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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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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請對法律專業的網友來開導鄉民一下,要不然鄉民們可能又會被媒體誤導了... :rolleyes: 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很nice的,這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 :confused: --- |
引用:
從判決書來看,主要是要釐清在性侵行為開始前及持續中,女童有無抗抵行為,及女童說「不要」之後,男子有無繼續性侵行為。 如果女童先前毫無任何抗拒行為,而在說「不要」之後,男子即停止其行為,那就還是僅能以227處罰,而非221。 如果不是,就會成立221。 |
FM2萬歲…女孩子在外面,千萬不可以喝已經開罐的飲料,保護自己,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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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是如此則任何對幼童的性侵都不會成立221,關在門裡沒人知道不是嗎? 你要三歲小孩完整清楚描述嗎?221乾脆廢了算了。 法律判決應以法條之立法原意為憑而不是任意分解其文字來穿鑿附會。 送高院一個對聯: 養豬大如山老鼠皆死光。 釀酒罈罈好作醋罈罈酸。 橫批 人多病少富贵 |
又看到一篇了...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1/8/2c6z2.html
這個就如我在另一篇回應的,照現在某些腦殘的判決,強姦犯只要找六歲以下的嬰幼兒,就沒有很大的問題了 :stupefy: 總結:如果法律是這樣判這類型的犯罪,而又不幸讓我親受這等情事,那我寧願直接幹掉對方,也不願看到此等判決,以免自已先活活氣死... |
引用:
性侵成立應該沒啥好吵的,被害人有沒有抗拒的具體表示不一定是重點,刑事訴訟法第157條不就寫著"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嗎:stupefy: :stupefy: .... |
引用:
+1000000 法官 偏離法條的 立法原意, 看來是為了 施暴者 的 "人權" 而 奮戰不懈 !! Orz |
引用:
台灣該不會成為全世界戀童癖的天堂吧! :stupefy: |
引用:
完全看不懂, 案件審理的過程,為何無法判斷六歲女童對性行為的認知與猥褻的意願? 這是那個環節有問題? 為何只能猜測不能當面問個明白? :confused: 如果女童連表達意願的能力都有問題,為何「只好認定沒有違反其意願」? |
引用:
法官向來是不鳥立法原意的 能自由解釋法條 就算他指著鹿硬說是馬 你又能奈他何? 然後他又跟你說,是法條不好叫立法委員修法 真正該修的法,是把法官可以任意解釋法條的權力給拿走 這樣才有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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