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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
當年記者已經吵過一次,最後立院審第9條給了個免責條款。 「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新聞報導本身=公益目的。 所以報社(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做報導,免告知當事人, 自然也沒有後續未依規定違反同法第19條及第47條、第48條的問題。 參考看看∼ 第 9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 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 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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