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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XO 2003-06-09 06:48 PM

要求立法反撲
片子難看...退錢(七天內)

UTADA 2003-06-09 06:55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meidoku
重點不在於購買,而在於帶回

帶回他國的版權物,不得超過五份。

那小弟我有個問題....這次立法除了DVD外,對於其他電子類產品(數位相機一類的)
有影響嗎?

rugner 2003-06-09 07:00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OXO
要求立法反撲
片子難看...退錢(七天內)


這應該不可能

國人貪小便宜的習慣...............

倒是要廠商在網路上供應試看的檔案比較實際

AlexMa 2003-06-09 07:13 PM

這根本是治標不治本,按道理說,買三區以外的片子,基本上你得先擁有其他區的光碟機吧,可是法律並沒有規定你不能買三區以外的光碟機.(當然破全區的又另當別論)

那這樣看起來似乎著作權法又很矛盾,而且好像著作權法也沒規定不能破全區. 這就好像抓**妓,妓女有罪,**客無罪一般的荒謬. 台灣的法律好像,要嘛嚴的要死,執行困難,要嘛,只規定一半,另外一半,大家自由發揮.

我這麼說的用意到不是贊成真品平行輸入該抓,而是立法院訂出的條文根本就是爲了美國人量身訂做的條款. 一點也不符合社會期望與現實. 結果是,法律條文一堆,到時再來個窒礙難行,馬虎處理.

立法院裡面那群寶貝難道真的有反映民意嗎?

strong 2003-06-09 07:16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豹貓
http://www.tipo.gov.tw/news/ShowNew...2902&from=board

這裡有word檔與PDF檔,有興趣的可以看看

(這段敘述是立院通過的版本)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刪除)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color=red]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red]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其實第四項就很有爭議,就是網購,並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因此跨區販售DVD就違反八大當初分區販售的原則.

結果就是,網購的人可能沒事, 但是有可能會被起訴!
而以代理商的角度, 已構成侵害代理權行為!(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八大的分區, 並不在我們的著作權法內明定, 所以應該無法律效用 ~~ 同是 R3 的韓國香港算不算是輸入進口!! (按得利案來看應該算是境外輸入, 而非同區就可自由流通!!)

目前個人網購自用的話, 並非輸入的商業行為, 而且, Amazon.com 已經由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接受海外訂單, 應無侵害問題 .... 否則所有的網購管道, 不都全部被堵住了嗎!? 這茲事體大!!

有問題的是後來的流通問題, 不能在國內轉移, 租另、及二手買賣 ....

以上是我的解讀!!

LeafStar 2003-06-09 07:35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豹貓
因為這種行為已經越過了代理商...:( :mad: :tu:
http://www.ettoday.com/2003/06/06/91-1465252.htm

小豹貓大理解似乎有誤....巳有網友指出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osewang
請先將新通過的著作權法瀏覽一遍 在發言可能比較好
因為此法之第87條第4款未修 和原條文一樣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但根據原條文第87-1條第3款 自行自國外購入自用不違法
第八十七條之一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
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 量重製物者。

所以網購部分此次修法應是並未更動...(但限非營利)
關於集體網購部分由於數量上會相當多..
很難不讓人推定是為營利而進口...
但這個應是舉證問題...亦即是事實面的問題

koalais 2003-06-09 08:01 PM

我是認為應該要"消費者條款"

在施行細則內,加入下列這條文

第xx條

凡本法第xx條所述之非營利意圖之出售、出租及散布者,因著作權物未於市面上流通或品質明顯異於原著作權物,則不在此限。

因此一來,等於替真品平行輸入除罪化,但還是有一些限制的。

以dvd來說,八大的部分,因為品質相近,所以一區不能買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一些天王出品的就可以買賣一區。

以書籍來說,也不會因為有些書商,因為利潤不好,而不進口,但我們也不能買的情況發生。

bosewang 2003-06-09 08:33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豹貓
http://www.tipo.gov.tw/news/ShowNew...2902&from=board

這裡有word檔與PDF檔,有興趣的可以看看

(這段敘述是立院通過的版本)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刪除)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color=red]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red]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其實第四項就很有爭議,就是網購,並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因此跨區販售DVD就違反八大當初分區販售的原則.

結果就是,網購的人可能沒事, 但是有可能會被起訴!
而以代理商的角度, 已構成侵害代理權行為!(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智慧財產局並未將原條文與修正條文重新彙整
所以你只看了修正的條文
原條文第87-1條第3款
將個人使用(數量應該是罰責所述的五片以下)加以排除
而且違反第87條第4款
並沒有刑法之處罰
不要想的太嚴重了
我覺得此次修法應是代理商與水貨商之爭
水貨商或者團購可能就沒法做了

horse456 2003-06-10 12:54 AM

插個花,不好意思...
 
之前的法令好像是一件物品只能帶一套說(只不過海關比較少在ㄋㄧㄠ這個...)
而現在改成可以帶五套
這樣看來,似乎反而是放寬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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