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03246)

rugner 2010-08-27 06:36 PM

引用:
作者strong
目前的連署沒有約束力 ...

不過,當連署人數到達一定的數量,

就會吸引媒體的報導,說不定超越100萬人連署,還會驚動國際媒體的關注 ~

甚至 會給 司法高層、監委 "民意怒吼" 的 壓力,

"效力" 就會展現出來 !! :ase

PS, 有人說民眾隨著媒體盲目起舞,我是不這麼認為,我看到的都是看透了司法亂象,才審慎加入連署,別輕忽這一群人的怒吼!!


那如果黑道大哥找小弟連署一樣有效嗎?

展示給政府看我擁有的實力(要選議員或縣市長都夠了)

惡蟲 2010-08-27 06:53 PM

引用:
作者泡泡
我想了一想:[未違反甲女之意願]
>>>不知抗拒?
正常女童怎會同意有人摳她下體?
>>>>或有幼童誤以為對其性侵之狼父係與其遊玩?
女童都會痛了,怎會誤以為遊玩?嫌犯否認犯罪行為不就是認為沒所謂的[摳下體遊戲]?法官會從那裡證詞知道[摳下體遊戲]?
如果正常女童不會同意別人摳她下體,法官卻要求女童證明是她是正常人?

[未違反甲女之意願]之舉一反三
1.甲未反對A從背後推他跳下10樓-------除非甲事先四處聲明他不想死,否則A[未違反甲之意願]?
2.甲女自己喝醉不醒,A有問甲女性交之事,甲女無答覆,則此後之****,[未違反甲女之意願]?不算性侵?
3.A對甲突然揮了一拳,但甲無事先聲明他不想挨揍,[未違反甲之意願],故無暴力行為存在?


一起解釋好了。

我想你的盲點在於,221的構成要件必須是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進行****,而違反其意願的方式,通常是以強制力剝奪其自由,不論以強暴的手段,還是以藥劑迷昏的方式均屬之。

但在本案中,依法院的認定,女童並未被剝奪其自由,她有表達不要、抗拒的能力,但卻無表現出來,因此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有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因此才會依罪疑唯輕,改用227判刑。

這裡的抗拒,女童並不需要了解被告在做什麼,她也不需要明確表示「不要做愛」,只需要表現出「不要」,不論以言語或動作的方式,也不論她是否能夠明白什麼是性交,都會讓被告進入221。

因此討論女童是否明白什麼是性行為並無實益,因為不論是否明白,除非有證據可證明女童當時有表達出「不要」的意思,否則都無法以221處罰被告。

而你舉的幾個例子,並不能證明什麼。

以藥劑迷昏對方,已經剝奪了對方的自由,當然可以以221處罰。

刑法有些罪名,對方同意則不成立犯罪,如320竊盜罪,經所有人同意而取走他人物品,並不會成立竊盜。

但是有些罪名,即使當事人自己同意,也不能做,做了就是犯罪。如剝奪他人之生命,譬如說即使有人哀求你殺死他,你是在他本人同意下殺死他,還是會成立殺人。

所以上面的1.中,甲同不同意都無所謂,A都成立殺人。

2.中,甲因己之故喪失意思表達之自由,A會成立225乘機****罪。

3.中,傷害罪同樣無所謂對方同不同意的問題,一樣都會成立傷害罪,頂多是事後甲不提出告訴罷了。

strong 2010-08-27 07:20 PM

引用:
作者rugner
那如果黑道大哥找小弟連署一樣有效嗎?

展示給政府看我擁有的實力(要選議員或縣市長都夠了)


如果黑道大哥找小弟連署的名單,交給警政單位的話 ....

警政署長 肯定笑開懷 ~~ :laugh:

"一網打盡" 的 效力很大。 :like:

泡泡 2010-08-27 07:21 PM

引用:
作者惡蟲
一起解釋好了。
但在本案中,依法院的認定,女童並未被剝奪其自由,她有表達不要、抗拒的能力,但卻無表現出來,因此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有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因此才會依罪疑唯輕,改用227判刑。
..

感謝一再解釋,但我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樣,從客觀或言主觀上,選擇相信嫌犯已違反女童之意願,及受害當時無法表現意願.
這樓對論就到此也可.

