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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ho 2003-04-01 10:13 AM

我想請問,如果我堅持我沒有偷東西,我也不讓搜他我的袋子,而他要叫我去他們的辦公室,我也不去,這時萬一他伸手抓我進去時,他犯了什麼法????又,我該如何自保??

shtse 2003-04-01 10:16 AM

停留原地, 叫杯杯來~
打手機或煩別人打手機 call 來~

看是警衛大, 還是杯杯大 :D
只是到時候, 您可能要把東西翻出來給他們看~

lioushen 2003-04-01 10:18 AM

所以 , 我上面也有談到 , 盡量站在有監視器的地方 ,
同時 , 現在一般人身上都會帶有行動電話 , 盡快報警!!
如果可以的話 , 大聲的喊叫救命之類的 , 只要在公共
場合 , 也會有嚇阻的效果 .

lioushen 2003-04-01 10:20 AM

補充一下, 什麼地方會有監視器呢 !!
通常在收銀的地方 , 或者出入口都會有 ...

lioushen 2003-04-01 11:06 AM

再補充一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或者在拉扯過程中 , 產生了一些淤清或破皮 , 這個就可以以傷害的部分去追溯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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