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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ge 2003-06-06 11:01 AM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這是刊登在6/1自由時報的半幅廣告...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你這話說的沒錯, 十個人強要你吃大便, 的確不是民主.

不過這麼多工會所反應的意見一致, 就是民主.

;)


胡扯,這叫利益掛帥......

那我們幾百人叫你吃大便,你也快吃......

kage 2003-06-06 11:05 AM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這是刊登在6/1自由時報的半幅廣告...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你這話說的沒錯, 十個人強要你吃大便, 的確不是民主.

不過這麼多工會所反應的意見一致, 就是民主.

;)


那叫做利益掛帥

不然那麼多網友叫你去吃屎,你怎不去,我們有上百人勒!!夠民主了吧~~

ramsin 2003-06-06 12:02 PM

請大家趕快call電話
目前正在審法案
我已經反映給好幾位立委的辦公室
悠關以後可不可以買它區的DVD
大家要努力
現在就拿起電話

立法委員查詢系統
http://www.ly.gov.tw/ly/ly05/ly05000.jsp

quetzal 2003-06-06 12:02 PM

http://www.ettoday.com/2003/06/06/91-1465252.htm
引自東森新聞
------
另增訂「代理商條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台灣沒有代理商輸入的著作,將不能在台灣流通。
------
哇,以後連從AMAZON網購原文書都犯法了,
這是真的嗎!還是東森報導有誤

Ken.W. 2003-06-06 12:23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quetzal
http://www.ettoday.com/2003/06/06/91-1465252.htm
引自東森新聞
------
另增訂「代理商條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台灣沒有代理商輸入的著作,將不能在台灣流通。
------
哇,以後連從AMAZON網購原文書都犯法了,
這是真的嗎!還是東森報導有誤

根據裡面的報導:
"另外,還通過所謂「代理商條款」,由於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再加上第91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制75萬元以下罰金」,在法案審查過程當中,有立委認為這是保障智財權,也有部份立委認為,條文阻礙了真品平行輸入的管道,影響國際商品流通的自由,反智財惡法聯盟抨擊,這是保障代理商條款。台聯立委蘇盈貴指出,未來在台灣沒有代理商的書本、畫作、藝術品等著作,將不得在台灣流通。 "

後來第87條還是過了,真的已成定局了嗎??
:nonono: :nonono: :nonono:

linben 2003-06-06 12:57 PM

:( 剛看到新聞跑馬燈,只寫販賣盜版改成公訴罪,加重形責....:confused:

最近跟幾個朋友聊這個問題,也只認為對個人訂購非R3的DVD沒有影想,
只有店家才有影想,....
後來想到,那改天又不知利用哪條惡法來限制個人網購其他區正品該怎麼辦??.....
我想唇亡齒寒....有一天會發生的.....:think:

mark1932 2003-06-06 12:58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en.W.
根據裡面的報導:
"另外,還通過所謂「代理商條款」,由於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再加上第91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制75萬元以下罰金」,在法案審查過程當中,有立委認為這是保障智財權,也有部份立委認為,條文阻礙了真品平行輸入的管道,影響國際商品流通的自由,反智財惡法聯盟抨擊,這是保障代理商條款。台聯立委蘇盈貴指出,未來在台灣沒有代理商的書本、畫作、藝術品等著作,將不得在台灣流通。 "

後來第87條還是過了,真的已成定局了嗎??
:nonono: :nonono: :nonono:

部份民眾出國會攜帶光碟、書本等物品回國當禮物,也要注意「不得超過5份」,因為91條之一也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5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3萬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
親民黨立委周錫瑋指出,條文還有許多灰色地帶未釐清,未來勢必還得再一次修法 。台聯立委蘇盈貴認為,91條之一存有疑義,但礙於時間急迫,條文還是在今天的三讀通過,不過,立法院已盡到最大的把關責任,因為美方一開始是要求連非營利行為也要納入處罰。

----------------------------------
那從國外買dvd回來,只要不超過5份就不犯法了嗎?
到底要怎麼解釋呢?

:confused:

barachi 2003-06-06 12:59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en.W.
根據裡面的報導:
"另外,還通過所謂「代理商條款」,由於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再加上第91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制75萬元以下罰金」,在法案審查過程當中,有立委認為這是保障智財權,也有部份立委認為,條文阻礙了真品平行輸入的管道,影響國際商品流通的自由,反智財惡法聯盟抨擊,這是保障代理商條款。台聯立委蘇盈貴指出,未來在台灣沒有代理商的書本、畫作、藝術品等著作,將不得在台灣流通。 "

後來第87條還是過了,真的已成定局了嗎??
:nonono: :nonono: :nonono:


這邊所謂的流通,
不知道涵蓋哪些範圍?

mycai 2003-06-06 01:00 PM

DELETE

linben 2003-06-06 01:01 PM

:( 剛看到新聞跑馬燈,只寫販賣盜版改成公訴罪,加重形責....:confused:

最近跟幾個朋友聊這個問題,也只認為對個人訂購非R3的DVD沒有影想,
只有店家才有影想,....
那改天又不知利用哪條惡法來限制個人網購其他區正品該怎麼辦??.....
我想唇亡齒寒....有一天會發生的.....:th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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