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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puser 2003-11-08 10:02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hager
錯一次也是錯啊............:jolin:

難道 不小心撞到人 因為以前他是優良駕駛 所以第一次沒關係 ???

挑您一個錯字 無限上"綱".


不過我也不喜歡名人第一時間躲躲閃閃的表現,名人最少也該網站公告道歉,或是有圓滿的解決方式
要不然,名人處理不好真的是也會商譽受損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謝謝你挑錯字,已改正:)

xpuser 2003-11-08 10:06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hager
我只能說 現實世界 是公事公辦的.

那些破產的 要抓去關的 要槍斃的...........
也有很可憐的 不小心的 一時衝動的............

老話一句 : 公事公辦.

Bussiness is bussiness.


反正這件事,大不了對簿公堂
誰輸誰贏還不知道,我看是兩敗俱傷

neverwinter471 2003-11-08 10:34 AM

看了這麼多回應(其實快看不下去 :jolin: )

我想如果訂9800的客戶數少,名人3c就不妨每個客戶一片

損失少,也至少保住商譽,這算是折衷的辦法

不過看來這種情況是不大可能:think:

xpuser 2003-11-08 10:38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neverwinter471
看了這麼多回應(其實快看不下去 :jolin: )

我想如果訂9800的客戶數少,名人3c就不妨每個客戶一片

損失少,也至少保住商譽,這算是折衷的辦法

不過看來這種情況是不大可能:think:


如果真的這樣,那麼就是鼓勵搶訂(劫)的人
我覺得,公開道歉,致送禮券比較好
誠意比物品重要
就算我不喜歡精星,不過還是有人無魚蝦也好,轉手售出還可以賺取暴利:jolin:

kaiger 2003-11-08 10:38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hager
名人當然不可能兌現這個訂單.

只是 商家在自己吃虧 和 消費者吃虧的時候.
完全是一種嘴臉 二種標準.

難道 就讓他這樣 價錢隨便標一標嗎 ???

說不定網管只是手誤少打一個0
講這樣實在太不厚道

JING FENG 2003-11-08 10:49 AM

經過要"電話確認",真的是不符合公平原則?
虎兒倒要好好看看,這個官司誰會打勝.
如果消費者勝了,自己未來想要做的網路購物網,就不做了.

為何店家就要承擔損失,自己店內有許多商品,都是消費者下單後,又回信說不要的.損失誰要付,如果你下訂了,店家訂貨了,結果消費者又說不要了,難道店家還會硬叫你買嗎?這叫公平嗎?

名人的會員同意書裡面第20條
同意名人電腦可能因公司、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失靈、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而全部或一部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錯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或偽造變造資料等,會員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這點是不符合公平原則嗎?:confused:

PS:如果自己是名人的電話服務人員,有看到本篇相關言論在11月6號的發言,我想"態度"也好不起來.
明明知道你坑我,還要態度好.....

xpuser 2003-11-08 10:55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ING FENG
經過要"電話確認",真的是不符合公平原則?
虎兒倒要好好看看,這個官司誰會打勝.
如果消費者勝了,自己未來想要做的網路購物網,就不做了.

為何店家就要承擔損失,自己店內有許多商品,都是消費者下單後,又回信說不要的.損失誰要付,如果你下訂了,店家訂貨了,結果消費者又說不要了,難道店家還會硬叫你買嗎?這叫公平嗎?

名人的會員同意書裡面第20條
同意名人電腦可能因公司、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失靈、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而全部或一部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錯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或偽造變造資料等,會員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這點是不符合公平原則嗎?:confused:

PS:如果自己是名人的電話服務人員,有看到本篇相關言論在11月6號的發言,我想"態度"也好不起來.


我想對方在網路上以會員制來管理購物行為
而且也載明清楚了規範,加入會員等於同意規範
網路世界,有會員制的論壇、商店不都有自己的規範
不同意就不要加入,不要消費,同意之後,需明白購物相關規定才是
就法來說,這樣解釋也無錯誤

要就做一個優良的消費者,不要做拗客

CUBE0125 2003-11-08 10:57 AM

一文二貼 抱歉...
但希望表示一下自己的看法...



這篇討論串又多又長...
個人心力時間不足 無法一一看完...
僅就看到的一些問題點 發表一些淺見...

看到不少人主張下訂單者法律上一定站的住腳...
這是定型化契約...
而"需確認後 方成立" 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該無效...
所以只要堅持到底 店家一定要出貨給消費者...
但是...
1.照該條款所說 契約根本還沒成立...
契約都還沒有 何來定型化契約(裡面的約款)?

