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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師在校園內性侵,為什麼好像都沒什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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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 罪證俱全 該立特公訴法 速判速決 坐刑牢外 沒收財產賠賞 無所和解 才是立法該做的。
提倡民主 也要有嚴法 一如販賣毒品 唯一死刑。 |
如果關鍵字"性侵 狼師 停聘 解聘"改為"性侵 狼師 起訴 判刑"
還會有相同的結論嗎? |
引用:
你點出鄉民的智能程度了,要小心!! :stupefy: |
引用:
請問,有研究報告嗎? :confused: 還是-----"知識來源:自己!" :fear: |
這些刁民們...
所謂的貞操..只有皇后經過國家認證.通過iso2266掛保. 至於以下..照程序來.乖------- |
引用:
唔.... 女教師狩 和 痴女教師 真的差粉多 :stupefy: |
建議樓主可以看看這個"性騷擾無所不在 "
裡面有大概做出解釋. 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學生有疑似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情事者,依法有通報義務,惟近來教育人員時有未能及時通報與調查處理之情事 ,為落實學校教育人員責任通報制度,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證據的保全及處置,該部因此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36條、第36條之1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要點如次: 一、學校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 害或性騷擾事件,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相 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通報。(修正條文第21條) 二、學校教育人員違反通報規定,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證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36條) 三、增訂未依規定通報,致校園性侵害事件持續發生;或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 法解聘或免職。(修正條文第36條之1) ------------------------------------------------------------------- 至於有沒有用就不知道了..... |
引用:
虛幻…我網友小學教師,說現在孩子發育真好 :ase 小五小六就比他老婆還成熟的外貌 身材更不用說,每次他一提起來,我們都要叫他克制一點… :stupefy: |
引用:
突然覺得! 我走錯行了! 不知道現在轉行來不來得及耶! |
引用:
...靠邀..有缺健康教育的臨聘人員嗎.. 我去罰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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