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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2003/06/07...ws/4034412.html
--------------------- 喜歡出國買回大量國外書籍、光碟的民眾也得注意,「進口不得超過五件!」修正條文中的「代理商條款」,明定僅合法代理商有銷售、出租權,所以儘管民眾非營利持有,但也不能超過五份或市值三萬元以上,回國後也不得自行販售給朋友,或是轉贈他人超過五份,否則都將觸法,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以下罰金。 --------------------- :eek: 請問這是不是代表以後出售R1的二手片也是違法的呢? 怎麼會這樣啊?!真的氣死人了 :nonono: |
轉自「蘋果日報」2003/06/07
新規定Q&A:(Q-蘋果,A-立委蘇盈貴、龐建國) Q:上網抓資料或下載MP3存在電腦裡,犯法嗎? A:沒有。 Q:下載的MP3燒成光碟在家裡自己欣賞可以嗎? A:可以,但只能自己欣賞不能公開播放。 Q:很喜歡書裡部分內容,影印下來留存可以嗎? A:可以。 Q:如果想影印多份且分送給同學欣賞可以嗎? A:可以,但不能超過五份。 Q:外國書籍太貴了,可以影印嗎? A:若影印不超過五份,且以送的名義則算合法。 Q:一面顧店,一面透過喇吧聽音樂專輯,可以嗎? A:不可以,除非得到該出片公司授權,否則需繳一定的費用。 重點來了... Q:從國外帶回在台灣沒有代理的影碟、書籍,且多買幾份分送給同事,可以嗎? A:可以,但不能超過五份,價值不得超過三萬元。 Q:從國外帶回來在台灣沒有代理的影碟、書籍上網拍賣可以嗎? A:不可以,被抓到了,視情節輕重,可以不必坐牢罰款七萬至七十五萬 ,但也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以下略...(因為都是關於「盜版品」非「真品」問題) |
反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啦,別擔心.我就不信政府有那閒時間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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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去國外拍賣網站賣...來抓我啊...
電信警察祇有多少人而已...拜託...:think: |
引用:
有道理~~~~ 越唸越像~~ 令人開始懷疑起來~~~ 大家睜大眼睛看仔細唷~ 死蟑螂~~快現出原形囉~~ |
引用:
:p 還是某大學附近....:p |
原文書可以無限盜印, 只要你找得到足夠的人頭數, 且以送書名義, 對方回送錢的方式
帶了同樣的原版 CD 六張, 卻要此處以重罰.............:tu: ..............301 來吧! 買 DVD 無限份法, 找到足夠人頭, 帶上萬張都沒問題, 只要以送的名義 (對方捐款回來), 反正額度小, 也沒贈與稅的問題, 買賣有罪, 互相送禮總沒罪吧! 反正如果要罰, 第一個遭殃的是 Fnac............ |
引用:
嗯 fnac是有不少的dvd與cd....... |
引用:
嗯 fnac是有不少的dvd與cd....... |
引用:
交流不犯法? 那得看交流的對象囉 當心夜路走多撞見鬼 「我是便衣, 請多指教」 哈哈哈!!!: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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