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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立法反撲
片子難看...退錢(七天內) |
引用:
那小弟我有個問題....這次立法除了DVD外,對於其他電子類產品(數位相機一類的) 有影響嗎? |
引用:
這應該不可能 國人貪小便宜的習慣............... 倒是要廠商在網路上供應試看的檔案比較實際 |
這根本是治標不治本,按道理說,買三區以外的片子,基本上你得先擁有其他區的光碟機吧,可是法律並沒有規定你不能買三區以外的光碟機.(當然破全區的又另當別論)
那這樣看起來似乎著作權法又很矛盾,而且好像著作權法也沒規定不能破全區. 這就好像抓**妓,妓女有罪,**客無罪一般的荒謬. 台灣的法律好像,要嘛嚴的要死,執行困難,要嘛,只規定一半,另外一半,大家自由發揮. 我這麼說的用意到不是贊成真品平行輸入該抓,而是立法院訂出的條文根本就是爲了美國人量身訂做的條款. 一點也不符合社會期望與現實. 結果是,法律條文一堆,到時再來個窒礙難行,馬虎處理. 立法院裡面那群寶貝難道真的有反映民意嗎? |
引用:
八大的分區, 並不在我們的著作權法內明定, 所以應該無法律效用 ~~ 同是 R3 的韓國香港算不算是輸入進口!! (按得利案來看應該算是境外輸入, 而非同區就可自由流通!!) 目前個人網購自用的話, 並非輸入的商業行為, 而且, Amazon.com 已經由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接受海外訂單, 應無侵害問題 .... 否則所有的網購管道, 不都全部被堵住了嗎!? 這茲事體大!! 有問題的是後來的流通問題, 不能在國內轉移, 租另、及二手買賣 .... 以上是我的解讀!! |
引用:
小豹貓大理解似乎有誤....巳有網友指出 引用:
所以網購部分此次修法應是並未更動...(但限非營利) 關於集體網購部分由於數量上會相當多.. 很難不讓人推定是為營利而進口... 但這個應是舉證問題...亦即是事實面的問題 |
我是認為應該要"消費者條款"
在施行細則內,加入下列這條文 第xx條 凡本法第xx條所述之非營利意圖之出售、出租及散布者,因著作權物未於市面上流通或品質明顯異於原著作權物,則不在此限。 因此一來,等於替真品平行輸入除罪化,但還是有一些限制的。 以dvd來說,八大的部分,因為品質相近,所以一區不能買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一些天王出品的就可以買賣一區。 以書籍來說,也不會因為有些書商,因為利潤不好,而不進口,但我們也不能買的情況發生。 |
引用:
智慧財產局並未將原條文與修正條文重新彙整 所以你只看了修正的條文 原條文第87-1條第3款 將個人使用(數量應該是罰責所述的五片以下)加以排除 而且違反第87條第4款 並沒有刑法之處罰 不要想的太嚴重了 我覺得此次修法應是代理商與水貨商之爭 水貨商或者團購可能就沒法做了 |
插個花,不好意思...
之前的法令好像是一件物品只能帶一套說(只不過海關比較少在ㄋㄧㄠ這個...)
而現在改成可以帶五套 這樣看來,似乎反而是放寬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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