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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23日立法院就要討論本次著作權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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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4月23日立法院就要討論本次著作權修正草案
引用:
mm... 我想關於散布權利耗盡...理論上,權利耗盡還可將之細分為國內耗盡跟國外耗盡 如果硬要採國內耗盡的話則解釋(三)跟(四)都可以說的過去...因為尚未在國內做第一次所有權的移轉..... 但這其是要看立委諸公...但智財修正的方向總不離中美談判的陰影 至於散布權利耗盡的界限應是對欲進口真品(或重製品等)再轉售圖利者而發 至於一般消費者只是向國外購入純供自己觀賞而無轉售圖利者,應該不是也不應是上述原則所欲規範者... |
如過真的將來連有誠意買正版一區片的行為都被解釋為違法
那麼恐怕"生命會自行尋找出路" 不能買正版一區片的話 消費者自然會轉向他去啦:( |
引用:
您的問題要看第87條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而這一款又受到第87條之1第三款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所以以目前而言,如果您是利用網路向國外購買,或是返國時隨同行李帶回dvd時,而且每一部電影的數量只有一片時,都是合法的。 (但是每部的數量在兩片以上就得吃上官司了……所以團購以現行法規來看,是違法的…) 但是依據現行法規的規定,會造成一個情況,就是您不想保存您的dvd時(不管您是買幾區的都一樣),您只能把它拿來當飛盤射掉,而不能賣掉,因為dvd的散布權還在著作權人或有代理權人的手上,您如果執意要賣掉,那就要有挨告的心理準備 (如果您買的是台灣代理的片子,情況好一點,因為根據第60條,您還可以租人) 所以這次修法時,特別加入了第59條之1,讓消費者能夠將不要的dvd出售、或送人,以此而言,第59條之1不能不說還是具有一些正面意義 第59條之一的條文如下: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但是這一條還是有問題,因為它似乎只解決了三區dvd的買賣、贈與問題,但自外國購入的dvd問題還有疑義(注意其「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字句),而且,出借的行為仍然不被許可 所以, 1.如果您是購買台灣代理的dvd,除了出借,依據第59條之1,您可以任意出售、出租、贈與該dvd 2.如果您是利用網路向國外購買dvd,因為只有在您同意出錢、且dvd著作權人(或有銷售權之人)同意交貨的情況下,交易才會成立,所以如果您只購買一片時是完全合法的(參照第87條、第87條之1)。而您取得dvd的所在地是ROC境內,所以小弟認為您也可以依據第59條之1,任意出售、出租、贈與該dvd……但是這麼做有風險,因為法官可能認為dvd之所以要分區,就是著作權人刻意要防止dvd被任意散布,所以dvd所有人必須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才可出售、出租、贈與該dvd(參照經濟部修正案中所舉之第3例、第4例) 3.如果您是返國時,順便合法攜入dvd(參照第87條、第87條之1),因為您取得dvd的地點並非ROC管轄區域內,所以第59條之1不適用,您若要出售、出租、贈與該dvd時,必須面臨比狀況2更大的風險 關於第59條之1,小弟另在台灣影音市場大地震也有討論,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參考一下 另外,依據現行條文以及修正草案,自國外引入dvd還不是公訴罪,公訴罪的範圍還是只侷限在與「製作盜版光碟」有關之部份 |
引用:
目前大陸、美國、日本、韓國與新加坡與臺灣相同,其著作權法均禁止未經授權之真品平行輸入。歐盟則禁止自歐盟境外輸入歐盟,致於歐盟之間各國之間則未禁止真品之輸入,任其自由流通。澳洲、紐西蘭,近年來則開放真品平行輸入。` 上面引述自亞信國際商標事物所 http://www.mission.com.tw/index.htm 所以我猜大陸、日本、韓國跟新加坡也是想搞獨立 成為美帝的魁儡 妳沒有泛政治也沒有扯太遠 只是迷失在好聽的批抨口號中而已 美帝的壓迫來自四面八方 跟獨不獨沒那麼大關係 |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 戲法人人會變;各有巧妙不同. 政府說商家不能用塑膠袋~~ 還不是有人在用..... 不用怕啦~~ R1的片子照樣買得到!! |
引用:
敝人認為買不買得到r1片子不是重點:think: 能不能光明正大而合法購買r1片子才是重點:think: |
引用:
但敝人認為這是幹啥麼 怎麼會有這樣的法律? 難道 我們真的淪為 次等國民 或者 能讓大財團 為所欲為 為了個人的利益 出賣 全台灣人的國格 及 權利.( 真能隻手遮天 ) |
引用:
敝人認為台灣早已被美利堅帝國壓榨變成比次殖民地還不如的地位:mad: |
引用:
沒錯...可惡的美帝...:tu: 更可惡的是那些利萎:tu: 這種法案一定要擋下來... |
:shock: 今天不是要審議著作權嗎??.....:confused: 不知結果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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