2.契約需要一方要約 一方承諾...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才能成立...
(1)在此案 店家是要約人還是承諾人?
如果是要約人...
甲對乙說:我的A物賣你100元 要買嗎?
此時甲對乙就必須受其拘束 乙有承諾要不要用100元買之權利...
如果是承諾人...
變成乙對甲說:你的A物用100元賣我 好嗎?
此時變成乙受拘束 甲有承諾賣不賣的權利...
而該條款有想讓店家地位變成承諾人的傾向...

另外 根據民法第154條第二項...
貨物標訂賣價視為要約;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虛擬的網路商店上寫著15xx的R9800P...
到底算前者或後者 似乎也不無爭議...
這點留待實務去解決...
(2)就算認定店家是要約人好了...
民法第154條但書:要約人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不受拘束)...
例:數量有限賣完為止 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
按契約自由 除非是一些民生必需品或公益事業(如供電 自來水)...
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選擇與何人訂約的自由...
此條款應該不至於無效...

=>這裡我覺得有可能符合上述...
因為契約未成立 根本沒有解除契約的問題...
而是店家要不要接受訂單進而成立契約的問題...
與定型化契約完全無涉...
定型化契約一般是在契約成立後再來爭議裡面的內容條款...
而此處似乎傾向契約根本還沒成立...

3.就算是定型化契約條款...
(1)就法律面來說...
也要顯失公平 違反誠信原則才無效...
契約成立後容許單方(尤其是擬訂契約方)片面無理由解約...
固然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顯失公平...
但如果如上述 契約根本未成立...
例:保留訂單接受與否的權利(我覺得名人3C該條款很近似)...
此條款應該還不至於違反誠信原則 顯失公平...

(2)就現實面來說...
各種定型化契約裡對消費者不公的條款實在太多...
還需靠實務一一認定...
法律理論上無效 現實上可能還是一直在用...
沒出問題鬧上法院 結果實在很難說...

4.就立法精神來說...
消費者保護法/消保官/消基會 立意是在保護弱勢受害的消費者...
此事件下訂單的 我想沒幾個是弱勢受害的消費者吧?
(哪個下訂單的真的覺得是店家"特賣"15XX的R9800P?)

5.就利益衡量來說...
要求店家履行契約 店家每賣一張損失上萬...
容許店家解除契約/主張契約不成立 下訂單者的損失趨近於零...

6.就法理來說...
法律不保護惡意之人(惡意=明知)...
明知他人行為為過失 進而利用...
法律不應該加以保護...

7.就情理來說...
貪小便宜 好玩是人之常情...
換作是我 也會下訂...
買到R9800P我是不該想 但有個小禮物/優惠也不錯...
或者是看看店家如何處理...
但將心比心 得饒人處且饒人...
店家都已經認錯道歉 那也就算了...
如果鬧大 就算法律上站的住腳...
我想社會輿論也不見得支持...
就像台鐵罷工 草草收場(PS.真的鬧大了對台鐵不見得好 看看日本當初的國鐵)...


8.結論:
我是不知道店家的態度究竟如何?
要求店家合理的認錯道歉甚至小優惠...
我絕對舉雙手贊成...
但如果不是真的很惡劣(我是沒看到)...
那訴諸法律/消保官/消基會 那個人認為就大可不必浪費社會資源...

ps.有人說問過同學/律師/消基會/消保官都贊成?
你們有將事實經過說明清楚嗎?
1.R9800P的市值多少?才賣15XX?
2."明知"15XX不合常理還下訂單...

基本上 我倒完全是持相反見解...
上述主要疑點有二...
1."保留接受訂單與否"或"需確認後 訂單方成立"此類條款會無效?
2.明知店家過失標錯價格的消費者 應該受到保護?
當然以上都是個人淺見(我只是個學生) 還望指教...

xpuser 2003-11-08 11:02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UBE0125
一文二貼 抱歉...
但希望表示一下自己的看法...



這篇討論串又多又長...
個人心力時間不足 無法一一看完...
僅就看到的一些問題點 發表一些淺見...

看到不少人主張下訂單者法律上一定站的住腳...
這是定型化契約...
而"需確認後 方成立" 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該無效...
所以只要堅持到底 店家一定要出貨給消費者...
但是...
1.照該條款所說 契約根本還沒成立...
契約都還沒有 何來定型化契約(裡面的約款)?

2.契約需要一方要約 一方承諾...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才能成立...
(1)在此案 店家是要約人還是承諾人?
如果是要約人...
甲對乙說:我的A物賣你100元 要買嗎?
此時甲對乙就必須受其拘束 乙有承諾要不要用100元買之權利...
如果是承諾人...
變成乙對甲說:你的A物用100元賣我 好嗎?
此時變成乙受拘束 甲有承諾賣不賣的權利...
而該條款有想讓店家地位變成承諾人的傾向...

