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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開吉】吳宗憲真的告了!鄉民一句話接到妨害名譽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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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規定是三年以上的刑案才能調資料,但國內ISP常常警察一要求就給了,哪天ISP被告也不用奇怪。 至於真的被告之後,警察通知可以不用去,請警察直接轉送檢察官,再請檢察官轉移至被告所在地檢察官,以免舟車勞頓,又被一模一樣的話問兩次。(小刑案通常是可以跟民案一樣要求轉移地方的,而且檢察官通常也樂得轉移,免去詢問這種無聊的小案件) 所以這種案子離原告越遠越有利,就算原告派律師出門,律師出個遠門當天其他錢都不用賺了,通常就會打消念頭,不到庭處理,這樣對被告就很有利了。 |
引用:
個人經驗 網路上有人去某公司應徵遇到很不好的經驗上網分享,結果後來被店家告妨害名譽 後來我這個下面同樣有經驗而回話的,也收到傳票要我當證人 :laugh: 不過後來事情是圓滿落幕,店家找律師弄一個求職學生還敗訴真的很弱 |
引用:
那吳罵日女星幹嘛? 名不正言不順的 |
這個被告的鄉民不是在PTT罵他
是在臉書罵的 是否他的個資就在自己的臉書輕易可見? 鄉民在PTT只是公告自己收到傳票的事 |
引用:
那原告不能要求再次轉移至原告所在地檢察官嗎? 還是說被告比較大? 原告 被告 平等吧? |
引用:
這是民事被告的權利 |
簡單的說
對事不對人,這就很難告的成 另外公開批評人跟罵人被吉成立不會很難 |
蠻好奇
告是一回事 可是最後怎麼判是另外一回事 最後會變成法院認證嗎? |
引用:
也很難說... 以犯罪行為地,行為地法院就有管轄權(本案不知道怎麼認定?) 不一定要遷就被告住所地 |
引用:
因為訴訟是人民的自由,所以民事案件以原就被,以阻止濫訴造成的困擾 而刑事案件以事件發生地為管轄機關,網路犯罪以被告住居所或現所在地者為主 警政署規定網路犯罪之管轄,認定為犯罪嫌疑人之住所、戶籍地、及犯罪所在地(即他用那台電腦的地方),故類似案雖全台警局都能接受報案,但仍要將案件轉移至上述管轄警局辦理 所以上面的案件,警察其實是無權拒絕轉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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