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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壞蛋 2006-01-07 03:36 PM

引用:
作者alan0888
翻閱了一下您提供的文獻<看不見、摸不著的是是非非-談網路誹謗的法律問題>p3-4

「要成立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必須要符合幾個條件。在客觀上,行為人要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對此可區分為三個部份加以分析。....<中略>

其次,所謂的「他人」,不須以言論中已經指名道姓為必要,如果依其言論內容能推知所指之人是誰,仍有可能成立誹謗罪。」

我有提到,除了指名道姓之外,影射對象眾所皆知,也可能成立。但以 jeanny 的狀況,是很難提出告訴的,因為,版上有太多人不知道 jeanny 是誰。

說真的,去爭辯這個問題真的沒有意義,這個要看法官他的"認定"

很多案件,起訴與否,都是看法官的"認定",這個不是我們可以決定的

我提到的案例,也不是每個人都看的到的,也不是在公開的場合上說的(在紙上寫有幾個人看的到)

不過因為在上面有名字,雖然說不是直接寫上xxx警官幹xx之類的話,一樣有可能被起訴

一切看法官的"認定"

另外,不需要口出惡言,只要當事人覺得被汗辱,然後法官也這麼認定的話,一樣可以起訴

在同一個pdf裡面可以看的出來,婚紗照那個例子

alan0888 2006-01-07 03:45 PM

引用:
作者小壞蛋
說真的,去爭辯這個問題真的沒有意義,這個要看法官他的"認定"

很多案件,起訴與否,都是看法官的"認定",這個不是我們可以決定的

我提到的案例,也不是每個人都看的到的,也不是在公開的場合上說的(在紙上寫有幾個人看的到)
不過因為在上面有名字,雖然說不是直接寫上xxx警官幹xx之類的話,一樣有可能被起訴
一切看法官的"認定"


這不是個問題,也沒有在爭辯。事實就是光以網路 id 的名譽評價受損來告人是行不通的,因為網路 id 沒有人格權,大家也不知道這個網路 id 代表誰,那麼連成立訴訟要件都沒有。也就是說連提出告訴的機會都沒有,法院連受理都不會受理,是要怎麼上法庭給法官認定?

你所提供的文獻都寫得很清楚,你要不要仔細閱讀了解一下?

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他人就是成立要件之一,要嘛指名道姓可以成立,不然就得由內容推知所指何人!

因此,光以網路 id 無法成立「他人」這個要件,所以無法提出告訴,法院也不會受理,法官也不會有機會作認定。

EddieWu 2006-01-07 03:46 PM

各位大哥~離題啦.......

apollo_749 2006-01-07 03:52 PM

引用:
作者alan0888
這不是個問題,也沒有在爭辯。事實就是光以網路 id 的名譽評價受損來告人是行不通的,因為網路 id 沒有人格權,大家也不知道這個網路 id 代表誰,那麼連成立訴訟要件都沒有。也就是說連提出告訴的機會都沒有,法院連受理都不會受理,是要怎麼上法庭給法官認定?

你所提供的文獻都寫得很清楚,你要不要仔細閱讀了解一下?

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他人就是成立要件之一,要嘛指名道姓可以成立,不然就得由內容推知所指何人!

因此,光以網路 id 無法成立「他人」這個要件,所以無法提出告訴,法院也不會受理,法官也不會有機會作認定。

插一下話..... :ase

您說毀謗罪告不成,那麼請問,恐嚇罪告得成嗎?!

如果吵起來了,其中一人說:"我有辦法查出你的IP---->ISP----->查出你是誰,然後找黑道幹掉你!!"

這樣........告得成嗎? :confused:

alan0888 2006-01-07 03:54 P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插一下話..... :ase

您說毀謗罪告不成,那麼請問,恐嚇罪告得成嗎?!

如果吵起來了,其中一人說:"我有辦法查出你的IP---->ISP----->查出你是誰,然後找黑道幹掉你!!"

這樣........告得成嗎? :confused:


這我就不清楚了,因為如果光靠網路 ID 受辱告得成,我早就對罵我[死白癡]的 ID 提告了。

小壞蛋 2006-01-07 03:55 PM

引用:
作者alan0888
這不是個問題,也沒有在爭辯。事實就是光以網路 id 的名譽評價受損來告人是行不通的,因為網路 id 沒有人格權,大家也不知道這個網路 id 代表誰,那麼連成立訴訟要件都沒有。也就是說連提出告訴的機會都沒有,法院連受理都不會受理,是要怎麼上法庭給法官認定?

你所提供的文獻都寫得很清楚,你要不要仔細閱讀了解一下?

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他人就是成立要件之一,要嘛指名道姓可以成立,不然就得由內容推知所指何人!

因此,光以網路 id 無法成立「他人」這個要件,所以無法提出告訴,法院也不會受理,法官也不會有機會作認定。

以其在這裡兩個人猜測半天,剛好現在有現成的案例,乾脆請蓋神兄幫個忙好了 :laugh:

就此打住吧,這個問題我還是傾向法官的"認定"問題,所以還是自己小心為上 :ase

小壞蛋 2006-01-07 03:58 PM

引用:
作者alan0888
這我就不清楚了,因為如果光靠網路 ID 受辱告得成,我早就對罵我[死白癡]的 ID 提告了。

原來您一直都是以純id來看這問題啊,那當然就不能啦 :laugh:

我的立場處在能直接或間接指向某人這個地方 :ase

搞半天原來是站在不同的立場去看,難怪沒有結果 :laugh: :laugh:

因為蓋神有講,有提到他的姓氏,所以 :rolleyes:

u8526425 2006-01-07 04:17 PM

這篇是在幹嘛 ?
看不太懂

不過勸幾位仁兄不要太認真
遇到無賴算自己倒霉不要理他就好
有時候為了無聊的自尊會失去更多
...其實你反而要可憐一下到底是怎樣的刺激讓他如此怪異
peace~
天好冷, 不要戰我
實在燒不起來

u8526425 2006-01-07 04:33 PM


再談到法律
先問問自己相不相信台灣的警察/法官/法條/司法體制 ?
再想想自己希望對方得到什麼懲罰或教訓 ??
可行性多高 ?
需要多少代價 ?
對方會因此而退縮或更加神勇 ?


心裡有答案嗎 ?

HappyDay 2006-01-07 06:04 PM

沒事在那邊天知地知我知就某些人不知,然後搞清楚狀況才在那邊猛噴消毒水找台階,何必呢?

一開始不要太自以為了不得,留一點口德,不就好了?

:laugh: :laugh: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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