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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學法律是學習如何胡說八道,在下真是配服...... :jolin: |
如果你自己沒有小孩
應該也看過別人的小孩! 有的小孩被陌生人看一眼就不敢動作或講話 憑什麼因為6歲女童沒有掙扎或哭鬧 就認定未違反女童意願??? 有專業人員或醫師的鑑定或評估嗎??? 那下次來一個用棒棒糖誘騙6歲女童的傢伙 是不是也未違反女童意願??? 如果這樣說的通 那把人灌到半醉再用錄音設備錄音 只要誘使被害人說出幾句話後再發生性行為 是不是也可以規避相關法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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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的很多都要背一堆法律條文, 有些人可能背到有些爬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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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能證明或尚有疑..等不能使法官達至完全確信的程度,我想沒有法官會買單.
判決適用法條或適用法條不當是撤銷原判決的大砍刀,如不謹慎整判決書都白寫了,程序都白做工. 欠缺構成要件(法定手段、方法)即不能予以適用.如要上訴,我想主要應優先補強欠缺區塊部分的證據力. |
我再補充一下,我還是不清楚這樣的判決是否有瑕疵,如果法官可以證明過往性侵女童的案件大部分也都是這樣的刑期的話,這樣的刑責是在法官正常的自由心証範圍內。我想我和大部分的人在意的一點在於,法官是拿女童沒有明顯反抗所以無法證明加害者有強迫手段這個理由來作為為罪疑唯輕的理由。如果法官用的理由是說因為是用手指或犯人未曾有過這種前科只是初犯,我還覺得比較可以接受。
這個案件會引起這麼大關注的原因是因為犯行很簡單明確,每個人都看的懂也可以研究,像何智輝案,從有罪到無罪的大逆轉,不是因為檢調查到收賄證據相信絕大多數的人也不會覺得有問題,可能還覺得質疑的人是在做政治操作。不知道台灣的司法到哪一天才能真正成為公平正義的守護者,不再讓人民不時有疑慮,而像過往,許多疑慮也從無法得到解答...... |
引用:
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當時男子有以眼神壓迫女童的自主意識,當然可以認定其行為違背女童的意願。 你有辦法證明嗎? 不要用想當然耳喔,法律是講求證據的,如果任由法官憑空想像就可以成罪,那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 引用:
如果女童沒有任何反抗,也是只能用227。 後面的假設沒有任何意義。 刑法研究的是什麼樣的行為,會成立什麼樣的犯罪,所以刑法研究的是一個確定的行為事實,有沒有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 而現實上相關刑事案件,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事實是什麼? 法律人講的「認事用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就是在講,先依照證據認定事實,再來判斷該適用何法律處斷。 所以我們都知道殺人是犯罪,但如果一個人有辦法殺了人後,不留下任何證據可以指控他,他就不會被判刑。但這不是說法律規定殺人無罪,而是我們無法證明他有殺人的犯罪事實而已。 所以你要去假設一個人犯罪卻無法證明的例子,那不是法律規定的問題,那是現實上無法證明罷了。就像前面講的,你沒有辦法證明,你就不能認定他有相關的犯罪事實。 |
引用: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舉證不出來,那就無法定罪,法律就是要這麼實事求是 :think: 所以....判個三年兩個月,其實是相當合理的刑期囉 :rolleyes: 反正是你情我願囉 :unbelief: |
難怪有一些唸法律的會被當成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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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好笑的是 被關的被判刑的一堆人 還嫌 刑度都太重了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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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關的難道會嫌太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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