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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 被資遣跟被炒魷魚的差異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22871)

42章經 2011-03-11 01:40 AM

引用:
作者polar168
我就又不懂了 :ase


那這樣雇主不就不論如何都一定要付錢才能趕人 :confused:
(假設說員工在工作上消極的應付 :confused: )


就像我前面說的, 我朋友他認為他給1+1個月薪水, 已經是很不錯了.... :rolleyes:


那人有給你朋友的公司帶來何種實質損失嗎?
譬如說犯罪,虧空款項,業務過失導致重大營業損失等
如果沒有
單憑「態度不佳」,就想少發或不發資遣費...實在說不過去

勸你朋友
該負多少資遣費,就付吧
好聚好散

不要哪天走在暗巷裡被罩麻布袋

Crazynut 2011-03-11 01:41 AM

我也認同8樓的看法。+1

資遣=炒魷魚

也許對公司、對老闆來說,公司經營不善、縮減人力與看他不順眼是兩回事,但對員工來說沒有差別。

補充一點,如果有違反「公司組織章程」,得以免職條例之具體實例,那就是「開除」了,這個跟資遣似乎是不同的。

建議避免使用「炒魷魚」這種通俗的說法,沒有法條依據。

polar168 2011-03-11 01:51 AM

引用:
作者42章經
那人有給你朋友的公司帶來何種實質損失嗎?
譬如說犯罪,虧空款項,業務過失導致重大營業損失等
如果沒有
單憑「態度不佳」...實在說不過去
勸你朋友
該負多少資遣費,就付吧
好聚好散
不要哪天走在暗巷裡被罩麻布袋



說重大....倒還不致於


不過碰到一個陰陽怪氣的同事, 還蠻令人傷腦筋的

舉例 :
1. 某回收到支票, 老闆看到支票到期, 叫她拿去銀行軋, 她拖拖拉拉的 (就是不想為了一張支票跑一趟銀行), 老闆後來就很生氣的自己去銀行
2. 某回卡車司機拿發票來開, 老闆拿給她叫她先開一下, 她一樣拖拖拉拉的, 後來怎樣我不曉得


引用:
作者Crazynut
我也認同8樓的看法。+1
資遣=炒魷魚
也許對公司、對老闆來說,公司經營不善、縮減人力與看他不順眼是兩回事,但對員工來說沒有差別。
補充一點,如果有違反「公司組織章程」,得以免職條例之具體實例,那就是「開除」了,這個跟資遣似乎是不同的。
建議避免使用「炒魷魚」這種通俗的說法,沒有法條依據。


呃...標題不能改了~


小公司沒什麼公司組織章程 :jolin:

夢幻787 2011-03-11 06:33 AM

引用:
作者53346
根本沒差,要罰什麼能罰什麼 :confused:
賣到去蘇州賣鴨蛋也沒看過資委會能怎麼罰到資方了
,何況只是個資遣罷了,小事 :think:


真是太慘了
菊花被爆到要去賣鴨蛋
身為男人真是忍不住流下同情淚

跳海人 2011-03-11 06:48 AM

法律沒有定義什麼叫炒魷魚,所以資遣和炒魷魚一不一樣,看每個人解釋了

但在勞動基準法中,有明訂解除勞動契約有二種,第一種是符合勞基法11條(要付資遣費),第二種是符合勞基法12條規(不用付資遣費)

而不用付資遣費的部份,大多要雇主能証明,對公司造成極大傷害才能成立

資遣一定要通報也要依年資給付不同的資遣費,並且不能拒絕開立証明,所以當然要申報,沒申報只要有人拿著証明去申請失業給付金...就準備成為下一個勞動檢查的目標了

以您的說明,我認為只能以勞基法11條第五款...對工作確不能勝任進行資遣



勞基法11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12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polar168 2011-03-11 07:59 A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而不用付資遣費的部份,大多要雇主能証明,對公司造成極大傷害才能成立

資遣一定要通報也要依年資給付不同的資遣費,並且不能拒絕開立証明,所以當然要申報,沒申報只要有人拿著証明去申請失業給付金...就準備成為下一個勞動檢查的目標了

以您的說明,我認為只能以勞基法11條第五款...對工作確不能勝任進行資遣


所以現在也不單單只花錢能了事囉?

現在說是已經退勞健保, 也沒有事先通報勞工局...


有補救方法嗎? (可以不用被勞工局罰款的 :confused: )

Doubla A 2011-03-11 08:17 AM

引用:
作者AJ01
有良心的老闆要炒員工魷魚才會有這種困擾...(攤手)

就我"印象中"的勞基法(不知道有沒有變)
資遣員工部分 :
每一年的年資可以換得一個月的資遣費
要資遣員工還要提早一個月讓員工知情
這一個月中員工還可以請假去找工作
老闆薪水還要照付... :tu:
資遣後沒找到工作 還可以找政府要救濟金
(百分之多少忘記了)

炒員工魷魚 :
勞基法中有列出幾項重大事項
員工違反的話雇主可以炒魷魚(不用付資遣費)
或是經過雇主及員工同意共同簽署的勞動合同
註明違反哪些事項雇主可以炒魷魚balabala...
重點是... 雇主要"負舉證責任"... :jolin:

一般小公司又比較不會去注重勞動契約這回事
遇到擺爛員工 真的還滿困擾的 :ase


舊制才是一年一個月
新制是一年0.5個月



引用:
作者polar168
所以現在也不單單只花錢能了事囉?

現在說是已經退勞健保, 也沒有事先通報勞工局...


有補救方法嗎? (可以不用被勞工局罰款的 :confused: )

最多也才罰3萬
比你付給他的還少 :jolin:

咕咕鳥 2011-03-11 08:37 AM

a是老闆,b是員工

a要b滾蛋...b可要求
1.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資遣費

b主動離職..也要拿...
1.自願離職證明書

那張證明書.代表工作上已結清完畢
以後也別要求有什麼東西沒交接,有東西沒繳回.....
對勞工是一種保障
而且,如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領失業救濟金.....

跳海人 2011-03-11 09:12 AM

引用:
作者Doubla A
.....最多也才罰3萬
比你付給他的還少 :jolin:



不是最多,是最低3萬(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


引用:
作者polar168
所以現在也不單單只花錢能了事囉?
現在說是已經退勞健保, 也沒有事先通報勞工局...
有補救方法嗎? (可以不用被勞工局罰款的 :confused: )


這個問題就要回到”資遣預告期”這一個問題上,資遣有所謂的資遣預告期,在員工離職十日前完成申報就可以了

比如說,員工資遣預告期為30日,在公司告知員工要資遣當天,請員工離職,並支付預告期的薪金(代金)一個月,那在員工離職當日送出資遣通知都沒關係

先前就處理過一個案例,老闆希望和員工懇談後,再決定是否資遣;懇談後,決定進行資遣,必要的文件.代金及資遣費當然都支付了,當天我也請總機寄出資遣通報,隔天就業服務站就來電話詢問為何沒通報(當事人去申請失業給付),說明原委後,就沒事了

而您的朋友案例,不知道員工年資多久,如果需有一個月的預告期,但沒有給員工一個月的離職準備時,那先前支付的一個月離職金頂多就算是預告期代金;所以,現在給付資遣費並告知會發通知給勞工局和就服站,請於X天後(郵寄時間)再去申請失業給付,那就應該沒事了∼

herry_jo 2011-03-11 10:21 AM

一般來說
公司要抓員工的把柄應該很容易

很多公司本來就有蒐集(保留)的資料就可以了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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