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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6810 2020-01-21 03:42 PM

算了, 我已經對在台灣建立絕對路權觀念死心了,
只稍微指正一下網友錯誤觀念,
第一是"有輛救護車(或消防車)無視號誌衝出來", 這個案例要看救護車(或消防車)有沒有按規定閃燈與鳴笛, 如果有法規規定路權就屬於救護車(或消防車), 所有車不能用看不到, 聽不到, 煞不住, 綠燈中等所有理由主張分一點路權給自己, 路權只會"有"與"沒有", 沒有打折的有. 若此例救護車(或消防車)沒閃燈與沒鳴笛, 那就沒路權, 不能被撞後才主張執行公務中.
第二是"若黑車沒超速就不會有碰撞"以及"銀車都已大半車身出來, 路權屬於銀車", 這點也是錯的, 銀車的開法不發生碰撞唯一機會是幹道那群車都剎車等他過, 但只要讓有路權方剎車就是侵占了對方路權, 在講究絕對路權國家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 有路權方要保持隨時煞停讓無路權方違規的規則. 這也是日本撞幼稚園小朋友那個新聞, 轉彎車主張若直行車有剎車就不會碰撞, 想要直行車分擔一些肇責, 卻被司法判決與社會輿論不容.
第三是行人的路權, 的確本案行人是路權最高一方, 若行人選擇穿越馬路而被黑車超速煞煞不及直接撞上, 毫無疑問就是黑車負全部肇責. 但本案卻不是這個情況, 行人沒有穿越馬路的跡象, 而黑車也不是主動撞上, 是被銀車撞到車尾甩動後才撞上.
ps.
本案銀車根本就是又蠢又笨, 不知道是被教壞還是真的, 竟然說當時既沒看到行人也沒看到黑車. 這樣一來黑車還可主張已經盡力避免車禍發生, 而銀車則是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違規造成了車禍.

Earstorm-5 2020-01-21 03:44 PM

右轉在外面滯留的時間少很多~ 其餘我就不解釋了.
並不說這案子右轉就不會出事, 只是有些路口不適合左轉.
台灣不常看到限定右轉的路口但國外很多的.

回JERRY~ 很多人買好車不是用來飆車的.
至少我認識的過半買好車都是為了保命用, 堅固耐撞.
一致看法: 路上瘋子多, 被撞之下要保護自己就是靠車好.
然而, 這個理論(觀察)成立在200萬左右或以下的車輛.
看到更高價的車以及車主, 他們不會只要安全就好...

sclee 2020-01-21 04:02 PM

引用:
作者GCVincent
因為你說

.......

等沒車!

可是這路況要侵犯路權才能看到有沒有車!

那是你的問題,你這樣出國考不到駕照!
你們好騙難教!
......

是因為你先引我文,我才會回你,我明明就不是跟你講

完全不想介入你們之間的爭論



我有香港駕照,年輕時代派到香港工作時考的,回來台灣用香港駕照換台灣駕照

我考的時候比台灣嚴格得多

是直接去繁忙的大街大巷考路試

絕對沒有需要侵犯路權才能看到有沒有車

人家的路規劃很好,沒有閃黃閃紅燈的設計

支線出幹道,通常有STOP的標示,考照時要求不管有沒有車,煞停還要拉手煞,看沒車才可通過

有照開車後,如果遇到後面有交警,發現沒拉煞是可以開單的

不過實務上,很少人會這麼守足規則,煞車燈亮一亮表示有煞停過就好

沒有STOP的一般是非繁忙小路口,只有白虛線,也要放慢停一下,確定可以過去能通過

而且學習駕照時,老師清楚指示絕不能車身超出到幹線才來看

考試時這樣做,百分百FAIL

有了駕照,也開過一段時間,在香港完全沒有人會這樣開,侵犯路權才能看到有沒有車

反而回台灣後,我不太敢在台灣開車,真的試過在一個繁忙口路,等了很久都無法通過

我友人看不過眼,直接換位置由他來開,就是這種開法,每次出一點點...

直到擋了幹道行車線,人家過不了,不讓也不行

oxa9615 2020-01-21 04:21 PM

該路口,銀車有反射鏡~反光鏡~凸鏡,可以看左右兩側的來車。
不用開到網格上才能看路況,在巷內就可以看到反射鏡子,沒有看不見的推拖之詞。又重複一次。

GCVincent 2020-01-21 04:32 PM

引用:
作者Dz6810
第三是行人的路權, 的確本案行人是路權最高一方, 若行人選擇穿越馬路而被黑車超速煞煞不及直接撞上, 毫無疑問就是黑車負全部肇責. 但本案卻不是這個情況, 行人沒有穿越馬路的跡象, 而黑車也不是主動撞上, 是被銀車撞到車尾甩動後才撞上.
ps.
本案銀車根本就是又蠢又笨, 不知道是被教壞還是真的, 竟然說當時既沒看到行人也沒看到黑車. 這樣一來黑車還可主張已經盡力避免車禍發生, 而銀車則是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違規造成了車禍.

45弄巷口監視器你沒看?
女兒在最前面,正走到安全島旁,母親牽弟弟慢幾步,
老爸在最後面。

不是要穿越馬路,難道是要在安全島做階梯有氧嗎?

