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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先生,請有點知識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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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人呼叫我,我還是該出現一下 :D 講到打嘴砲,你不也是一樣在和我吵,好笑好笑 :o 這裡不是"討論區"???有什麼不滿就一定只能向政府抗議毆???說說提出來討論不行? :stupefy: 請問一下,如果在某討論區,某人甲故意要刁某人乙的話,甚至讓某乙感覺到有討戰的意味,那某甲很有素養嗎??? :tu:是阿~你還真是有素養呢 :unbelief: 都說了我沒有要找人吵架的意思,只是上來參予討論發表自己的想法,你一直要刁我我也沒辦法,另外....對於我之前提出的問題你也沒有做出正面回應,還不是搬出"法令"說的就含糊蓋過去,這樣討論有何意義 :unbelief: 從一開始就和我講法治,難道人民不能說話爭取適當的權利,希望你一輩子都是乖寶寶,政府最需要你這樣的人民 :laugh: 生氣???我有讓你感覺到我很生氣嗎 :laugh: 非也非也,只是不想吵架,卻有人一直找我,其實我也很為難阿~~~ :stupefy: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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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嗎!!!???前幾篇還在強調改車非法就是非法,不能改.....現在又說沒帶有色眼鏡摟 :laugh: 您~真內行 ;) 那請你務必回答我,我到底是哪裡哪一句讓你不爽,你要那麼注意我的發言 :flash: :shock: |
嚴格說起來改車確實違法,但是在法律層面上何謂改裝?連螺絲沒使用原廠都是改裝,輪胎換個牌子也是改裝,就以法律上的定義來說幾乎每個人都開著改裝車,這種全民入罪的法律早就有修正的必要性,別以為自己是合法的,事實上閣下只要有換過輪胎廠牌,貼過隔熱紙,裝個置杯架等等行為都是改裝汽車,只是連警察自己都知道這種法律狗屁不通,所以很多"改裝"根本連抓都不抓~~
改裝車的法律應該被詳細定義,以避震器舉例來說可能可以規範不得更換未經國家測試合格之避震器套件,而更換完成之後必須重新驗車,而政府應該去要求所有避震器零附件製造商必須通過國家檢驗,沒通過而販售者予以停工甚至於吊銷執照處分,而不是很省事的隨便定一條全民入罪法律讓警察自由心證就想矇混過去,這是完全不負責任的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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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誤解.....不過,請注意........要把槍拿來當例子類比的可不是我...........你找錯對象了......... 我的問題只是針對JYHuang網友所說的這一段來回應............ 引用:
他以槍為例子,我就以槍來回問他,是不是槍也只是個工具,有害的是使用者的心?? 為何不開放槍枝?? Teinlong網友說到重點了,"正確"使用槍枝的人應該是大部分,但是,少數的人如何"不正確"的使用槍枝,這是大家擔心的......... 若改裝車也全面開放,改裝車的車主都符合安全要求??少數"不正確"改車的,也是大家擔心的........車子是要上路的,不符合安全的改裝車相信不會比槍枝殺傷力還小,有人反對嗎?? 大家不願意冒險開放槍枝,為何願意冒險開放改車??這道理應該顯而易見........不是嗎? :p 另外,我為什麼一直提法律? 大家都知道法律?我相信............問題是,很多人故意忽略它...... 我提個兩三句,聰明如淫長者,就知道我在說什麼........你們聽不懂,怪我嗎??該怪你們的父母,或者是老師吧..........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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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就是買的! 在我看來, 路上70%駕駛都不及格!!!!!!!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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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你吵?! 沒啦~~我不會和小孩子吵架的,頂多和他玩一玩........... :D 既然你都說這是討論區了,那我提出來我的看法,難道礙著你了?? 是你自己說希望可以得到合理的回應和規範,可以安心改車上路,我才覺得好笑,在這裡討論,想達到上述目的??再笨的人也知道不可能......不知道為何你認為在這裡打打嘴砲,就能如願以償............ :laugh: 好心教你個方法去絕食抗議,你不敢就直說好了,還找理由推三阻四........ :jolin: 紅色部分.........你提的問題,我的回答應該很清楚,你聽不懂難道也要怪我嗎??還要"正面回應"才聽得懂,那你還有臉出來跟人家討論?!回去問吧,我又不是小學老師?? :laugh: 跟你講法治,是因為你沒有法治觀念,"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從你的發言,你不就是如此嗎?管法律怎麼規定,你"認為"對的,你就去作....是吧~~ 人民當然能說話爭取適當的權利,但是,是不是爭取到了權利再作,還是,說了就算爭取到權利了........你看看你自己的發言,多霸道,你說的法規就要跟著改??真是自不量力...... :laugh: 另外,你說你沒生氣?? 你也不用故作鎮定,看你回文連 :tu: 表情符號都出來了,還裝?? 小孩子嘛,有點脾氣是正常的,生氣還怕人家知道......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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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你要不要再確認一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3 條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 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 ,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 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附件十五 第 23- 1 條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 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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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恐怕都沒在看回文,或者你看不懂........ :p 違反法規的改車的確是非法的,但是我不會用特定顏色的眼鏡去看待,我會戴正常眼鏡去看,看看哪些改車是哪種顏色,哪些人的心態是哪種顏色,這樣你懂了嗎?? 另外,我對你完全沒有不爽,只有憐憫...... 長這麼大了,都會上網打嘴砲了,還是非不分,連個基本法治觀念都沒有.........可悲啊~~~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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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肯定是在那以外的30%以內............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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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只笑一聲而已?太含蓄了~~ :p 我示範一次.... A: 同意國內開放槍枝合法化嗎? Q: 哈!哈!哈!哈!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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