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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ticorejr. 2010-09-01 10:49 AM

引用:
作者totorochen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79982/IssueID/20100901
【賴心瑩、郭芷余╱連線報導】高雄地院日前審理六歲女童性侵案,因女童未哭叫或反抗,認定未違反意願****輕判惡狼,引發網友撻伐,不料,另案被告吳進義拿吸管、眼鏡架、手指性侵三歲女童,女童哭喊「不要!」一、二審都認定違反女童意願重判,最高法院竟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由,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無同理心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痛批:「最高法院身為終審法院,見解竟和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完全脫節!」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批評:「女童都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難到法官期待三歲女童說出『我不要被性侵』嗎?」

..43...


有請對法律專業的網友來開導鄉民一下,要不然鄉民們可能又會被媒體誤導了... :rolleyes:

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很nice的,這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 :confused:

---

惡蟲 2010-09-01 06:52 PM

引用:
作者manticorejr.
有請對法律專業的網友來開導鄉民一下,要不然鄉民們可能又會被媒體誤導了... :rolleyes:

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很nice的,這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 :confused:

---


從判決書來看,主要是要釐清在性侵行為開始前及持續中,女童有無抗抵行為,及女童說「不要」之後,男子有無繼續性侵行為。

如果女童先前毫無任何抗拒行為,而在說「不要」之後,男子即停止其行為,那就還是僅能以227處罰,而非221。

如果不是,就會成立221。

Crazynut 2010-09-02 01:20 AM

FM2萬歲…女孩子在外面,千萬不可以喝已經開罐的飲料,保護自己,切記切記。

Eav 2010-09-02 02:28 AM

引用:
從判決書來看,主要是要釐清在性侵行為開始前及持續中,女童有無抗抵行為,及女童說「不要」之後,男子有無繼續性侵行為。 如果女童先前毫無任何抗拒行為,而在說「不要」之後,男子即停止其行為,那就還是僅能以227處罰,而非221。 如果不是,就會成立221。


要是如此則任何對幼童的性侵都不會成立221,關在門裡沒人知道不是嗎?
你要三歲小孩完整清楚描述嗎?221乾脆廢了算了。

法律判決應以法條之立法原意為憑而不是任意分解其文字來穿鑿附會。

送高院一個對聯:

養豬大如山老鼠皆死光。
釀酒罈罈好作醋罈罈酸。

橫批 人多病少富贵

海賊王-路飛 2010-09-02 03:38 AM

又看到一篇了...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1/8/2c6z2.html

這個就如我在另一篇回應的,照現在某些腦殘的判決,強姦犯只要找六歲以下的嬰幼兒,就沒有很大的問題了 :stupefy:

總結:如果法律是這樣判這類型的犯罪,而又不幸讓我親受這等情事,那我寧願直接幹掉對方,也不願看到此等判決,以免自已先活活氣死...

cmwang 2010-09-02 08:38 AM

引用:
作者惡蟲
從判決書來看,主要是要釐清在性侵行為開始前及持續中,女童有無抗抵行為,及女童說「不要」之後,男子有無繼續性侵行為。

如果女童先前毫無任何抗拒行為,而在說「不要」之後,男子即停止其行為,那就還是僅能以227處罰,而非221。

如果不是,就會成立221。


性侵成立應該沒啥好吵的,被害人有沒有抗拒的具體表示不一定是重點,刑事訴訟法第157條不就寫著"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嗎:stupefy: :stupefy: ....

strong 2010-09-02 08:43 AM

引用:
作者Eav
要是如此則任何對幼童的性侵都不會成立221,關在門裡沒人知道不是嗎?
你要三歲小孩完整清楚描述嗎?221乾脆廢了算了。

法律判決應以法條之立法原意為憑而不是任意分解其文字來穿鑿附會。

送高院一個對聯:

養豬大如山老鼠皆死光。
釀酒罈罈好作醋罈罈酸。

橫批 人多病少富贵


+1000000

法官 偏離法條的 立法原意,

看來是為了 施暴者 的 "人權" 而 奮戰不懈 !! Orz

allen2002 2010-09-02 08:54 AM

引用:
作者海賊王-路飛
又看到一篇了...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1/8/2c6z2.html

這個就如我在另一篇回應的,照現在某些腦殘的判決,強姦犯只要找六歲以下的嬰幼兒,就沒有很大的問題了 :stupefy:

總結:如果法律是這樣判這類型的犯罪,而又不幸讓我親受這等情事,那我寧願直接幹掉對方,也不願看到此等判決,以免自已先活活氣死...


台灣該不會成為全世界戀童癖的天堂吧! :stupefy:

KNT 2010-09-02 10:30 AM

引用:
作者type100
既然無法得知是不是真的違反其意願,只好認定沒有違反其意願
可以這樣認定在於,有227當後盾!

完全看不懂,
案件審理的過程,為何無法判斷六歲女童對性行為的認知與猥褻的意願?

這是那個環節有問題?
為何只能猜測不能當面問個明白? :confused:
如果女童連表達意願的能力都有問題,為何「只好認定沒有違反其意願」?

nomad 2010-09-02 10:59 AM

引用:
作者strong
+1000000
法官 偏離法條的 立法原意,
看來是為了 施暴者 的 "人權" 而 奮戰不懈 !! Orz

法官向來是不鳥立法原意的
能自由解釋法條
就算他指著鹿硬說是馬
你又能奈他何?
然後他又跟你說,是法條不好叫立法委員修法

真正該修的法,是把法官可以任意解釋法條的權力給拿走
這樣才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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