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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一個令人無言的酒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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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判決
到底是酒駕造成的車禍 還是逃逸造成的車禍 最後的結論是警察造成的車禍 我真的想不通法官怎麼找出這種結論? |
引用:
類似的情形也看過。 後來看報紙說,取締違規之類的好像有額外的獎金可以領,或者達到取締件數後不會被長官釘,這樣應該就能解釋這種情形了。 |
當警察發現一個人有強烈的犯罪意圖, 應該是要制止還是任由他發生然後馬上予以逮捕?
如果有個人握著一把西瓜刀往人多的鬧區走去, 警察發現後應該上前盤查, 還是偷偷摸摸跟在後面等到刀子捅進某人的身體再馬上逮人? 沒有犯罪不能抓人? 警車開到前面鳴笛閃燈, 死者恐怕連車子都不敢發動吧? |
引用:
老實說要警員去指揮交通 根本就是去送死 連台北都停止警員在交通顛峰時間站在路口指揮交通了! 況且路口有警員就不會塞車嗎? |
判決書 先看一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國字第5號 前一陣子討論臨檢拒測酒駕被撤銷,像這個例子,警察完全有合理懷疑可以臨檢勸阻, 法官的意思就是警察要業績,警察現場已經埋伏很久,既然已經認定有喝酒,應該在上車表明身份規勸他若有喝醉就不要駕車,警察應保護公眾安全,阻卻違法情事發生,而非以開單做為手段, 若警察在當事人上車前勸舉就不會有後面這些事情發生了,但事實上卻擔心被對方發現破功(警方行車紀錄器對話)。 只是這個責任比例是怎樣認定的,不過法官最大他說多少就多少囉。 截錄判決書 依卷附兩造所不爭執警車行車紀錄器之對話紀錄以觀,21時 44分12秒至17秒間張惠然稱「破功了」、「我們被他看到了 」,李明杰稱「甘有破功」,張惠然稱「他要出來唷」,李 明杰稱「沒一定」,張惠然稱「有阿,他要出來」之對話( 見本院卷(一)第162頁),堪信原告主張上開員警於李長榮駕 車離去前,即已等待於全富餐廳前等情,可資採信。被告既 已稱依警方專業判斷,自該時常飲酒地點離開之人常可能有 酒駕行為等語,則為避免民眾因酒後駕車致生意外事故,危 及自身或公眾安全,警方於民眾自飲酒場所離開時,足可善 加利用勸導之方式,避免駕駛人之酒駕行為,而非等候駕駛 人駕車離開時再予取締。上開員警於執行職務時,既已等候 於餐廳前方,應認足有充分時間可勸導李長榮切勿酒後開車 ,然上開員警捨此不為,選擇待李長榮駛離,再予跟攔查其 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其等當時行使公權力所採方式,毋寧 增加因不及攔停駕駛人,致生公共交通意外之風險,並非達 成防免酒駕目的之適當手段,已難謂其等職權之行使合於警 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比例原則之規定。 |
引用:
路口淨空的問題不是只有這個路口, 目前還真的只有警察指揮才能解決 |
老實說,你今天給他規勸,他不酒駕了。基本上他明天沒警察在時還是會酒駕。
所以我贊成用埋伏,等他酒駕後,再抓起來重罰才是治本之道。 阻卻違法說的簡單,我就不信你今天阻卻他一下,他以後就再也不酒駕。 |
真糟糕
對這種恐龍判決快要習以為常了 :laugh: |
引用:
推這一句 但是事實上 有人關心過警察被要求業績這件事嗎??? |
實在看不懂,那要怎麼辦?
上前親切的問候他喝了多少,然後用警車護送他回家 順便再幫他把車開回家,要小心,別撞壞他的車? 這樣??? 你一年打算繳多少稅養幾隻米蟲做這些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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