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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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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誰來淘汰? 所以還是改用陪審制或參審制,來抑制無理判決比較恰當。 |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15萬人 寄實體信 掛號 給那麼法官 相信他下次寫判決書就會很注意了
15萬人 網路連署 效果不大........ |
引用:
專業的傲慢. 搞了一堆法條跟邏輯來詭辯自己的輕判, 這樣只會搞到民眾開始考慮私刑. 司法當場變死法. |
引用:
似乎漸漸有這樣的氣氛 ... :stupefy: |
引用:
所以依照你的意思是應該廢除227囉?反正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囉,是這意思嗎? 221+222跟227分別立法的原意,本來就是在區分行為人是否有使用強制行為,結果你們憑主觀感情不顧二者構成要件不同,任意曲解法條,顛倒黑白,司法可以這樣胡搞嗎? 還有前面已經講過了,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與是否能證明有犯罪行為是二件事,如果你要去假設一個人可以煙滅所有證據,那不論他犯何罪,都無法判他有罪,但這與他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關,只是單純無法證明有犯罪事實而已。這樣的舉例在這裡討論實在毫無意義。 |
惡搞的是你們吧 :laugh: :laugh: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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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我們最好的傳家寶<=>性侵幼童重判三年兩個月
誰看到前者會想生?誰看到後者不會怕? 頭殼一孔的政府,永遠搞不清楚問題在哪裡......:think: |
引用:
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 如果未來此句可以成立 就你的專業 請問會發生哪些問題 ? 怎樣可以迴避問題 ? |
引用:
既然"強制性"被認定為構成要件 由一個學法律的人來認定,還是由心理學家、行為學家來認定比較具備準確性 去看一下美國的案例 這樣的認定都是由當事人雙方各請專家,當庭交叉訊問的 而非由某一個沒有相關背景、專業的人自行決定 濫用司法賦予的自由心證權,這樣的法官就不是在強姦司法嗎? |
引用:
這不是公眾周知之事實,這是需要證據證明的事實。 所謂公眾周知之事實,是指如甲男被控性侵乙女,乙女只需證明她確實被性侵的事實即可,她無需舉證證明甲男的確是「男性」的事實,也無需證明甲男具有男性生殖器的事實,更無需證明甲男是「人」(即使有人道德感會認為他不是人,但在法律上確實是人)的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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