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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問題]如果一方不簽字, 永遠沒有辦法離婚嗎?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29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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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按照你所言, 第1053條規定, 知悉後超過六個月, 或是事情發生已經超過兩年的話, 則不構成離婚的請求條件,也就是說已經過了追溯期. 按照開版的作者所言,在分居前已經知道了對方有外遇, 過了一年多早就失去了請求離婚的時效, 因此也沒辦法利用當時對方外遇的情事當成離婚的理由囉~~ |
嗯...
對阿... 很扯哩... 我舉個例子.
甲男跟乙女結婚. 婚後不到一年乙女發生外遇. 甲男因當時不願作的太絕所以並無告發乙女. 但要求與乙女分居. 乙女同意, 但聲明絕不簽字. 分居後乙女因倔強的個性決定絕不與甲男離婚, 所以保持完全單身的狀態(不與任何人交往). 打算與甲男耗一輩子. 那這樣甲男不就這輩子都不能與其他人交往??? 這種法律太怪了吧... 而且又不是全世界都沒有相關於分居多久就可以促成離婚條件.. 台灣在搞啥阿... |
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官,
我不知道相似的案件在法院會怎麼判, 不過就法條來看好像是這樣. 法律是可以修改的, 只要你可以養一批在立法院能過半數的立法委員, 不過,在台灣有此本事的不多. 所以囉, 跟自己權益很重要的一定要當機立斷, 尤其是相關法律條文一定要在事後馬上問個清楚, 要不然,就失去保護自己的時機. 結婚比離婚簡單, 反正這個不答應,還可以選另外一個. 離婚可不一樣,必須是這一個而且也只有這一個答應才行. |
回覆: 嗯...
引用:
亂入一下 有多扯:D:D 甲男自己通姦就可啊 乙女一定受不了 不就解決了 |
回覆: 回覆: 嗯...
引用:
說不定乙女就是等這, 準備敲竹槓, 要求一大筆錢的離婚膳養費:D |
回覆: 嗯...
引用:
法律並不會太怪啦~~:p 重點是要找出對自己有利的條文來使用才是正確的. 不管是在哪個國家都是這樣滴~~ |
嗯....
唉... 這邊說個故事吧.
我父母親也是離婚, 已經快有十年了. 當初會離婚是因為我死老頭太花, 又被老媽抓包. 所以她要求離婚. 我死老頭... 也是死不簽字. 我也不太清楚這種人想什麼玩意兒. 我也不太想知道, 當時我只知道日子很難過. 後來沒有辦法, 雙方到最後是找黑道解決. 我記得當時我跟我妹妹與一些親戚坐在西餐廳裡. 兩邊各有二三十個黑道小弟. 一談不攏.. 我也不知道會有什麼事情發生. 在當時我也開始知道, 高學歷對EQ來說----是屁. 兩個台灣大學的碩士能搞到這步田地, 令人哭笑不得也. 雖然當時我比較想哭, 因為很緊張, 因為很害怕會出什麼事. 目前這兩位瘋子還是住在一起, 我不知道為什麼, 也早已不在乎為什麼. 納悶的是, 當初是為什麼, 這兩人到底把結婚兩字, 當什麼. |
身邊的親戚也發生同樣的問題..
不過對方不簽字離婚...:tu: 真的沒法解決嗎...:think: |
回覆: 嗯....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慕凡
唉... 這邊說個故事吧... 我記得當時我跟我妹妹與一些親戚坐在西餐廳裡. 兩邊各有二三十個黑道小弟. 一談不攏.. 我也不知道會有什麼事情發生... 確定不是 waiter :confused: 目前這兩位瘋子還是住在一起, 我不知道為什麼, 也早已不在乎為什麼. 通常是錢財分不清, 只好打持久戰... |
回覆: 回覆: 嗯....
ans: 確定不是Waiter, 沒看過西餐廳Waiter吃檳榔穿全黑叫客人老大還每句都幹XX的.
ans: 錢.. 沒有. 財.. 早已散盡. 我看這兩個人就是準備看誰先死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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