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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是台中宗明電業行,貴網站的會員留言有觸犯刑法310條毀謗罪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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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去告了才能請站長提供資料. (並不是刪除該文, 可能要等案子判下來才能要求刪文吧)
2. 追訴權與告訴權不一樣, 不要弄錯了. 對於告訴乃論的案件, 在 "知悉" 的六個月內不提告, 就失去告訴權, 也就是不能告了. (追訴權的時效應該是以事件發生的時間來算, 也就是當事人如果在超過那時間才知道這事, 也不能因為是知悉後的六個月內而提告) |
引用:
1.上面11樓有人說了,自己去看清楚點(不過不影響結果,你還是有提告的權利) 2.是不是免責事由不是你說了算...因為你沒有司法裁量權 3.你不告,沒判決,又有何立場要求站長刪文? 4.就算你是歐巴馬也一樣 |
引用:
我只能說一切公事公辦,站長又不是第一天接公文。 |
引用:
剛好跳過我的問題? 還是先想好怎麼證明2005年那時您的店家沒有出包或得罪那個顧客. 舉證之責在您. 憑空捏造的, 不實的, 才有毀謗可以告. 您賣過1000台冷氣, 只要有一次交易出現那個 網友說的狀況, 他說基於事實, 您也只能認了吞下. 通常敗訴都是舉證不力, 所以您如果 有齊全的資料, 比較有勝算. 比方說 據資料查證, 本店2005年並無售出任何冷氣, 故此 攻訐為空穴來風是為毀謗..... 祝 樓主 好運. |
ISP連線資料不是只保存一年 :unbelief:
想告也找不到人的啦:laugh: |
引用:
1.加重誹謗罪的追訴權時效是10年沒錯,但因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依同法第314條需告訴乃論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應於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為之,那這件事是2005年的事了 您能說明何以現在才發現? 2.是否為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免責事由應由承辦檢察官與承審法官認定 3.這我認同 4.您雖為業主的弟弟,但仍非代表人,是如非受代表人之委任有權處理本件刑事案件,請先向代表人取得授權及相關文件證明 5.又給Raziel大 現在客觀上Peter25於2005年以文字散佈的內容,確係對「宗明電業行」有負面的具體陳述並足以毀損「宗明電業行」之名譽 是以如Peter25欲抗辯所述為真實而主張免責,應由Peter25負舉證責任,此觀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明確。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引用:
感謝指教. 不過對樓主來說, 客戶覺得服務態度不好是很自由心證的事情, 六年前的事 一口咬定前後報價不一也死無對證. 怕的是樓主只有挨打的份, 他都沒有要準備的? 不過最實際的, 那個Peter25早已經人間蒸發了, 追蹤依據在電信公司端也早已逾期 不保留, 追究下去也可能也是鬼打牆...... |
我對這件事的感覺是...
別人不想追究,但證據湮滅後再來反咬一口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很多人都這麼幹的,恐怖哦~~~~ 所以大家一定要保護好自己!! |
所以我現在都用跳板...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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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 連法律訴訟的流程都沒有搞情楚就想要找站大的麻煩?
你不先去按鈴聲告, 按照流程跑完訴訟, 然後法院宣判對方某某罪, 必須要幹嘛幹嘛.... 之前 請問你有什麼立場和資格要站長刪文章啊??? :confused: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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