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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惡法通過後,善良老百姓該如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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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令人不懂!
為何允許網路上瀏覽與下載,而不允許自網路上購買呢?這樣對美國人有何利益呢? 要是大家都從網路下載,都不買正版了,對她們有何利益呢? 只為了國內那些爛廠商嗎? |
還是看不懂勒....
如果是平行輸入五份以上或是拿來販售是違法的...這我可以了解. 但是amazon是美國公司勒. 應該不受台灣法律管轄. 而我是買一份自用, 非營利. 這樣也犯法嗎? (這與出國買本書帶回國, 應該是一樣的吧!) 可以請大家指點一下plz. |
引用:
唉........ 反正大官都是說一套做一套 有管道的自然有方法 不過我們一般人的購入管道會受到限制或是漲價是可能的 |
http://www.tipo.gov.tw/news/ShowNew...2902&from=board
這裡有word檔與PDF檔,有興趣的可以看看 (這段敘述是立院通過的版本)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刪除)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color=red]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red]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其實第四項就很有爭議,就是網購,並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因此跨區販售DVD就違反八大當初分區販售的原則. 結果就是,網購的人可能沒事, 但是有可能會被起訴! 而以代理商的角度, 已構成侵害代理權行為!(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
那出國買書與CD...也算輸入囉...
為何得超過五本才違法? |
個人觀感,在他國網站購買應視同在他國購買一樣,只是不能超過五份吧
但這五份到底是同樣的產品還是不同樣的產品就不清楚. |
重點不在於購買,而在於帶回
帶回他國的版權物,不得超過五份。 |
老是惡性循環,唉
台灣的法律,老是喜歡比嚴,然後,執法時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若是小老百姓不聽話則兩眼睜開,不再留情,何必老是搞這一套,另外,美國也只會欺負我們,他們敢找老共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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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疑問.............如果我從美國寄六本同樣的原文書給阿扁, 他是不是會...........: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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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好期待那些跑單幫的店
能繼續好好生存 甚至擴大營業 服務活在世界文化沙漠可憐的國人..... 為了表示抗議,先去定一片原版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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