既然你承認這群行人有路權,那黑車的神聖不可分割絕對路權是你給的?

既然路權不可分割,行人手上不是零就是100,黑車就沒有路權了!
難道行人走到安全島時,路權會自動消失轉送黑車?就算女兒碰到安
全島算輸沒有路權,可是他家還有三個人還在走路,遺失路權會傳染?
剩下3個也算輸,沒有路權?

你的邏輯很奇怪!

依據內政部說法

引用: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n=9283&p=10&f=6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可是這路口,環堤大道寬度超過12公尺,3公尺怎麼過馬路?兩邊各3公尺,加總6公尺,
多出來的接近10公尺用跳的? Teleport 一閃過去嗎?

我猜設計法律跟道路是2組人馬,而且有仇……
我的智能不足,無法理解。

GCVincent 2020-01-21 05:09 PM

環堤大道這一段有接近20個窄巷巷口,45弄隔壁左
邊33弄巷口視野更差,還好是進不是出,19弄是出,
視野極差,沒有缺口只能右轉。

這一段看起來像殺人專用道路……

都市計畫不是要求建築退縮4米,這一段都蓋好蓋滿……
或者是4米都拿來拓寬變成大道?!房子犧牲人行道,
對面成就停車格……

我雲林老家就是前庭騎樓被拓寬變成馬路,巷道因為經
濟落伍,沒有炒房蓋房,視野還可以。

GCVincent 2020-01-21 05:23 PM

引用:
作者oxa9615
該路口,銀車有反射鏡~反光鏡~凸鏡,可以看左右兩側的來車。
不用開到網格上才能看路況,在巷內就可以看到反射鏡子,沒有看不見的推拖之詞。又重複一次。

51 永樂街38巷45弄
https://maps.app.goo.gl/rufYUKnvwbMnWR8T7

巷道內只能看到左邊安全島有反射鏡,右邊沒有。
反射鏡雖然是凸面鏡,鏡面偏左,類似廣角中央放大,邊緣縮小。
光線折射,入射角等於反射角,巷內不可能看到50公尺外左右方。
就算你光線有辦法折射,巷口到反光鏡接近10公尺,視力要跟
鷹眼一樣,才能看到鏡中左右50公尺被縮小變形的車頭。

Google map 再前進一步,超越停止線頂住雙黃線或者侵入一點,
放大看反射鏡,鏡中只有一台白車,後面一個車頭,2台機車?!
實際上就是路口快車道兩台車,還有慢車道停放的機車。
大概左邊不到15公尺物體?!右側完全看不到。

因為車子越接近,可以看到反射鏡角度越大越清楚,等我看清楚
鏡中左邊50公尺,大概車頭在快車道上了。

但是車子前進到這位置,左轉可以看到50公尺以上...

反射鏡容易看見近處死角的車,遠處不容易。沒專人固定清潔的
話,看起來會是糊的……

手機嚕一嚕 google map 放大反射鏡就知道,我可能是唬爛的,
Google map 會配合我唬你嗎?!


妳天生神力又有鷹眼,羨慕你! 我們近視眼配眼鏡也才1.0。

newsnes 2020-01-21 06:09 PM

說特斯拉有路權,即使超速也無肇責的人,都忘了幾年前BMW業務超速肇事的死亡事故了嗎?BMW同樣直行有路權,結果呢?

[YOUTUBE]0qAkeVL5qXs&t=2s[/YOUTUBE]

我同意台灣人易騙難教,原因是,台灣自以為聰明的人太多。

有興趣的人自己點連結看判決書,我只節錄重點。


---------------------

105判決
主 文
劉冠宏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四、爰審酌被告劉冠宏身為汽車銷售員,以駕駛車輛為附隨業務
,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為客戶試車展現汽車性能時,仍
應注意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
安全,惟竟嚴重超速行駛於一般市區道路上,且疏於注意車
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致因煞車不及,撞及告
訴人羅弘典駕駛之車輛,並因此造成1死3傷之慘痛後果.....



106上訴駁回
主 文
上訴駁回。
劉冠宏緩刑參年。

理 由
貳、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二)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
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
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93條第1 項第1 款、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被告
考領有合格之駕照,此有被告之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可
按(見相驗卷第55頁),自應遵守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
規定,謹慎駕車以維行車安全及避免危險發生,而依當時天
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可按(見相驗卷第21
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超速行駛且疏未注 意車前狀況,以致肇事,其駕車行為自有過失。

edwardliu 2020-01-21 08:13 PM

引用:
作者newsnes
說特斯拉有路權,即使超速也無肇責的人,都忘了幾年前BMW業務超速肇事的死亡事故了嗎?BMW同樣直行有路權,結果呢?

0qAkeVL5qXs&t=2s
...

BMW撞人
特斯拉被人撞

蠻荒 2020-01-21 08:26 PM

引用:
作者GCVincent
想要黑車一開始就被看到,那要一直看左邊,每秒都要確認。


我也不想再跟你討論銀車穿越路口的開車方式有多大的問題

在之前你說出那句話時、其實就已經令我很傻眼了
我不知道這種事有什麼好說的,每秒都要確認有什麼好奇怪,會說出這種話才奇怪,在某些視野較差的路口、甚至用秒來形容可能都嫌太長.......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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