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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lai529 2010-09-02 11:16 AM

發生了事情才在玩文字遊戲,玩出來的結果卻跟非業界人士認知有極大的差異,然後告訴所有人,因為你們不懂,所以以我們業界解釋為主......

我也希望這個世界能以工程師的規則為主,系統出來的結果跟客戶想要的完全不同時,能大聲的指責是因為客戶不懂邏輯跟語言,強烈要求客戶收下這個不符合他們期望的系統,客戶有任何疑問,馬上丟出龐大的原始碼,告訴他們,就是這個樣子,有任何疑問,先去看懂原始碼再說......

以往我們稱這種情形為『資訊傲慢』,不曉得現在該叫什麼。

strong 2010-09-02 11:31 AM

引用:
作者nomad
法官向來是不鳥立法原意的
能自由解釋法條
就算他指著鹿硬說是馬
你又能奈他何?
然後他又跟你說,是法條不好叫立法委員修法

真正該修的法,是把法官可以任意解釋法條的權力給拿走
這樣才有救


嗯!!

問題根結就在法官的腦袋,

其實,就是不適任法官的老問題,

該修法的是 ... 如何淘汰這一群不適任法官,

我不願意自己繳的稅,白白浪費去供養這些人一輩子 ~ :stupefy:

Rainwen 2010-09-02 11:33 AM

我想我個人能稍稍瞭解type100兄前面所說的意思

法官可能是認為
未滿14歲的孩子不懂,不知道反抗,基本上227就已有規範處罰了
所以除非有非常明確的強制證據,才會引用221+222-2
如果小孩子不懂就應該一律視為強制性侵,那現行227法條就沒有存在必要,
直接規定與未滿14歲****判7年以上即可。

也就是說,如果大家認為對小孩從事性行為是很嚴重的事,
應該直接修法,把227修的更重一點,或是再分級,年齡越低罰更重,
譬如10-12歲判5年以上,5-10歲7年以上,未滿5歲10年以上.......等,
不管有無性侵,一律重罰。

nomad 2010-09-02 11:56 AM

引用:
作者michelle-lai529
我也希望這個世界能以工程師的規則為主,系統出來的結果跟客戶想要的完全不同時,能大聲的指責是因為客戶不懂邏輯跟語言,強烈要求客戶收下這個不符合他們期望的系統,客戶有任何疑問,馬上丟出龐大的原始碼,告訴他們,就是這個樣子,有任何疑問,先去看懂原始碼再說......

以往我們稱這種情形為『資訊傲慢』,不曉得現在該叫什麼。

如果國家訂下法律
工程師為終生職
幹得好或不好都有終生俸
公堂之上工程師最大,有規則但工程師有自行解釋規則的權力
東西做得不好,那是PM開的規格不對或是採購買的料不對
他們要改進,跟工程師無關
最重要的是,沒有任何人可以制衡工程師這無上的權力 或干涉工程師的權力

我相信你說的馬上就會實現
:laugh: :laugh: :laugh:

T9899 2010-09-02 11:58 AM

引用:
作者Rainwen
我想我個人能稍稍瞭解type100兄前面所說的意思

法官可能是認為
未滿14歲的孩子不懂,不知道反抗,基本上227就已有規範處罰了
所以除非有非常明確的強制證據,才會引用221+222-2
如果小孩子不懂就應該一律視為強制性侵,那現行227法條就沒有存在必要,
直接規定與未滿14歲****判7年以上即可。

也就是說,如果大家認為對小孩從事性行為是很嚴重的事,
應該直接修法,把227修的更重一點,或是再分級,年齡越低罰更重,
譬如10-12歲判5年以上,5-10歲7年以上,未滿5歲10年以上.......等,
不管有無性侵,一律重罰。

我覺得問題就出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之上。同樣是227,就有3-10年不等的刑期給法官做自由裁量,立委或官員訂定法律也都會尊重專業者(法官或學者)的意見,本來這就應該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

而現在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出了問題,明明一般人覺得性侵幼童理應加重其刑,法官卻老說幼童沒有抵抗不應適用罪較重的221。讓人民覺得他們就是想幫嫌犯減罪才非用227不可,違反一般人民的認知。

如果法官的自由心證離譜到無法為多數人民接受,還必須法律訂那麼清楚性侵幾歲最少幾年,那我們的司法體系和人員自己不覺得可悲嗎?那到底還有多少法律必須像老師教學生那樣都要改成如此一清二楚?

luym0001 2010-09-02 12:00 PM

即使用227,還是有很寬的刑度,可以讓法官根據實際的情況去判。結果寫的好像蠻嚴重的,卻輕輕判個3年2個月,這不全然是法條本身的問題...

B76202023 2010-09-02 12:10 PM

引用:
作者nomad
如果國家訂下法律
工程師為終生職
幹得好或不好都有終生俸
公堂之上工程師最大,有規則但工程師有自行解釋規則的權力
東西做得不好,那是PM開的規格不對或是採購買的料不對
他們要改進,跟工程師無關
最重要的是,沒有任何人可以制衡工程師這無上的權力 或干涉工程師的權力

我相信你說的馬上就會實現
:laugh: :laugh: :laugh:

這是事實... 不過是很令人失望的事實 :cry:
回到原點來看, 政府的法律機構是花納稅人的錢, 大方向可以說是要來服務人民
不過從這個討論串幾個"法律人"的言論來看, 這些法律機構的人, 是極度瞧不起納稅人的

strong 2010-09-02 12:15 PM

引用:
作者B76202023
這是事實... 不過是很令人失望的事實 :cry:
回到原點來看, 政府的法律機構是花納稅人的錢, 大方向可以說是要來服務人民
不過從這個討論串幾個"法律人"的言論來看, 這些法律機構的人, 是極度瞧不起納稅人的


那些引法條自重的法匠,看待那一群27萬連署的民眾,就是 以訛傳訛,被媒體愚弄的傻人 ???

傲慢到了極點 !! :mad:

nomad 2010-09-02 01:56 PM

引用:
作者strong
那些引法條自重的法匠,看待那一群27萬連署的民眾,就是 以訛傳訛,被媒體愚弄的傻人 ???

傲慢到了極點 !! :mad:

傲慢是合理的啊
「有權力,就有腐敗;有絕對的權力,就有絕對的腐敗。」
今天有無上的權力到手了,而且無人能夠制衡
要是我也會傲慢

Rainwen 2010-09-02 03:30 PM

引用:
作者T9899
我覺得問題就出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之上。同樣是227,就有3-10年不等的刑期給法官做自由裁量,立委或官員訂定法律也都會尊重專業者(法官或學者)的意見,本來這就應該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

而現在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出了問題,明明一般人覺得性侵幼童理應加重其刑,法官卻老說幼童沒有抵抗不應適用罪較重的221。讓人民覺得他們就是想幫嫌犯減罪才非用227不可,違反一般人民的認知。

如果法官的自由心證離譜到無法為多數人民接受,還必須法律訂那麼清楚性侵幾歲最少幾年,那我們的司法體系和人員自己不覺得可悲嗎?那到底還有多少法律必須像老師教學生那樣都要改成如此一清二楚?

在下是覺得,監獄數量不足,嚴重超收的情況,是法官輕判的原因之一,
所以增建監獄實在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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