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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瓜賭博贏200萬,國稅局要求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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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觀念很混亂喔, 非法的所得,不見得政府可以處以沒入, 賭博非法,是處罰賭博行為, 至於賭博所獲得的利益以及收入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其實刑法第38條第一項規定左列之物沒收之:...第3款因犯罪所得之物。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要不然偷竊他人財物也是非法的所得, 是不是也要沒入,那原所有權人的財產權怎麼辦? 再說政府科徵所得稅是依據有收入才有科税, 至於收入取得原因在所不問, 所得稅法 第2條(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8條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 九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一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再說胡瓜是不是觸犯賭博罪還很難說(請自行研究賭博罪的成立條件)! 至於販毒收入直接沒收! |
引用:
給我上堂課謝謝指教! |
照這個邏輯來看,那賭博輸錢是不是可以"抵稅"?跟買保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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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賭贏繳稅,賭輸繳罰款(賭博是非法的,該行為要罰錢) 總之都要繳錢!! |
引用:
這當然不行囉...要不然大樂透摃龜的錢都可抵稅了:jolin: |
那在國外和本國人賭博贏兩百萬需要扣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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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面說好像要補繳80萬.
那就等於40%的稅金.好驚人= =.. 所以胡瓜實得120萬. 那如果不小心小胡又輸給小吳200萬.. 再抽一次稅金80萬. 結果是政府淨賺160萬.. :shock: 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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