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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ny 2003-06-17 09:06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obotcap
民法的妨害自由罪如何?

民法沒有這一條,也沒有"罪"的字眼.....有關"罪"的在刑法.....

cheanpen 2003-06-17 09:07 PM

這樣都無罪??:shock: :shock:
被害者家屬真該在當庭戳男法官小雞雞,搓女法官扁胸部,順便問他/她房事滿不滿意,虛不需要交流切磋一下..:shock: :shock:

反正是他/她自己覺得這樣是無罪的.

讓他/她瞧瞧什麼才叫天譴,順便教教他/她什麼是現世報.:tu: :tu:

LEOX 2003-06-18 12:06 AM

可能沒有直接的證據顯示該名男子真的做出了不當的舉動...
若是有個人證或物證的話或許就不是這樣判了....
有時候對付這種地痞要用非正規的方法...前面有人提議用熱豆漿洗頭還蠻不錯的
讓這種人狠狠的碰個釘子...有時候這種無力判決和沒有立即的處置會讓這些加害者更加猖狂...
要是我的女性親友遇到的話...我一定會請他吃頓飽的...讓他以後看到早餐就會六點半

Rainman 2003-06-18 12:11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RomTz
個人覺得這樣判是不得已的,
因為六個月刑期過重,
罪不致此,但又沒有其他適合的法條。
不過倒是可以用罰金補償當事人,
這還比較實際點。


六個月我倒覺得不會太重。
這樣才會讓那些喜歡對女性毛手毛腳的變態,知道節制。

不然,反正摸一下胸部也沒罪,那以後我在路上看到好看的女生,就摸一下胸部、捏一下屁股、強吻一下(國際禮儀喔 :shock: )。
這真是男人的天堂啊 :jolin: :tu: :jolin: :tu:

LEOX 2003-06-18 12:21 AM

誤POST...刪

Ibiza 2003-06-18 12:39 AM

這種荒謬可笑的判決已經不是第一遭了
也難怪不少台灣人不遵守法律
官員,立委,法官帶頭作亂
確實是上樑不正下樑歪 :sleep:

黑狗弟 2003-06-18 12:49 AM

台中高分檢將對輕薄早餐店老闆娘男子提上訴
中央社
 針對涉嫌輕薄早餐店老闆娘二審被判無罪的彰化縣陳姓男子,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審閱相關資料後,認為陳姓男子有追逐老闆娘的行為,顯然有偷摸胸部與臀部的故意,所以將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陳姓男子於去年五月初凌晨,到彰化縣大城鄉一家早餐店消費,卻涉嫌對老闆娘襲胸摸臀,造成老闆娘不悅而控訴這名輕薄男子。
 此案在彰化地方法院一審時,陳姓男子被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但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時,法官認為陳姓男子沒有輕薄的故意,因此判處無罪。
 不過台中高分檢劉姓檢察官審閱相關資料後,發現陳姓男子不但輕薄老闆娘,還有追逐的動作,顯然有故意的行為,所以決定再提起上訴。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1700921,00.html

RIMULA 2003-06-18 01:23 AM

Y(^_^)Y
 
還是期待有「夜魔俠」這種人比較好!(電影看太多了^^)
萬惡淫為首!!
對己經造成傷害的婦女來說,法律又何嘗能替她們討回多少公道呢?(犯人多半也都關關幾年後又出來犯案)
治亂世用重典!!如果各位仁兄以後有哪位能掌權的話,建議把此類罪刑的犯人全部"去勢"才好,亂摸非禮的也給"牠"剁手剁腳,這樣才能杜絕這種禍害!!

這位婦人如果和小澤圓的"鹹豬手"事件比起來,社會的關注和壓力還差真多啊!!@_@!!

ABSOLUT 2003-06-18 10:53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GT
這再度證明了台灣的法律,跟垃圾沒有兩樣
既然要他接受上天的處罰,那法院應該判他綁在摩天大樓的避雷針上,看看上天會不會真的處罰他
偷看車床族都會被雷劈了,如果上天真的英明的話,言語猥褻應該也會被劈吧?

之前已經有個在公車上摸女子胸部被判無罪的先例
要是如此荒謬的判例一成形,台灣的女性乾脆別出門或開店了,不然怎麼被騷擾對方都不會有事


這個案例是在台北捷運上
該名女子睡著了被人摸了胸部
然後那個摸女子胸部的被判無罪
理由是: 該名女子在公共場所睡覺,是 " 放棄 性自主 權 "
所以... 該名男子真是太笨了
摸她胸部算什麼... 應該就上了她吧...
誰叫她在公共場所睡覺, 放棄性自主權~~~
台灣的法律法官真是妙ㄝ~~~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tu: 這就是台灣的法官... :tu:



dp89102 2003-06-18 11:07 AM

有時候告的罪名會影響判決,如果那個老闆娘是告對方侵權的話,勝訴的機會應該比較大吧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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