另請教:
引用:
作者惡蟲
3.中,傷害罪同樣無所謂對方同不同意的問題,一樣都會成立傷害罪,頂多是事後甲不提出告訴罷了。

如果[未違反xx之意願]是一種準則,
在對方未反對下揮拳 何來成立傷害罪?
如果對方請我揮拳打他肚子,我也照做,那傷害罪成立嗎?(個人真實情況)

rugner 2010-08-27 07:21 PM

引用:
作者strong
如果黑道大哥找小弟連署的名單,交給警政單位的話 ....

警政署長 肯定笑開懷 ~~ :laugh:

"一網打盡" 的 效力很大。 :like:


當然不是直接拿自己的名字啦

一定是找收保護費的店家

要他們一家老小全部都給我去連署

最好連學校同學、親戚朋友都上

連署績效到達

本月保護費減半

惡蟲 2010-08-27 07:37 PM

引用:
作者泡泡
如果[未違反xx之意願]是一種準則,
在對方未反對下揮拳 何來成立傷害罪?
如果對方請我揮拳打他肚子,我也照做,那傷害罪成立嗎?(個人真實情況)


什麼準則?

要看法條,構成要件為何,不是每個法條都一樣。

前面講過了,不論對方是否同意,你打了他,造成他傷害,你就成立傷害罪。只不過如果真的是他同意的話,因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他應該不提出告訴,那麼依法無法對你訴追處罰。

但有特殊情況,像拳擊或格鬥比賽,這時候即使成傷,依法界見解可以阻卻違法。

泡泡 2010-08-27 08:10 PM

引用:
作者惡蟲
什麼準則?

要看法條,構成要件為何,不是每個法條都一樣。


原來沒一定準則 (同意或未表示反對)
那我就不多談問 以免岔題了

傳說 2010-08-27 08:17 PM

沒有人想成為白老鼠
但事實上各種制度都是這樣完善出來的!

引用:
作者A ROD
可以犧牲人權來實驗司法制度改革 , 並不在我的民主觀念 ,
以及人權維護中 .
我期盼如果有那麼一天 , 貴兄以及家人朋友 , 不會是那隻小白老鼠 !
不然在審判完後的數十年 , 收到一紙明信片, 上面寫著法務部長對於
你的案件誤判及抱歉 .
這種畫面我很不想看到 .

傳說 2010-08-27 09:14 PM

未滿18歲的少女自願和男朋友發生性行為時
法律說妳心智尚未成熟,無責任能力,所以男朋友有罪!!!

6歲女童被性侵,法官卻要求女童必須像有完全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一樣,去表達她的意願!

這不止自相矛盾還非常荒謬!!!

引用:
作者惡蟲
一起解釋好了。

我想你的盲點在於,221的構成要件必須是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進行****,而違反其意願的方式,通常是以強制力剝奪其自由,不論以強暴的手段,還是以藥劑迷昏的方式均屬之。

但在本案中,依法院的認定,女童並未被剝奪其自由,她有表達不要、抗拒的能力,但卻無表現出來,因此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有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因此才會依罪疑唯輕,改用227判刑。

這裡的抗拒,女童並不需要了解被告在做什麼,她也不需要明確表示「不要做愛」,只需要表現出「不要」,不論以言語或動作的方式,也不論她是否能夠明白什麼是性交,都會讓被告進入221。

因此討論女童是否明白什麼是性行為並無實益,因為不論是否明白,除非有證據可證明女童當時有表達出「不要」的意思,否則都無法以221處罰被告。

而你舉的幾個例子,並不能證明什麼。

以藥劑迷昏對方,已經剝奪了對方的自由,當然可以以...

lvdunhill. 2010-08-27 10:03 PM

引用:
作者FD3STYPER
放心, 我有女兒, 我的想法很簡單, 我就是用生命在保護她.

有小孩, 就要有這種覺悟!


嗯 ***長大大說的不錯,小弟也有一寶貝女兒。
以前還未當上家長時對於報紙上的虐童案,頂多是多看2眼看看詳細
當上家長後,對於此類新聞靜常會想:怎麼會下的了手..... :jolin: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47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