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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水母使出大絕招...局勢會如何呢?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44172)

帥鐵人 2014-03-30 05:05 PM

老狐狸現在應該躲在家裡偷笑 :laugh:

josetsun 2014-03-30 05:08 PM

引用:
作者阿松講古
有夢最美..希望相隨 :like: :like: :like: :like: :like:


卡早睡卡有眠 :jolin: :jolin: :jolin:

阿松講古 2014-03-30 05:51 PM

水母還有第二招大絕...

發動在學運人群中的間諜..煽動百姓群眾茲事..例如大規模衝撞總統府等等..

水母趁勢宣布戒嚴...驅離聚集民眾..如不聽勸...就'拍肩'驅離...

坐穩大位..要通過什麼法案協議都ok拉...還可以無限期延長總統任期....

哈哈哈 :like: :like: :like: :like:

不要問 2014-03-30 06:07 PM

卸任總統能立刻出國嗎 :confused:

阿松講古 2014-03-30 06:12 PM

可以卸任前幾天出國阿...哈哈 :like: :like: :like: :like: :like:

rainwens 2014-03-30 06:24 PM

引用:
作者pvd1985
馬英九有啥好怕的,他任期完基本也沒可能有繼續從政的機會,現在就是他最後能散發光芒的時候,基本上他一定選擇硬幹,因為他認為他這樣做能有歷史定位,另外學運要求其實不用把焦點只放在中國,譬如兩岸監督條例應該放大到和任一國而不是只針對中國,接下來還要和美國談,估計也是密室政治一堆.

其他國家基本上已有法條規範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329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E0020006

兩岸協議因為情況特殊,所以是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另外規範。

BonJovi-X 2014-03-30 06:30 PM

引用:
作者阿松講古
可以卸任前幾天出國阿...哈哈 :like: :like: :like: :like: :like:


中共:你沒利用價值了 送回去

米國:為了民主 你這政治犯也送回去 :cool:

j@zz 2014-03-30 07:06 PM

引用:
作者rainwens
其他國家基本上已有法條規範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329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E0020006

兩岸協議因為情況特殊,所以是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另外規範。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http://blog.udn.com/tsaixiaolang/11993068
民國91年9月底扁政府陸委會主委蔡英文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翻修,提出扁政府行政院草案,第五條規定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見院總字第1554號政府提案第8786號)」(也就是說,蔡英文認為服貿協議,僅需行政部門片面決定即可)

10月初國民黨深覺此案不妥,由立委陳學聖領銜提出修正案,共有國親兩黨43位立委與民進黨1位立委李文忠連署。在第5條第2項內加上「並送立法院備查(見院總字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4379號)」等字眼。

蔡英文眼見無法拒絕,竟然臨時想出特別加上「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等字眼。(也就是說,蔡英文認為如有必要時,兩岸協議可以「黑箱」處理)


嗯~

反黑箱服貿

反服貿

到底相不相同

所以可以拿明朝劍砍清朝官

小英經典:時空轉換

rainwens 2014-03-30 10:44 PM

引用:
作者j@zz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http://blog.udn.com/tsaixiaolang/11993068
民國91年9月底扁政府陸委會主委蔡英文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翻修,提出扁政府行政院草案,第五條規定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見院總字第1554號政府提案第8786號)」(也就是說,蔡英文認為服貿協議,僅需行政部門片面決定即...

那次修訂不牽涉到立院的審議權,只是沿續前次條文的規定

修訂前第五條條文:
依前條規定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授權,
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前項協議,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但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
應另以法律定之者,並應經立法院議決。

修訂後第五條條文: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
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
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
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82592100900.htm
http://www.ptt.cc/bbs/WomenTalk/M.1395721856.A.9B0.html

要是真那麼在意,相信大家很樂意國民兩黨合作改得更嚴格一點...... :laugh:

Berith 2014-03-30 10:46 PM

國民黨的跟馬英九的
這兩個不一樣喔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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