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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輪被放鋼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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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不成將被對方反咬誣告,這其實是一般人(包括警察)的錯誤觀念,二者並不存在著必然的對應關係;茲引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如下:
1.「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2.「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3.「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4.「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 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以上引述自聯晟法律知識庫:告人不成,告訴人是否就會成立誣告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98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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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車位是你買的? 還是公共的? |
引用:
我也好奇..這是國有地還是私有地... |
大家可能想得太美好,先想想怎麼樣的證據才直接證明對方放鋼釘
監視器就算拍到他走過去蹲下去,這樣你說是就是? 最多就是憑著影片請他去警察局說明一下當時蹲在地上幹嘛,就這樣而已 直接證明對方放鋼釘這成了再說,連這都很難構成了,更何況損毀 就算釘子是他的,我走過去掉了幾根不想撿,或沒撿乾淨....這樣算刑事損毀? 損毀又是損毀什麼? 刑事案的認定哪有那麼草率 至於誣告這樓主完全不用擔心,誣告構成要件是明知不實卻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還得要證明你明知不實,才構成 並不是對方最後判無罪或不起訴都算誣告,是的話那很多官司都會自動連帶產生一件誣告,檢察官爆肝都辦不完 引用:
以樓主遭遇的困擾來說,這位子是公有私有甚至紅線違停,是另一回事了 |
引用:
以前建商私設的道路也是我們出入唯一的路基本上算公共的,今天發生放鋼釘之後有想把車子停到車庫,不過他家有三台現代的九人座休旅其中一台停在他家門口變成隔壁鄰長的車停到我家門口導致我的車開不進車庫只好繼續停在老位子 |
不曉得其中恩怨, 如果有證據了, 自己找朋友出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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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恩怨應該是民法。刑法公共危險只適用於公家的道路、排水、路燈、文書等。
刺破輪胎構成毀損罪,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你家既然有車庫(假設你的車庫是合法的,當初申請建照時有這個設計車庫),可以與大家協商留設進出口供你車停車庫使用。 建商留設之通路不見得是公共道路,如巷道有捐贈予鄉公所才算是公共使用道路。 若是共同持分,也須有三戶以上使用、設立門牌超過20年、且你們這些地主並無提出通行使用異議,申請經縣政府核可才算是既成道路。以上供您參考。 |
請叫鄰長移車,車子停車庫,搞定收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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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監視器畫質好的一堆
多個角度都有應該能拍到鐵證 我家之前門口有個阿婆過馬路被撞死警察也來調監視器 雖然是早上六點多不過還滿清楚的 因為光監視器就花了三萬多 :cry: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0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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