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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維護校譽?長庚遛鳥俠 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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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刑法來看 第二百三十四條(公然猥褻罪)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 持有罪)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 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 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 者 亦同。 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就算裸奔的那位學生被判公然猥褻罪 頂多是「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校方給他的懲罰是兩大過兩小過,留校察看,一萬字悔過書,10週心理輔導 再拿一個學生犯法,學校處置的例子 2004年6月11日 一名台大進修部中文系學生姜延龍在淡水涉嫌性侵淡大女學生未遂 被見義勇為的學生們當場活逮,扭送警局 而且姜嫌還是累犯,最後以3萬元交保候傳 台大校方怎麼處理呢? 他們說:「在法院判決前不會對該生做出懲處」 該生明顯破壞了台大校譽,但台大校方仍堅持要靜待法院判決,而不是直接把該生退學 反觀長庚大學呢? 原來對裸奔學生的懲處是一小過,但長庚校長包大人推翻之前決議要加重懲處,最後變成兩大過兩小過,留校察看,一萬字悔過書,10週心理輔導 虧包校長還是包公後代,居然以一人之意志推翻懲處委員會的決議 包公地下有知也會哭吧 對照兩起事件 誰開明,誰封閉 誰明理,誰專制 一目了然... |
引用:
包校長的做法確很符合包龍星剛開始欺善怕惡判案方式 |
我支持校方 學生自作自受 活該
大學生沒有道德觀念 沒有理性思考能力 做事不考慮後果 別用信守承諾這種冠冕堂皇做有"妨礙風化"有損校譽"的事實 學生登報道歉 才有可能挽回 讓處分輕一點 不要硬凹 你的信守承諾是美德 但對校方是"有損校譽" 對社會是"妨害風化""道德淪喪"是兩回事 信守承諾頂多大家給你鼓掌 損校譽 妨礙風化該罰 校有校規 國家有法律 該有什麼罰責 我都支持 這年代不能用 一些冠冕堂皇理由去解釋自己對社會善良風俗有損傷害的行為 予以合理化 除罪化 社會已經夠亂了 一堆妖言惑眾的言論在第四台胡說八道 不能在容許亂下去了 這代表這位溜鳥者從小到大 都只有死讀書 不知道公眾場合裸露是會觸法 妨礙風化 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都要加強了 |
引用:
並不是公眾場合裸露就一定會觸法 你的法學觀念要加強了 |
引用:
大大的條文可能有點舊 詳情可以看 http://law.moj.gov.tw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 下罰金。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其中第236條指明 僅有230條為告訴乃論罪 也就是234條為非告訴乃論罪 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訴罪 還有我覺得基本上大家還是把這件是看的太嚴重了 不是跟殺人比 就是跟強姦比:jolin: 原本想再把這件事的法律觀念整理一次 但有點懶...:D:D:D:D 不過最主要的還是 應該還是有人沒辦法接受大俠不會被起訴的結果 小弟但是覺得 由校方做懲處 不管輕重 就已經足夠了 |
引用:
用不著整理了, 要看的人自己慢慢看吧! (應該也是沒人這麼閒吧!:D ) "小弟但是覺得 由校方做懲處 不管輕重 就已經足夠了" 對啦,這點認同。 但是有一些人就是認為學校罰的太重了。 又沒退學, 不會太重啦! 何況出社會後, 學校的紀錄用到機會不多。 而且發生這種事, 要尊重學校。 學校沒交由警方處理, 還是有在照顧學生的。 |
引用:
