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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
![]() ![]() ![]() ![]() ![]() 訴狀收據 ![]() 銀行催收單 ![]() :) HATA :) |
我支持你 加油加油
這種廠商不能姑息:mad: :mad: :mad: 有需要幫忙就email給我 能做的我會盡量幫忙(跑腿之類的):D |
花紫~
加油....祝你成功~ 看東X購物台在那邊倒數計時, 就覺得好笑, 有些商品都馬亂乎巄定價, 然後由他們說搞啥跳樓犧牲特惠價, 公然的欺騙消費者~ :mad: :mad: :mad: |
to 花紫
不管結果如何,都要記得跟我們說一聲喔 真不行就找媒體、再不然透過政治力量能更快解決(雖然後者是不良示範) 我曾試著用媒體(壹週刊)力量和可惡的冷氣廠商周旋,蠻有用的,月大的廠商越吃這一套,東森應該也會有顧忌的。 我支持你,加油^^ |
光這一篇...東森就平白損失更多的客戶
唾棄東森~ |
原來是"天龍家庭妓院"喔
我也收過它的**** 照片拍得不錯 |
引用:
嗯,X周刊還是有貢獻的... |
我現在也在法院訴訟中....加油....人善被人欺....
如果還不行找立委,快年底了...應該很有效.....這就是台灣的司法><:eek: :eek: |
這篇是版上的網友內容修改的...(引述希望別介意!!!)
為了確保大家的權益,如果真的有冤,除了消基會,別忘了"民法".簡言之.依民法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所交付之標的物符合契約約定及****內容上所載之效用與品質,此外,出賣人依****內容及保證書約定 應負保固及維修責任。 消保法雖對法律上的"鑑賞期"有所規定,也就是說..買受人應於收受標的物後,從速檢查,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責之瑕疵時,應於收受後七日內通知出賣人; 但有不能立即發現之瑕疵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出賣人。未於上述期限內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但買受人並不喪失其瑕疵擔保請求權。 承上,瑕疵擔保請求權的效力是很強的,它在交付標的物半年內都有效力,但記得要索取發票,簽收單,保單,因為實務上如果您買的貨品真有瑕疵,它們可能是您唯一的證據.. 真要依法處理, 捷逕是--- 1,先查對方公司資料(該公司設於台北市規模500萬以上,請自經濟部商業司的網站可搜查,該公司設於台北市規模500萬以下,請電詢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至於該公司設於臺灣省規模500 萬以下,請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2,就所查到的負責人及公司地址發存證信函(去郵局辦,內容就當作文,跟對方講您所買的東西有瑕疵,要他出面解決等..花不到幾塊錢,主要的功用是催告對方,并作為往後的證據). 3.如對方不吭聲..那最好.. 直接聲請對方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狀紙及書寫內容請洽各法院服務台).. 4.當獲法院對對方發支付命令後,20天他再不作聲,則該命令將獲確定..請帶著確定證明自行至您當地國稅局查調對方財 產,直接聲請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查封.拍賣..看他好不好過... 5,當然,如果20天內其聲明"異議",則將演變成訴訟.別怕..很簡單的喔!帶著我之前所說的發票,簽收單,保單,存證信函等內容出庭,法官問幾句 話而已,當獲得勝訴判決,請依4.後段辦理. 不出聲,只會喪失自己的權益..錢真的不好賺,別太怕走法院..不依法辦理,更會助長奸商的氣燄.況且這類事根本不用找律師,也花不到很多錢,只怕受了氣自己承受,到頭來..所花的時間與損失的金錢更多. |
加油!祝你成功了!
台灣的消費者實在是只有挨打的份! PS:可以跟消基會申訴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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