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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3月27日晚上六點半凱達格蘭大道,支持受害者和家屬的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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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有站出來呀! 你看,他不是出來嘴砲了 ===正文=== 我也是覺得至少他肯站出來,肯在那麼多人面前陳述自己的想法,那是很有勇氣的,不管他真的 想得到的是什麼. 私自把自己的想法套用在別人的身上,那跟那些政論節目上的名嘴有什麼不同,人家名嘴還有 車馬費可領,你呢? |
引用:
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令准的期限,所以我覺得沒有作為義務。 法務部長也需要考量再審或非常上訴等可能性啊。 而且不只是我國,鄰近的日本與韓國也暫停執行過死刑,沒有法務部長因此面臨過審判,頂多是擔負政治責任而已。 我對實務不清楚,不過死刑令跟普通件公文的處理方式應該不同吧?要在6日內決定一個人的生死,實在太短了。 (可是鄉民在6秒內就能決定了 :shock: ) |
1.法律好像也沒有規定警察要在一定期限內破案!
法律好像也沒有規定檢查官要在一定期限內偵查終結! 法律好像也沒有規定法官要在一定期限內開始審判程序! 2.但第一階仍然是看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而不是看你的身份地位或社會背景! 對吧??? 3.明明是一整套的制度流程 卻把前面三審的部份拆掉,說死刑是法務部長一個人決定 依你們的邏輯 那刑事訴訟法第461條的執行檢察官怎麼辦??? 令到三日內必須執行 如果三日內找不出「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死刑不就變成執行檢察官決定的??? 4.「再審」或「非常上訴」 請參考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有專門的表格來核對與記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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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如果誤判死刑
法官要不要償命 |
引用:
極度推崇您的看法。 「法律沒規定…」在我眼中就是典型的訟棍口吻。 法律不只是光看條文的,還要看它的精神。 三審定讞是眾所周知的基本精神,有些人就是偏偏要將它忽視、曲解、推翻掉。 法務部長的拒不簽署,以法律訂定的精神上來解讀,應該是最後的一條救濟手段,針對有疑義的案件個別實施--但絕不是全盤實施。 王水案、殺嬰案的犯人,法官的判決,在我的眼中都太輕--但是我仍然尊重法官的專業判斷,雖有質疑,但完全沒想過要去推翻。 前法務部長的作法,說難聽一點,就是完全否定經手審判法官的專業。 為什麼有的案件輕判,有的重判?讓人質疑的輕判案件愈多,愈是襯托出極少數重重判決,法官一定有他的專業考量。 當然法官並不是神,也有可能出錯。但拒不簽署的權利,應該視為不輕易拔出的尚方寶劍來使用,比較合乎法律的精神。 要廢除死刑,請推動修法,修法通過,我沒有意見。但完成修法之前,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不溯及過往"雖然有些但書情況,也算得上是一條很基本的法律精神。 玩弄文字遊戲,舞文弄墨說得頭頭是道,總是會讓我聯想到電影裡的無良惡德律師,最愛使用這種手段的下流嘴臉。 |
引用:
你這個觀念 好像也滿自私自利的 二次大戰德國納粹展開一連串屠殺之際,有一個人悔恨莫及地說 當他們抓耶和華見證人時,因為我不是耶和華見證人,所以我沒說話 當他們開始抓勞工社會運動主義者時,因為我不是勞工社會主義者,所以我也沒說話 當他們開始抓猶太人時,因為我不是猶太人,所以我還是沒說話 最後,當他們來抓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可以為我說話了 |
嗯…當吸煙客像過街老鼠般人人喊打的時候,我偶而也會想起這段話。
當人權團體,有空來關心一下我們吸煙客的權利的時候,或許我會改變看法,轉過來支持廢死也說不定。 |
法律漏洞何其多,就跟電腦程式一樣bug永遠都修不完,如果執法者明明知道立法者的原意和精神的情況下,還要故意去鑽漏洞.......這是跟故意鑽系統漏洞的Cracker沒有兩樣,都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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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亂世用重典啊.......
死刑除了是對犯罪者的處罰外 , 最重要的應該是對想要犯罪的人的警惕啊 以前的農夫 會把死鳥掛在竹竿上 插在田裡 告訴其他的鳥 不要來了 再來 命運就是這樣... 而死刑也是跟犯罪者宣告的一個手段.... 人性本惡 沒有死刑這道關卡守住的話 我相信社會上犯案會愈來愈多 所以執行死刑是才對其他活著人最大的保護 所以我贊成死刑 |
引用:
其實現在能判到死刑的都是幾乎沒有疑問的,很多該判死刑的連無期都沒有,關個十幾年就再出來殺人了... 司法系統都已經輕判到這種程度,要是行政系統還不執行死刑的話,那就跟鼓勵犯罪沒兩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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