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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dGreg 2009-01-22 03:53 PM

支付命令一旦確定,就跟確定判決有一樣效力,銀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絕對跟存證信函效果不同,請不要等同視之。

kuraki0607 2009-01-22 04:55 PM

噗,這個很嚴重喔,銀行就是這樣你只要遲交幾期的錢,馬上就啟動"加速條款",要你趕快還錢,支付命令一但確定以後,就是等於判決確定,再來就是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你想打官司還沒得打,趕快20天內不變期間(2月7號以前,我應該沒看錯啦)向法院寫一張異議狀不需要付任何理由,不懂的話,去抽號碼牌,有書記官會教你怎麼寫異議狀。

DarknessRon 2009-01-22 05:19 PM

這幾天也是在為類似的事煩惱。

不過我跟你不太一樣,我是已經收到強制執行命令了。
原本想說,既然都收到了,欠人家的總是該還。

九五年一月時借的兩萬五千九百多塊,收到命令後連續還款四個月,
到今年一月五號,本金加利息我還了四萬四千多.....................

上上禮拜,收到一張永X銀行寄來的試算表,說我還欠一萬多......
違約金第一個月一百、第二個月兩百、第三個月三百、第四個月四百。
第四個月含以上皆為四百

他X的連續收取36個月.........從95/01到98/01.....
我也當初也才借兩萬五千九百多塊!!!
本金加利息我都已經還了四萬多了,光是違約金就還要跟我收一萬多!!!!
極度不爽!!!

上網查了一下違約金的收取方式,永X信用卡上的申請書寫著『最多連續收取三個月』
不過是去年七月才改的。

當場打給永X銀行,客服小姐說我也適用(95/01時借的),問他那為啥我的執行命令上會這樣寫?違約金第一個月一百、第二個月兩百、第三個月三百、第四個月四百。
第四個月含以上皆為四百。

小姐說要問帳務處理部門,他不清楚。

隔天永X委外的聯X資產管理公司就打來了,
說『他們是按照執行命令收的,狀紙不是他們寫的,命令怎麼寫他們就怎麼收』。

剛剛又打去永X銀行問違約金到底是怎麼收,客服直接把我電話轉到聯X.....


碼的,這幾天去把那一萬多繳一繳,然後再來慢慢搞
:tu: :tu: :tu:

lompt 2009-01-22 07:47 PM

所以啦
千萬不要相信業者說的話
要知道們跟你可是對立的

bearcr 2009-01-22 08:42 PM

感謝各位的意見
目前小弟兩路並行

一邊是跟對方催收申請債務協商,主要是先以消除那期逾期問題為主

另一邊就是寄異議書到地方法院去!還好網路上有範本可以寫就不用自己跑去!

先感謝各位的意見,如果有什麼小弟不懂得還要請大家繼續指教!

hsims 2009-01-24 10:39 PM

引用:
作者lompt
提出異議後
法院就會進入程序
接下來法官就會諭令調解會是逕行訴訟
不過才十萬塊
記得連小額訴訟的門檻都還差了點
法官一定會要大家自己去調解
"如果"真如樓主所言只是當時延遲 後面又都繳款正常
那應該這樣調解後就結束了

我當初是老闆欠了新水跟資遣費
就消失了
最後也是只能這樣
更慘的是老板也脫產光了QQ

如果你相信銀行不知哪個X人所言
"只是例行公事 不會據此對付你"
那你也可以置之不理
(不過請告知要錄音 並且錄音存證並於錄音中述說時間與對方及本人資料
雖說理論上都可以調音檔與記錄 不過誰知到銀行會不會偷消記錄)

其實直接去一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送異議狀即可
這樣比較保險

50萬以下都算小額訴訟 就算只有一萬元也可以打官司

沒有甚麼金額門檻

遞訴狀到法院收狀處時要收取裁判費

裁判費為官司金額的1% 也就是10萬元裁判費為1000元

低於10萬元都為1000元 而且如果勝訴的話這裁判費可叫輸方出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金額小對方就告不了你

lompt 2009-01-24 10:57 PM

引用:
作者hsims
50萬以下都算小額訴訟 就算只有一萬元也可以打官司

沒有甚麼金額門檻

遞訴狀到法院收狀處時要收取裁判費

裁判費為官司金額的1% 也就是10萬元裁判費為1000元

低於10萬元都為1000元 而且如果勝訴的話這裁判費可叫輸方出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金額小對方就告不了你


不是啦
是老闆欠我錢QQ
他欠全部員工薪資超過三個月以上

只是金額太低
法官會不太願意審
通常都會諭令和解

=.= 2009-01-25 04:42 PM

引用:
作者lompt
不是啦
是老闆欠我錢QQ
他欠全部員工薪資超過三個月以上

只是金額太低
法官會不太願意審
通常都會諭令和解




我真的不懂你再堅持啥

當庭調解 或是和解有啥不好?

你要不要再研究研究你的法律見解

lompt 2009-01-25 04:51 PM

引用:
作者=.=


我真的不懂你再堅持啥

當庭調解 或是和解有啥不好?

你要不要再研究研究你的法律見解


我是希望能夠判決確定
如此才可強制執行

不過後來發現他們都脫產光了

=.= 2009-01-25 05:08 PM

引用:
作者lompt
我是希望能夠判決確定
如此才可強制執行

不過後來發現他們都脫產光了


是你動作太慢吧

跟所謂的法官判給你 或是法官叫你當庭和解無關 還有法官也沒有權力 也不可能強迫你們和解 那是基於法律規定的合解程序前置

還有並不是脫產就沒事了

所以你的問題在於 過於自信(為何不找律師或是法扶) 不夠用心(並沒有花心思去查資料,如果你要自己搞的話) 動作太慢

法官沒有欠你耶 法官是依當事人聲請 處理兩造的民事紛爭 不是讓一堆人到法院上法學緒論的老師耶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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