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不服取締,4分鐘被開了20張紅單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94426)
|
---|
叫警察把錄影公布.證明清白
每12秒一張罰單怎麼來 最近有一個法.叫做個人資料保護法.警方可以任意公開撥放取締過程? 不被當事人告死才怪.這些東西只能在法庭上當呈堂證供 何來錄影又是時間軸.你看到了阿. 自由時報寫的.我看到的話.我會幫忙踹車.說不定還可以領到一個榮譽市民的獎項 你去追搖搖晃晃的酒駕機車 你說追不到.說給人聽去. 有規定警察每次追違規一定要追到就對了? 沒當場追到就不能開單?!高雄市怎樣取締飆車族? 錄影....... 怕危險.就讓他搖搖晃晃騎下去 真是見鬼. 這鬼話你也信. 這年頭每天都見鬼.新聞報的都是 酒駕撞死人的50萬交保.被撞死的要大家捐錢才能辦喪事. 台北市是全台灣抓酒駕最嚴格的城市. 忘了說~台南市在人行道騎機車開汽車.大概沒警察會鳥 但是台北市在人行道連騎腳踏車都要開罰了! 你還騎機車.逆向.如果當事人機車有碰撞警察.早就開槍了! |
引用:
哇..好猛...找機會開槍..果然天龍國威壯盛. |
引用:
故應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係同一行為或二以上不同行為, 倘屬於6公里或6分鐘內先遭逕行舉發再被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這不是條例裡面的嗎? 到底是以行為.為依據. 還是用路口為依據.. 何為依...實際...何為開宗明義.. 攔檢時應該沒犯法. 攔檢是因酒駕還是逆向. 好像都沒有.. 拒檢跟逃逸有關... 跟事後逆向算八次....何干... |
引用:
逆向 會因之前拒檢逃逸或其它五四三 一次 變八次. |
第 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 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 每逾二小時。 ------------------------------------------- 這確定是講逆向的嗎? ...超速度 是逆向行為. 停車是逆向行為. |
罰他就是爽 搶他的錢也是爽
誰叫他要澇跑 不澇跑不就沒事 罰一百張或是直接被槍打死都是活該 不然你想怎樣 lol 引用:
|
換跳別的針了 :laugh:
不是主張要攔下來才能連續舉發嗎 :laugh: 亂凹法條到這種程度 :laugh: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第 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 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 每逾二小時。 |
一堆人在
啪~ 啪~ 啪~啪 |
一個被弄臭的討論準備要被搶百了 :D
|
引用:
他的臉應該腫的跟麵龜一樣大了 我再補上一巴掌 該違規行為人總共闖了7次紅燈(紅燈直行), 4次違規右轉(紅燈右轉) 也就是4分多鐘至少經過了11個路口 以行經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來算, 8次逆向罰單, 合情合理合法阿 ~ 他的臉還可以更腫一點 如果他想要的話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7:10 P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