店.消費者>間 買賣商業行為所衍生的糾紛 政府卻將重責苛刑加諸於利用人 又將刑事重刑的利刃交給代理商 狂砍使用"正版"的利用人 當向國外或國內購買"正版" 因為買賣轉讓出借互易 都必須面對刑事訴訟重刑伺候 而犯罪依據卻是代理商來認定 政府每年耗費鉅款宣導反"盜版" 正是說一套.作一套 明擺著圖利廠商剝削人權及物權 支持一輩子正版等於犯一輩子罪 |
請問開始執行了嗎???
沒想到自行郵購國外的books & dvd, 也是犯法的呀??? |
引用:
已經開始了...大家各自保重吧... |
重點在數量!!!!!
不知大家在怕什麼? 不過販賣跟出租R1 DVD的業者倒是很警覺, 我家這邊一區的出租店,前幾天已經改成CLUB了... |
引用:
這不是怕什麼? 的問題 " 是 " 太誇張了吧 |
引用:
就算你能自行控制數量的問題,但是你買來的片不能二手賣出吧。 你能接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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