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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2025-08-18 08:53 AM

引用:
作者muq643
.......
然後警察說對方 情緒失控
所以不適合逮捕
這是啥理由?..........


這影片昨天有看到
看到警察接受採訪說這句話....當下立刻飆出...WTF :shock: :shock: :jolin: :jolin: :tu: :tu:

喝醉酒情緒失控不是應該保護管束嗎?怎麼會說不適合逮捕??

edwardliu 2025-08-18 11:44 AM

是新竹市對吧?

轄內事務就看市長吧,不用事事賴清德,你黃国菖逆?

現在市長有跟沒有一樣

然後選民剛投完票挺貪污市長ㄛ

自己的大便自己吃,怨不得人

銀鐵人 2025-08-18 11:45 AM

單純就是要找茬,借廁所那只是一個借口,背後動機才是重點,現在砸店的人學聰明,都會找借口來合理化

dkjfso 2025-08-18 12:14 PM

這個人是住附近嗎
看不出來有駕車
但警察局也剛好很近嗎
第一次被帶去警局又走過來鬧?
如果住很近為什麼自己家廁所不上要來借廁所
是因為酒醉所以意識不清?
但又能走(?)回來鬧第二次
看起來也滿清醒的
可疑

又見阿鳥 2025-08-18 12:28 PM

引用:
作者銀鐵人
單純就是要找茬,借廁所那只是一個借口,背後動機才是重點,現在砸店的人學聰明,都會找借口來合理化


之前不就是一個洗牙...然後把醫生打一頓

wizard 2025-08-18 12:39 PM

https://lurl.cc/nLtDD

30秒, 闆娘要打電話報警手抖成這樣, 這種暴力無法可管?

引用:
作者workduck

Hermit Crab 2025-08-18 01:00 PM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第 72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u8526425 2025-08-18 01:08 PM

要走法律的是可以
恐嚇 人損 物損 營業損失都有機會
但是由於警方的消極作為
沒有背景的商家可能對於請律師與法院宣判乃至於最後的執行效果沒有信心

qwer456 2025-08-18 01:54 PM

引用:
作者ㄧ本道
不會吧,本站網頁左上角這麼大的提示呀

原來如此~ 感謝

FIREFALCON 2025-08-18 02:28 PM

引用:
作者厝漢
現在就是這樣呀 所以 我都放鉅木頭的 鉅子 在我店裡

用鋸子的刑責我記得比直接拿刀捅高很多...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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