另外 根據民法第154條第二項...
貨物標訂賣價視為要約;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虛擬的網路商店上寫著15xx的R9800P...
到底算前者或後者 似乎也不無爭議...
這點留待實務去解決...
(2)就算認定店家是要約人好了...
民法第154條但書:要約人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不受拘束)...
例:數量有限賣完為止 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
按契約自由 除非是一些民生必需品或公益事業(如供電 自來水)...
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選擇與何人訂約的自由...
此條款應該不至於無效...

=>這裡我覺得有可能符合上述...
因為契約未成立 根本沒有解除契約的問題...
而是店家要不要接受訂單進而成立契約的問題...
與定型化契約完全無涉...
定型化契約一般是在契約成立後再來爭議裡面的內容條款...
而此處似乎傾向契約根本還沒成立...

3.就算是定型化契約條款...
(1)就法律面來說...
也要顯失公平 違反誠信原則才無效...
契約成立後容許單方(尤其是擬訂契約方)片面無理由解約...
固然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顯失公平...
但如果如上述 契約根本未成立...
例:保留訂單接受與否的權利(我覺得名人3C該條款很近似)...
此條款應該還不至於違反誠信原則 顯失公平...

(2)就現實面來說...
各種定型化契約裡對消費者不公的條款實在太多...
還需靠實務一一認定...
法律理論上無效 現實上可能還是一直在用...
沒出問題鬧上法院 結果實在很難說...

4.就立法精神來說...
消費者保護法/消保官/消基會 立意是在保護弱勢受害的消費者...
此事件下訂單的 我想沒幾個是弱勢受害的消費者吧?
(哪個下訂單的真的覺得是店家"特賣"15XX的R9800P?)

5.就利益衡量來說...
要求店家履行契約 店家每賣一張損失上萬...
容許店家解除契約/主張契約不成立 下訂單者的損失趨近於零...

6.就法理來說...
法律不保護惡意之人(惡意=明知)...
明知他人行為為過失 進而利用...
法律不應該加以保護...

7.就情理來說...
貪小便宜 好玩是人之常情...
換作是我 也會下訂...
買到R9800P我是不該想 但有個小禮物/優惠也不錯...
或者是看看店家如何處理...
但將心比心 得饒人處且饒人...
店家都已經認錯道歉 那也就算了...
如果鬧大 就算法律上站的住腳...
我想社會輿論也不見得支持...
就像台鐵罷工 草草收場(PS.真的鬧大了對台鐵不見得好 看看日本當初的國鐵)...


8.結論:
我是不知道店家的態度究竟如何?
要求店家合理的認錯道歉甚至小優惠...
我絕對舉雙手贊成...
但如果不是真的很惡劣(我是沒看到)...
那訴諸法律/消保官/消基會 那個人認為就大可不必浪費社會資源...

ps.有人說問過同學/律師/消基會/消保官都贊成?
你們有將事實經過說明清楚嗎?
1.R9800P的市值多少?才賣15XX?
2."明知"15XX不合常理還下訂單...

基本上 我倒完全是持相反見解...
上述主要疑點有二...
1."保留接受訂單與否"或"需確認後 訂單方成立"此類條款會無效?
2.明知店家過失標錯價格的消費者 應該受到保護?
當然以上都是個人淺見(我只是個學生) 還望指教...


這才是以法論法,
佩服佩服
起碼CUBE0125兄才是還原真相,且懂法律的專門人士
了解來龍去脈的人說起話來才有公信力

我突然想到意圖侵占之犯意,有無刑法上的相關條文
法律應該還是會講求動機論

shukae 2003-11-08 11:10 AM

對於網際名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名人)處理訂錯價還顯出店家至上的態度,個人非常不予茍同。11月07號13時,名人產品標價明顯低於一般市價,致使網友大量購入。名人約於11月07時18時打電話與本人,幾乎以強迫方式單方面取消訂單,相信有下訂單之網友亦有接到電話,電話中該員態度相當強硬。我相信一般人秉持著同理心,不忍讓名人賠上一筆錢出貨而在電話通知下被強迫取消了訂單。當然,我更相信大家要看的只是名人如何處理這件事情,大家要的也只是名人一次誠摯的歉意。但我們今天所見,名人完全以店家至上的態度面對消費者,把責任推給消費者,枉顧消費者權益。定價錯誤錯在名人,而不是消費者,消費者不論是有心或無意下單,名人都該對消費者負責,下單之後幾乎以強迫式取消訂單,事後網站上公告也無任何道歉之意,視消費者權益於糞土,我們實在不應該姑息,要求名人給一個有誠意的道歉,否則日後當消費者權益再度受損,我們將求助無門。

名人,大家要的只是一個誠摯的歉意,不是事後的補救措施。今天表現出的店家至上態度,非人令人看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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