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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ori531 2010-06-21 10:11 PM

社會會冷漠不是沒有理由的@@

結冰礦泉水 2010-06-21 10:20 PM

還好我是"健康"痴漢 :p (不關我事...)

我都用眼睛當鏡頭,大腦存檔...手腳都乖乖的! 甚至還會維持一段距離... (比較不會被美眉發現! :laugh: )

eloha99 2010-06-21 10:23 PM

見義勇為 卻落得此下場

那誰還要當好人

就好比在PCDVD發分享硬體測試文,有人就是會出來虧 浪費 無知 不懂 一樣

人肉插騷包 2010-06-21 10:25 PM

這種情況很尷尬

要是警察問那女生有沒有被騷擾 得到否定的答案的話 :think:

惡蟲 2010-06-21 10:26 PM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
好心沒好報 抓色狼反被移送【聯合晚報╱記者陶煥昌/台北報導】
2010.06.21 02:56 pm

好人難做?台北市一名中年婦人日前在捷運車廂內目擊性騷擾,她大呼「色狼」並和對方拉扯,反被告傷害和誹謗,全案移送後以5萬元交保。她向市議員賴素如喊冤,並對在偵辦中被警方留置長達15小時,深為不滿。

台北市捷運警察隊長黃勢清說,6月7日晚間7時許,這名婦人搭乘捷運板南線,在善導寺站至台北車站途中,目睹一名男子頂在年輕女乘客後方磨蹭,乘機上下其手。婦人詢問女乘客,得知兩人並不熟識,便上前推開男子,並大喊「有色狼!」隨即通報捷運警察隊到場處理。未料,該名男子聲稱這名婦人打他耳光,並指被叫「色狼」,是對他人格的污辱,堅持控告婦人涉嫌傷害、誹謗。

全案由捷運警察隊進行相關的人別訊問與筆錄調查,到翌日凌晨1時許,移由該分局製作移送卷資。分局當天另有多起案件待處理,徵得當事人同...



起訴?

誰被起訴了?

整個文章看下來,沒看到有任何人被起訴,為何一堆人口口聲聲說婦人被起訴了?
難道說起訴的各位是承辦檢察官,已經認定婦人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而決定起訴,已經開始寫書類結案了??

如果不是,麻煩一下,本件還在偵查中,不要檢察官、法官還沒有做決定的事,就擅自決定誰該被起訴,誰該不起訴,誰有罪誰無罪了好嗎?



另外,現行犯只是容許任何人無令狀逮捕,不是代表現行犯可以被任意處罰,任何處罰都必須依法律程序施行之,否則就是私刑。

不管一個人他做了任何傷天害理的事,不管如何罪大惡極,都必須由法律來制裁,而不是由鄉民們任意認定並執行私刑。



這篇我看到了法律觀念錯誤的議員(民代),搧風點火的媒體,還有不明是非的鄉民,很常見的組合:臺灣亂源的基本結構。

E.A.G.Y.O.O 2010-06-21 10:39 PM

引用:
作者惡蟲
這篇我看到了法律觀念錯誤的議員(民代)。



憑她會法律觀念錯誤,還真是見鬼了,台北市一堆商家聘請她當法律顧問.......

賴素如

•北一女中
•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執業律師、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北台灣科技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士林暨北投社區大學講師.

shiori531 2010-06-21 10:39 PM

OK 沒有起訴 我看錯

不過那名婦人遇到這種鳥事,相信他一定很不爽
就立場上我還是不希望他被這樣對待

michelle_lai529 2010-06-21 10:55 PM

引用:
作者E.A.G.Y.O.O
憑她會法律觀念錯誤,還真是見鬼了,台北市一堆商家聘請她當法律顧問.......

賴素如

•北一女中
•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執業律師、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北台灣科技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士林暨北投社區大學講師.

意思就是除了該鄉民外,不管法學碩士或是博士,觀念都不正確......

其實法重點應該在精神吧,如果只是死守條文,那何須有碩士或是博士。

senyu 2010-06-21 10:57 PM

我看鄉民再誤會.誤言下去,後面肯定會繼續荒腔走板.
然後引起更多鄉民的誤解.
這是本站的特色優點.
不過,這個案子很"經典".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涉及外籍人士,通常會慎重些.
肉腳警察的確不少.

我只想到,為何痴漢不是日籍人士. :(

惡蟲 2010-06-21 11:06 PM

引用:
作者E.A.G.Y.O.O
憑她會法律觀念錯誤,還真是見鬼了,台北市一堆商家聘請她當法律顧問.......

賴素如

•北一女中
•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執業律師、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北台灣科技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士林暨北投社區大學講師.



如果下面這段話不是媒體擅自加上的話,那麼她的確有錯誤的地方。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
賴素如替當事人抱屈,她批評刑案留置問題傷害司法人權,警方法治觀念落後,當事人急公好義卻好心沒好報,被長時間留置偵訊,以後還有誰敢做好人?


基本上這裡有二個案件,一個是男乘客涉嫌性騷擾的案件,一個是婦人涉嫌傷害、妨害名譽的案件。

在婦人涉嫌傷害等的案件中,婦人是被告,且似乎是的確在車站內做出打巴掌、要民眾來看色狼等動作,所以也是現行犯,才會被逮捕解送。

在現行犯被逮捕後,警方要調取相關證據,當然受24小時之限,實務上警方更是只有16小時可以做證據的搜集,所以只能取得初步的證據,並備齊移送文書,將人犯解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聲押,如不聲押,最遲必須在被逮捕後24小時之前釋放。

所以本件婦人被逮捕後,到被解送地檢署,不算法定障礙期間,也只花費15個小時,並不算慢,也沒有違法,更與實際做法相符。

會認為錯誤,顯然是把婦人以證人或告發人的角色看待,卻忘了婦人本身同時也是一名被告,警察總是要準備一些資料才能移送的,總不可能要警察什麼證據都沒有就把人移送地檢署吧?

況且,既然是符合現行犯規定而逮捕,警方就無權放人,一定得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放不放,所以依目前的資訊來看,警方並沒有錯誤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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