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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魚圖涉抄襲?橙果公司被訴 蔣友柏罵:檢察官文化流氓 台灣法律真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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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不 這叫"致敬" :laugh:
真的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stupefy: 我可沒說誰喔 :nonono: |
引用:
簡而言之 就是"抄襲" 但直接抄一定有事 改一下就有灰色空間 我可以說..我也剛好想到一樣的啊 圖像那麼多種...又沒有規律 要如此類似的機率跟上班遇到外星的的機率差不多 舉個例子 每個人用手寫出來的"金魚" 都很難找到很接近的筆跡... 哪...那麼剛好了 但我就是那麼剛好跟他寫的字一樣 當他這麼說...你能拿他怎麼樣? |
不看內文我還不曉得那是金魚.....
不過,金魚不就長這樣?你畫金魚是你的智財,我不能畫一樣的金魚嗎? |
引用:
金魚有各種...怎麼那麼剛好就是突眼金魚 又為何都是俯視圖 雖叫做琉金一點紅 但琉金的眼睛不會是突的...... 突眼金魚也都是黑的 這種對動物的觀察....從原作者的金魚是黑的就可以發現了 從原作者的圖...想必是看了真正的金魚才有靈感 但如果蔣友柏也看了金魚 怎麼會把琉金的眼睛看成是"突"了 會取琉金...是因為這詞比較"美" 我完全可以分析"設計人在想什麼" 我會說"影響" 我敢大膽料定他們一定看過原作者的 本來看別人的作品刺激創意是有必要的 但是參考人家的"概念"跟人家的"形式"是有差別的 我可以依照金魚的剪影創作(金魚也可以是平視圖)...這叫"影響" 但改了人家的圖就不是影響了(形式) 他就游走在改圖不等於原圖...所以不叫抄襲的灰色地帶 他算他真不知情...那他底下的設計師也可以換一下了 叫老闆揹這黑鍋...可以炒魷魚了 以上就是所謂台灣"設計界"的玩法 |
蔣友柏下午批檢方文化流氓這是否構成刑法第140條第二項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
值得觀察 |
吳作人(1908年11 月3日-1997年4 月9日),中國著名畫家,油畫和國畫都有很高造詣。
http://img2.sc001.com.cn/20070114/705600.jpg 他畫了滿多的金魚的,可以去google一下。 就我個的人感覺,那兩位的東西並沒有跳出所謂的水墨畫的表現,拿吳作人畫的 金魚來看,基本上那兩位設計的東西,並無特殊性可言.... |
引用:
那人家常說警察是有牌的流氓,是否也算構成? :confused: |
引用:
實話.. :p :p :p :p :p |
引用:
你考倒我了 大概是憑感覺吧 例如把名車的某個漂亮曲線引用到手機上是OK的 但打太相近的兩個產品用類似的造型和幾乎一樣的使用方式就叫抄 (平面的話我就真的不知道了) |
引用:
您這ID在PCDVD是禁止申請行為 ! 請回M01. :co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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