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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u2 2011-10-18 01:25 PM

1. 請去告了才能請站長提供資料. (並不是刪除該文, 可能要等案子判下來才能要求刪文吧)
2. 追訴權與告訴權不一樣, 不要弄錯了. 對於告訴乃論的案件, 在 "知悉" 的六個月內不提告, 就失去告訴權, 也就是不能告了. (追訴權的時效應該是以事件發生的時間來算, 也就是當事人如果在超過那時間才知道這事, 也不能因為是知悉後的六個月內而提告)

42章經 2011-10-18 03:02 PM

引用:
作者g1891
1.刑法310條第2項追訴權時效是十年非六個月,不被電視誤導了
2.其發言並非刑法311條免責事由,非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非無限上綱
3.還沒告是因為老闆不想害人背一條前科,想給人個機會
4.我是業主的弟弟


1.上面11樓有人說了,自己去看清楚點(不過不影響結果,你還是有提告的權利)
2.是不是免責事由不是你說了算...因為你沒有司法裁量權
3.你不告,沒判決,又有何立場要求站長刪文?
4.就算你是歐巴馬也一樣

sutl 2011-10-18 03:14 PM

引用:
作者g1891
1.刑法310條第2項追訴權時效是十年非六個月,不被電視誤導了
2.其發言並非刑法311條免責事由,非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非無限上綱
3.還沒告是因為老闆不想害人背一條前科,想給人個機會
4.我是業主的弟弟

我只能說一切公事公辦,站長又不是第一天接公文。

Raziel 2011-10-18 03:40 PM

引用:
作者g1891
1.刑法310條第2項追訴權時效是十年非六個月,不被電視誤導了
2.其發言並非刑法311條免責事由,非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非無限上綱
3.還沒告是因為老闆不想害人背一條前科,想給人個機會
4.我是業主的弟弟

剛好跳過我的問題?

還是先想好怎麼證明2005年那時您的店家沒有出包或得罪那個顧客. 舉證之責在您.

憑空捏造的, 不實的, 才有毀謗可以告. 您賣過1000台冷氣, 只要有一次交易出現那個

網友說的狀況, 他說基於事實, 您也只能認了吞下. 通常敗訴都是舉證不力, 所以您如果

有齊全的資料, 比較有勝算. 比方說 據資料查證, 本店2005年並無售出任何冷氣, 故此

攻訐為空穴來風是為毀謗.....

祝 樓主 好運.

789w 2011-10-18 05:41 PM

ISP連線資料不是只保存一年 :unbelief:
想告也找不到人的啦:laugh:

type100 2011-10-18 07:51 PM

引用:
作者g1891
1.刑法310條第2項追訴權時效是十年非六個月,不被電視誤導了
2.其發言並非刑法311條免責事由,非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非無限上綱
3.還沒告是因為老闆不想害人背一條前科,想給人個機會
4.我是業主的弟弟


1.加重誹謗罪的追訴權時效是10年沒錯,但因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依同法第314條需告訴乃論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應於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為之,那這件事是2005年的事了
您能說明何以現在才發現?

2.是否為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免責事由應由承辦檢察官與承審法官認定

3.這我認同

4.您雖為業主的弟弟,但仍非代表人,是如非受代表人之委任有權處理本件刑事案件,請先向代表人取得授權及相關文件證明

5.又給Raziel大
現在客觀上Peter25於2005年以文字散佈的內容,確係對「宗明電業行」有負面的具體陳述並足以毀損「宗明電業行」之名譽
是以如Peter25欲抗辯所述為真實而主張免責,應由Peter25負舉證責任,此觀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明確。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Raziel 2011-10-18 10:14 PM

引用:
作者type100
5.又給Raziel大
現在客觀上Peter25於2005年以文字散佈的內容,確係對「宗明電業行」有負面的具體陳述並足以毀損「宗明電業行」之名譽
是以如Peter25欲抗辯所述為真實而主張免責,應由Peter25負舉證責任,此觀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明確。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感謝指教. 不過對樓主來說, 客戶覺得服務態度不好是很自由心證的事情, 六年前的事

一口咬定前後報價不一也死無對證. 怕的是樓主只有挨打的份, 他都沒有要準備的?

不過最實際的, 那個Peter25早已經人間蒸發了, 追蹤依據在電信公司端也早已逾期

不保留, 追究下去也可能也是鬼打牆......

中痛好酸林 2011-10-19 03:26 PM

我對這件事的感覺是...
別人不想追究,但證據湮滅後再來反咬一口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很多人都這麼幹的,恐怖哦~~~~
所以大家一定要保護好自己!!

fixfigure 2011-10-19 03:39 PM

所以我現在都用跳板... :laugh:

我是湯姆 2011-10-19 04:04 PM

無聊, 連法律訴訟的流程都沒有搞情楚就想要找站大的麻煩?

你不先去按鈴聲告, 按照流程跑完訴訟, 然後法院宣判對方某某罪, 必須要幹嘛幹嘛.... 之前

請問你有什麼立場和資格要站長刪文章啊??? :confused: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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