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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來台灣開四十多槍互射只算毀損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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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
傷害未遂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雙方開了30、40槍,尋仇者遭棍棒、開槍反擊
,車輛中多槍而無法發動,擋風玻璃也被棍棒擊碎,開槍者搭另一輛轎車離去" "一派人馬因故到同平路180巷某民宅理論, 但民宅主人不出面,10多名男子憤而砸毀停在民宅前的兩輛轎車,甚至開槍毀損," "其中一方以消音手槍連開30、40多槍,現場遺留車輛是開槍者的車,因車輛已中多槍無法發動,開槍者隨即搭另輛轎車離去" 忽然覺得看不太懂, 雙方開30,40槍 + 一方連開30,40槍, 阿不就另一邊頂多只開了幾槍而已? 然後開槍者的車中好多槍,是被自己的槍打到的嗎? |
別怕 這是跟上美國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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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目前除了水果,只找到目田也有報導,看起來也較好懂,但矛盾也很多 這種案件屋主也太自由了,能不配合警方辦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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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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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開槍一定超過80分貝!還可以開一張噪音污染! 尤其凌晨連開這麼多槍!該死的擾人清夢,鄰居還要上班上課勒! :mad: |
引用:
禁槍是法律、法律只能約束守法的人 所以守法的好市民一定沒槍 但是黑道跟奸犯科甚至8+9都有好多槍 :cry: 不知道防彈衣有沒有管制.... :jolin: |
那記者標題錯的嚴重,然後樓主也跟著錯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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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明明就是噪音擾人, 請環保局處理就好。 應該適用...燃放爆竹?還是民俗活動? 大罰三千! :like: :like: :like: 【噪音管制法】 第 八 條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 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
引用:
沒有歐,,內文有說使用“消音器”手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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