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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21 2003-07-24 01:18 PM

好像是自己出國帶回來不能超過5片
郵寄不能超過3萬元
這樣才對吧?...

Braveheart 2003-07-24 02:32 PM

各位這是什麼世界


91條之1: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如上,若我未經國外出版社同意,而在我的店面陳列販賣同一種雜誌,超過5份或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時,是否即觸犯法律?
或者是說未超過5份或市價計算,也未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雖無刑事責任,但若是國外出版社要告我民事賠償,依然可以成立?

( 這是著財局的解釋 )
第九十一條之一對於意圖營利而侵害散布權之處罰,沒有五份或三萬元之限制。店面陳列販賣是意圖營利,一份就是侵害,有民事賠償責任,也可以刑事處罰。

本文出處
http://www.tipo.gov.tw/news/ShowTal...m=3104&dep=本局

Eradicator 2003-07-24 03:31 PM

指的是盜版品吧

Ibiza 2003-07-24 03:57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Eradicator
指的是盜版品吧

並不是
而是指由國外帶回的正版產品不能在國內出售,連上網二手拍賣也不行
這條法令也就是所謂的代理商條款
http://www.ettoday.com/2003/06/06/91-1465252.htm
充分體現了我國政府重商愛商甚至可以棄人民自由權利於不顧
將代理商的權利提到了人民追求知識自由的權利之上
感覺真是幸福啊
要是以後不能住在這麼愛護人民的地方該怎麼辦:( :tu:
引用:
喜歡出國買回大量國外書籍、光碟的民眾也得注意﹐‘進口不得
超過五件﹗’修正條文中的‘代理商條款’﹐明定僅合法代理商有銷
售、出租權﹐所以儘管民眾非營利持有﹐但也不能超過五份或市值三
萬元以上﹐回國後也不得自行販售給朋友﹐或是轉贈他人超過五份﹐
否則都將觸法﹐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
以下罰金。

  至於非代理商卻進口出租書籍、光碟營利者﹐也可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nhdvd 2003-07-24 05:39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Ibiza
並不是
而是指由國外帶回的正版產品不能在國內出售,連上網二手拍賣也不行
這條法令也就是所謂的代理商條款
http://www.ettoday.com/2003/06/06/91-1465252.htm
充分體現了我國政府重商愛商甚至可以棄人民自由權利於不顧
將代理商的權利提到了人民追求知識自由的權利之上
感覺真是幸福啊
要是以後不能住在這麼愛護人民的地方該怎麼辦:( :tu:

其實著作權法中
針對"盜版"只有"重製"一條法案
其於皆是屬於版權人版權商與各發行商及利用人<零售商.出租店.消費者>間
買賣商業行為所衍生的糾紛
政府卻將重責苛刑加諸於利用人
又將刑事重刑的利刃交給代理商
狂砍使用"正版"的利用人
當向國外或國內購買"正版"
因為買賣轉讓出借互易
都必須面對刑事訴訟重刑伺候
而犯罪依據卻是代理商來認定
政府每年耗費鉅款宣導反"盜版"
正是說一套.作一套
明擺著圖利廠商剝削人權及物權
支持一輩子正版等於犯一輩子罪

3D+2D=NURBS 2003-07-24 07:35 PM

請問開始執行了嗎???
沒想到自行郵購國外的books & dvd, 也是犯法的呀???

jeff641125 2003-07-24 08:25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3D+2D=NURBS
請問開始執行了嗎???
沒想到自行郵購國外的books & dvd, 也是犯法的呀???


已經開始了...大家各自保重吧...

flwing 2003-07-24 10:08 PM

重點在數量!!!!!
不知大家在怕什麼?

不過販賣跟出租R1 DVD的業者倒是很警覺,
我家這邊一區的出租店,前幾天已經改成CLUB了...

Braveheart 2003-07-24 11:18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flwing
重點在數量!!!!!
不知大家在怕什麼?

不過販賣跟出租R1 DVD的業者倒是很警覺,
我家這邊一區的出租店,前幾天已經改成CLUB了...



這不是怕什麼? 的問題 " 是 " 太誇張了吧

平原君 2003-07-24 11:4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flwing
重點在數量!!!!!
不知大家在怕什麼?



就算你能自行控制數量的問題,但是你買來的片不能二手賣出吧。
你能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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