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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了樣的父親 該如何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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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有什麼問題? 這啥推論. ************************* 給樓主: 跟你媽說離一離, 萬一他再欠那房子就不見囉! |
引用:
人就是千萬不能當好人,做了九十九件好事,偶爾做了錯事 別人就會說他以前都是偽裝出來的。 這件案子是當兒子的不念及自己父親過去的負責、慈愛ˋ 不找公家單位協助,而是把自家的醜事po上網路,任人譏笑怒罵。 唉••• |
人老了都是這樣.
兒女大了,再不用煩惱養家活口,更重要是腦子開始退化, 自制力,判斷力不知不覺中喪失. 朝好的方向,會要去追尋年輕時沒完成的人生夢想. 朝壞的方向,就成了老番顛. |
如果父親有負債大於資產
等父親蒙主寵召 快到法院 放棄繼承 如果資產大於負債 一樣要到法院 限定繼承 (只收資產 不收負債) 這個很重要 ! |
引用:
引用:
他說的應該是 原生家庭 所造就的輪迴(道德與價值觀認知) 這種輪迴(姑且不論對與錯) 在我自己的家庭 算是見識到了 我現在試著了解 看有無法可解決 |
不是已經改成(原則上)限定繼承了嗎?
名 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引用:
嗯~ 那個人的言論可以不用理,可以去翻他以前講過的話 :think: 跟***長看法一樣,跟你媽說 你爸要離婚就快去辦一辦 但是房子是歸你媽所有,免得你爸在外亂搞欠債,到時候你媽連這棟房子都沒了 |
引用:
我覺得男人變心要死自己去死一死, 拖累整個家族基本上比畜牲還不如! 如果老了又有錢, 沒關係, 留一些讓孩子跟糟糠之妻好過, 自己出去爽, 床頭金盡就不要在警察局靠盃小孩不理牠. |
引用:
我的想法不一樣...這個老爸又不是射後不理..... 人家至少有把小孩扶養長大......如果小孩想要不理他....得算算父親從他出生到目前為止花了多少錢連利息.....與孩子爲這父親付出了多少錢........功過相抵再說吧 :laugh: 總不能人家父親以前花在小孩子身上幾千萬...還有房產都是父親賺的.....而小孩根本也沒給父親生活費過...........日後他再怎不應該....小孩也不應不理人家......除非已經為他付出了上千萬....才說日後不相欠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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