沒退學這叫不會太重?你要是曠課一節,就給你來個 兩大過兩小過,然後再來一句 沒退學就不錯了,你會怎麼想? 處份不依法條,全靠自由心證,這是極權統治的社會才有的行為。 即使根據校規,「長庚大學學生獎懲辦法」規定, 「有猥褻行為者」記大過, 「妨害風化者」記小過 就算「有猥褻行為者」或是「妨害風化者」的罪名成立,也還不到兩大兩小的程度,校方此是違反校規的 OK ?更別說是在法律上,這兩項罪名跟本上就很難去成立了。 至於留校察看罰則的各項條件, 「攜有凶器」 「侮辱或要挾師長」 「毆打他人成傷或持械鬥毆」 「參加不良幫會組織」 也找不到可以跟該案例相同或接近的狀況 不會太重是你說了算? 更別說址到學校的紀錄用到機會不多,這種狗屁話,學校記錄用到機會不多,並不能成為校方用來隨便找人記過的理由,了不了呀? |
引用:
特殊事件, 應會召開會議作處理(這點任何一個學校都不例外,應該校規也會有這點) 這個事件是個特殊事件不為過吧! 既然如此, 長庚已召開會議作決定, 雖然被批評為一言堂, 可是他們已按照校規處理, 你憑什麼去干涉別人學校的校規呢? |
引用:
所以啦,處份不依法條,全靠自由心證,然後用一句特殊事件來唐塞 會引起學生反彈,認為處份過重,也不是沒有原因的。 一個對學生的罰則,不依法條,全靠自由心證的學校 大家能對這個學校的管理,有什麼期待呢? 還是那句老話,你曠課一節,給你兩大兩小的處份,然後再來一句,這是特殊事件,所以要特別加重處理,你會心服嗎? 至於說是不是干涉別人學校的校規,那更不是重點了,那我到想請問,學生覺的處份的太重要反彈,你憑什麼去干涉別人學生的行為呢? |
原來記兩大過兩小過是違反校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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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鳥的政治經濟學 劉進興 遛鳥本來是件小事,居然搞得舉國沸騰。一顆沙子可以看到整個宇宙,從長庚大學的小 題大作,我們也可以看出台灣無法突破的根源。 許多年前我剛到美國讀書,校園裡流行兩件瘋狂的運動。其一是比賽小轎車裡可以塞進 多少人,但見一輛烏龜車沿街遊行,幾十隻手腳從窗戶伸出來,眾人歡呼;另一樣則是裸奔 ,上百個男女光溜溜的在仲夏夜的校園裡奔跑,大家鼓掌。當時覺得有趣,自嘆弗如之外, 並沒有想到什麼法律、校規、或道德問題。 台灣遛鳥俠的命運比較坎坷,竟然被記了兩大過兩小過。電視上雖然有觀眾聲援,但也 都說他不對,只是罪不至留校察看。正面支持他的,也只讚揚他信守諾言。問題是,學校憑 什麼記他過?根據的是法律?還是校規? 檢察官說,「裸奔本身未必有公然猥褻之故意,並不構成妨害風化罪」。就好像大家到 山間泡溫泉,四下無人,以月光為衣裳,即使小徑有來人,也是一樣歡悅心情,根本談不上 猥褻或性騷擾。 有人說,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可是,在黑夜的運動場,旁觀者都是自願前來的同 學,有點像去年台大橄欖球隊的裸身夜賽,觀者大悅,沒有人因為自慚形穢或心情騷動而破 壞社會秩序,這個指控也很難成立。 即使根據校規,「長庚大學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有猥褻行為者」記大過,「妨害風 化者」記小過,根據檢警專家的意見,遛鳥俠連記小過都沒資格。至於留校察看的八項條件 ,也沒有一項適用。難道要說他「攜有凶器」不成?其他如「侮辱或要挾師長」、「毆打他 人成傷或持械鬥毆」、「參加不良幫會組織」等,都是有法律責任的重罪,區區裸奔,真的 有那麼嚴重嗎?了不起只能因他「儀容不整」申誡了事。校方判他兩大過兩小過,顯然不根 據校規,只是靠意識形態,恐將成為法治教育的反面教材。 校方說遛鳥俠行為偏差,懲處是要矯正他。可是,美國校園的裸奔健將,沒有經過矯正 ,許多現在已經是教授、工程師、或企業經理。裸奔曾經風行全美校園,美國沒有因此垮掉 ,國力還是遠遠超過遛鳥要記過的台灣。需要矯正的,恐怕不是遛鳥俠,而是校方的老舊觀 念。 老實講,即使美國人,大多數都不敢也不會去裸奔。但社會必須學會容忍無害的脫線行 為。許多特異獨行之士的確是純搞怪,但誰知道他們中間那天不會迸出火花,產生像貓王、 披頭四、哥白尼、馬克思那樣的怪才? 理查•佛羅里達教授在「創意新貴—啟動新經濟的菁英勢力」一書中指出,新經濟往往 發生在多元、開放、對創意更包容的城市,而高科技公司的成長更是與城市的同性戀指數及 波西米亞指數密切相關。並不是你一定要是同性戀者才能有創意,可是連這麼一點點脫離常 軌都無法容忍的城市、大學、或國家,怎能期待它不去迫害哥白尼,而在文學、藝術、科學 上有所創新呢? 學校過度處罰無害的特異行為的同時,其實也在扼殺多元、開放、創意的環境。這種學 校愈多,台灣的傳統產業要進化為創意產業,恐怕也會更加遙遙無期。]作者劉進興╱台灣 科技大學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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